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十年宏观经济政策的得与失

2019-01-27 21:11

中国近十年宏观经济政策的得与失

面对风云变幻的经济形势,中国政府采取了各种政策来应对。在这里我就简单的对近十年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

2003年6月13号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等。

有资料显示,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投入资金中约20%至30%是银行贷款;建筑公司往往要对项目垫付约占总投入30%至40%的资金,这部分资金也多是向银行贷款;此,至少一半以上的购房者申请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这几项累加,房地产项目中61%的资金是来自于银行。而且目前在国内,市场化的房地产金融产品几乎为零,房地产商的资金来源除了自有资金,几乎全部来自于银行贷款。

《通知》主要从限制高档房和抑制投机两处下手来控制房地产需求。《通知》提到“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的不能享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只能按银行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进行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不得10超过年,且必须是竣工验收的房屋同时将商住两用房归入商业用房范畴”这样便限制了高档房的购买量。其次,鼓励购买中低档自用商品房,对投资、投机性购房进行限制。此次新政通过对购买第二套以上的住房适当提高首付

款和须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贷款的规定,表示出央行对投资性住宅的购买持不支持的态度。同时,规定住宅必须结构封顶才能发放住房贷款、房地产贷款严禁跨地区使用,以便有效地防止投机客倒手买卖房产。

由于土地出让金一般金额较大,常常需要1亿甚至几亿的资金,房地产商一般难以完全以自有资金支付,通常要进行贷款。而30%-40%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资金来自于建筑企业的垫款。因此新政实施后,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钱购买土地而使后续开发项目匮乏,另一方面如果银行严格控制对建筑企业的贷款,会有一部分在建项目和待建项目因无钱兴建而停建缓建。从而会在一定时期后使可供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减少。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资金难度增加,又要承担归还挪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及承建商无法提供垫款的压力,因此房地产投资可能在短期内就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停滞。2003年1至4月,全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980亿元,同比增长33.5%;其中住宅投资1359亿元,同比增长30.08%。这种比较快的房地产投资增长势头很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下降,在金融市场强制下压的情况下,2003年全年的投资增长有可能降到10%左右,比上年下降一半左右。

所以房价走势依旧是扑朔迷离。现在看来房价并没有像《通知》所期望那样往下走。

2004年3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再贷款浮息制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

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加点幅度的制度。从2004年3月25日起,对期限在1年以内、用于金融机构头寸调节和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各档次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以 20天以内再贷款为例,现行基准利率为2.7%,加点浮息后为3.33%。再贴现利率在现行再贴现基准利率2.97%的基础上加0.27个百分点,加点浮息后利率为3.24%。

再贷款浮息制度将专项政策性再贷款利率与7年期国债发行利率结合起来后,也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当市场资金宽裕时,银行反而进一步增加再贷款﹔市场资金紧张时,银行反而不倾向向中央银行借款。如当市场处于较长期资金宽松状态时,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会较低,下一年商业银行再贷款的利率也相应降低,如果下一年中央银行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回收市场多余资金或者市场出现此类预期时,商业银行则会充分利用较低的利率增加向中央银行再贷款,进一步推动了市场富裕资金,增加了中央银行回收流动性的难度。相反,如果市场资金紧张,国债发行利率较高,再贷款的利息成本也较高,若中央银行采取宽松货币政策增加市场流动性时,金融机构反而倾向于等待时机向市场融资,甚至会提前归还再贷款,无助于缓解市场资金紧张压力。

2005年11月25日,调整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8%)的金融机构,发挥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正向激励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一)直接收缩了商业银行流动性。制度实施后,资本充足率低于标准的商业银行将向人民银行多缴存款准备金,相应收缩了其贷款总量,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风险类金融机构扩张风险资产。

(二)警示效果明显。制度实施后,风险类商业银行按照“提高贷款质量、降低不良存量”的思路,积极改善盈利性和风险性状况,经营改革步伐明显加快。

(三)风险类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更为审慎。制度实施后,风险类商业银行调整经营思路,加强内部管理,部分盈利性指标、流动性指标和安全性指标出现了积极变化,整体赢利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有所增强。 另一方面;(一)差别存款准备金利率不合理,未能体现制度的惩罚性原则。(二)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被严格保密,影响到利益相关者监督制约作用的发挥。(三)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幅度过小,不能给实行对象带来足够的经营压力。

2006年6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7月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执行8%存款准备金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暂不上调。 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可提供放款及创造信用的能力就下降。因为准备金率提高,货币乘数就变小,从而降低了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创造信用、扩大信用规模的能力,其结果是社会的银根偏紧,货币供应量减少,利息率提高,投资及社会支出都相应缩减。反之,亦然。 打比方说,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7%,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万元存款,要向央行缴存7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3万元。倘若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到7.5%,那么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将减少到92.5万元。

2007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3.87%提高到4.14%;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由现行的7.29%提高到7.47%;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3.87%提高到4.14%;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由现行的7.29%提高到7.47%;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当政策重点放在稳定货币时,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就应该适时调高,以抑制过热的需求;相反,则应该适时调低。比如,1987年针对温度回升的经济空气,国务院提出“压缩经济空气”,广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央银行明确提出“紧中有活”的货币政策,提高了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从第四季度起,将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的利率由3.4‰和5.4‰提高到6‰。1988年第四季度,面对经济过热和明显的通货膨胀,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一系列旨在紧缩银根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其中包括继续提高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年度性贷款利率和短期贷款利率,由6‰分别提高为6.9‰和6.3‰,以控制信贷资金的过度需求。又如,1995年面对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中央银行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于元月一日将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在原基础上提高0.5个百分点。

2008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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