渣场管理办法
BFNY-HBGL-01-WY-003-2015-A/0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集团园区渣场管理,维护园区生态环境,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公司渣场管理。
1.3
职责
1.3.1 物业公司 1.3.1.1 1.3.1.2 1.3.1.3 1.3.1.4 1.3.1.5 1.3.1.6 1.3.1.7
负责本办法的起草、修订、执行与落实; 负责渣场固废等废料倾倒的现场指挥工作; 负责渣场道路的环境卫生管理; 负责办理固废填埋手续; 负责对固废等废料的分类处理;
负责对各单位废料拉运车辆的合规性检查;
负责政府及集团部门的检查接待,政府检查需提前通知公司领导及安全环保部等相关职能部门;
1.3.1.8
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考核。
1.3.2 各单位 1.3.2.1 1.3.2.2 1.3.2.3
负责拉运车辆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及司机的安全教育; 负责废料拉运车辆的防漏、防尘等防污染管理;
负责对各类渣料的产生过程进行管理,确保各类渣料各项指标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相关要求;
1.3.2.4
遵守渣场管理规定。
1.3.3 安全环保部 1.3.3.1 1.3.3.2 1.3.3.3
负责渣场环保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特殊废渣进行污染评估,并制定相关处理标准; 与总工办负责矸石山的总体规划;
1.3.3.4 1.3.3.5
负责及时向物业公司传达政府政策、规定、整改要求等信息: 审查马莲台煤矿、洗煤厂、动力公司、煤焦销售公司(矸石粉碎)等单位外委运渣(灰)合同关于安全环保条款的合规、合理性:
1.3.3.6 负责渣场有关事项的对外协调。
1.3.4 化工建设部
负责渣坑的挖掘及封坑填埋工作。
2 管理内容 2.1
人员管理
2.1.1 每日8:30对倾倒区进行全面巡检,24小时值班看场,并做好巡检
记录,要求内容完整,发现隐患(明火、塌方等)必须立即处理;
2.1.2 人员穿戴荧光服,距离车辆50米外使用旗帜指挥作业; 2.1.3 使用红色指挥旗示意机械停止后进行交接班: 2.1.4 物业公司负责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2.2
车辆管理
2.2.1 所有运载车辆速度应控制30km/h内,发现违规车辆进行通报责任单
位和管理单位,并按制度处罚;
2.2.2 运输车辆渣料不得超过马槽,粉煤灰须喷淋降尘或覆盖篷布; 2.2.3 严禁车辆斜歪起厢卸料,后轮距离临边侧2.0m以上,严禁直接临边
卸料;
2.2.4 装载机必须及时推填渣料及建筑垃圾,保证渣坑及建筑垃圾坑作业
平台平整;
2.2.5 车辆在运输和卸料过程中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将车辆开(拖)到安
全地带进行抢修,严禁堵塞出渣道路。
2.3
固废处理
2.3.1 渣坑底层填埋粉煤灰,上层掩盖细碎矸石碾压平整,每层堆积高度
<2m,表面洒水、压实系数<0.9;
2.3.2 作业平台面积控制在<3000㎡(需保证车辆运作面积),其余区域黄
土覆盖,厚度≥20cm;
2.3.3 封坑后覆盖1.5m种植土并进行绿化;
2.3.4 垃圾分类倾倒,干净整洁,堆放范围不得超过20㎡;
2.3.5 回收作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2.3.6 任何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带入渣场,不得在渣场焚烧各类垃圾; 2.3.7 分类明确,废铁废料堆放有别,便于回收; 2.4
渣场保洁
2.4.1 每日分别于9时、14时对渣场、通行道路清理; 2.4.2 每日分别于10时、14时洒水降尘,每周1次路面加固; 2.4.3 针对特殊天气对道路造成的破坏当日修整,保证道路平整通畅; 2.4.4 在道路两侧种植树木增加绿带,封坑后将对其平台种植乔灌木,以
此来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2.4.5 每日做好喷灌区的检查及检修工作,发现喷灌装置有漏水现象应立
即关闭喷头,当日维修完毕,保证喷灌装置的正常喷灌;
2.4.6 每日在检修时发现喷灌区存在大量积水时,需立即关闭喷头并处理
积水。
2.4.7 粉碎场作业区域、物料堆放区每天分别于10时、14时进行洒水降尘; 2.4.8 各运输煤矸石车辆需以篷布遮盖车厢,防止洒漏;
2.4.9 粉碎作业区域需使用遮挡物对其进行遮挡,减少粉尘扩散产生的污
染,禁止在大风等恶劣天气下粉碎矸石。
2.5
考核
2.5.1 固废、垃圾倾倒平台堆积面积不得超过300㎡,超出范围的罚款30
元/次;
2.5.2 每日对倾倒区进行全面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要求内容完整,发
现隐患必须立即处理,抽查时无巡检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罚款20元/次,因不及时处置隐患造成事故发生罚款100-500元/次;
2.5.3 进场道路垃圾未及时清理、未按规定进行道路洒水降尘,罚款20元
/次;
2.5.4 运输车辆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各类固废、垃圾,对承运单位处以
1000-3000元/次罚款;
2.5.5 运渣车辆在道路上撒漏煤泥、矸石、生活垃圾等,对承运单位处以
200-2000元/次罚款;
2.5.6 任何车辆进入渣场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严防事故发生,不服从
现场管理的,罚款100元/次,影响现场作业、造成管理混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罚款200-2000元/次;
2.5.7 按公司规定将固废垃圾分类倾倒,如混倒、乱倒的,罚款100-500
元/次;
2.5.8 破坏渣场设施设备的照价赔偿,并给予500-2000元的罚款; 2.5.9 粉碎矸石单位在大风等恶劣天气违规作业的罚款1000-5000元/次; 2.5.10 外委合同缺乏安全、环保条款或条款不明确、不合规造成渣场管理
单位执行管理权受限的,给予合同制定单位和审查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
2.5.11 承运单位在运输途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外委单位罚款
1000-5000元/次,给予承运单位罚款1000-10000元/次,因合同缺陷,无法执行本条款的给予合同审查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
3 附则 3.1 3.2
本办法由物业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