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编制上报的资金预算,是成员单位对未来预算周期内的资金安排,是成员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依据。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减少执行偏差,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 日常收支业务发生时,应准确填写资金用途,选择对应的预算项目,自觉接受预算控制。对于漏报预算的支出业务和超过预算控制的支出业务,成员单位应当及时申报追加旬(或周)预算,并选择是否追加月度预算,该类支出业务不得挤占其他预算项目。
对于超过规定金额的预算项目之间调剂,由资金中心根据 “提、审、决”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成员单位内部账户余额不足,应在批准的资金预算内(筹资预算)完成委托借款后再进行支付。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的离线业务(包括现金收支业务),应及时在资金管理系统中录入收支业务信息,应准确填写资金用途,选择对应的预算项目。
第六章 资金预算的分析、评价、考核
第十七条 资金中心定期分析各成员单位预算执行偏差和预算调整频度,评价各成员单位的资金预算管理水平,并向各级决策者提供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为考核参考依
6
据。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属于集团公司重要机密文件,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修订、解本办法从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