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人为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四条 贷款公司由单个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设立。 第四十五条 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是出资人,或是经出资人授权的筹建工作小组。 第四十六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七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九条 贷款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贷款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贷款公司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
第五十条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全部自愿的基础上,以发起方式重组改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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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四)按股份合作制设立的,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按股份制设立的,股权按《公司法》设臵;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公司治理; (九)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各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适当调整。
第五十一条 在经济发达、城乡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低,或当地经济欠发达、经济总量小、产业单一的地市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除应符合第五十条(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部自愿基础上,以发起方式重组改制设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且能够满足自身和分支机构的营运需求;
(三)资本充足率2%以上,且能够满足开业后2年内风险资产扩张对资本的要求; (四)按股份合作制设立的,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按股份制设立的,股权按《公司法》设臵;
(五)按照全辖合并财务报表统算,不良贷款比例不超过15%; (六)按照全辖合并财务报表统算,近2年连续盈利。
设立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确保县域支农服务,严格控制数量,成熟一家组建一家。
第五十二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发起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单个自然人投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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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本总额的20%。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
第五十三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五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七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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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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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九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
第六十条 农民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一条 农村小企业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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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六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须经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六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六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资金互助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资金互助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节 支行设立
第六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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