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提纲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为什么年终后要自行申报? 二、年度终了后自行申报是否意味着要补税? 三、自行申报要准备哪些资料? 四、哪些所得收入应该申报?
五、哪些所得收入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六、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计算口径怎样确定? 七、纳税人可从哪些渠道取得申报表? 八、纳税人怎么填写申报表? 九、纳税人去哪里申报? 十、纳税人什么时候去申报?
十一、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去申报?申报流程怎么样? 十二、纳税人发生补、退税如何处理? 十三、税务部门如何为纳税人的信息保密? 十四、纳税人不申报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十五、税务部门提供哪些报税服务?
宣讲内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为什么年终后要自行申报?
答:首先,这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所作出的规定。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其次,这是根据税法的规定,从保证纳税人收入等涉税信息完整的角度建立的个人收入综合申报制度。这样做,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也符合国际通行惯例,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二、年度终了后自行申报是否意味着要补税?
答: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项税制下的综合申报办法,只要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其年终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按照规定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不会造成重复缴税,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
三、自行申报要准备哪些资料?
1、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2、在纳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部个人收入和纳税信息,包括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收入额、缴存的“三费一金”、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
3、有关的个人收入凭证、完税证明及其他有关的涉税资料。 4、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四、哪些所得收入应该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五、哪些所得收入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