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异地受理惹管辖权之争(图)
南昌市一女子和奉新籍丈夫闹离婚却在新建县乐化法庭立案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大江网 2008-05-06 04:41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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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江兴蕾收到一份离婚起诉状,妻子陈某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判令由夫妻购买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理想家园的房产归陈某个人所有。
让江兴蕾纳闷的是,他的户口在奉新,陈某的户口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受理此案的法院怎么会是新建县人民法院呢?江兴蕾对此不服,先后向新建县法院和南昌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008年4月3日,南昌市中院下达终审裁定书,认为江兴蕾的经常居住地为新建县理想家园小区,对这一事实,包括警方和小区居委会在内的3家单位均出具了书面居住证明予以证实。法院最终驳回江兴蕾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江兴蕾的代理律师兰全武认为,这起离婚案之所以出现管辖权异议,主要是相关承办法官未对江兴蕾的主体资格和家庭住址进行认真审查核对所致。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诉讼离婚的诉讼费用如果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一般是50元,有财产分割的话,按照财产比例交费,具体可参照《诉讼收费办法》。
事件 夫妻在昌购新房却成离婚导火索 2000年8月,在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的江兴蕾,与在当地打工的陈某相识。相恋两年后,两人在新建县大塘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直未生育。 尽管陈某比江兴蕾大6岁,且两人都有婚史,但夫妻俩仍然格外珍惜这份感情。度过一段甜蜜的日子后,2004年下半年,夫妻的感情开始出现危机。 根据江兴蕾的解释,这和他们购买的一套新房有关。
2003年10月,在陈某的多次要求下,江兴蕾以按揭贷款的形式,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的理想家园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由于江兴蕾的工作单位在奉新,因此他的户口一直挂在奉新,而陈某的户口则于2006年由新建县迁入红谷滩新区。
江兴蕾告诉记者,房子的按揭每月1000多元,还要负担和前妻子所生的女儿读书及其他开支,经济压力陡然增大。于是,江兴蕾多次向妻子提出将这套房子卖掉,再到奉新县重新购买一套房子,陈某对此始终不同意,久而久之,夫妻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婚姻出现裂痕。
江兴蕾告诉记者,从2005年至2006年两年中,他只到过新房两次,其余时间都呆在奉新县。
后悔签协议过户房产给女方
江兴蕾告诉记者,在2005年至2006年两年间,陈某向他提出离婚要求,并让她的父亲多次到他所在单位“讨说法”,称陈某没有工作,江兴蕾又长期在外工作不回来,要他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并要他妥善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同时,陈某也以同样的理由多次提出,把新房过户给她。
“陈某父亲的多次交涉,严重影响我的工作和生活。”江兴蕾说,为了早日了结此事,无奈之下,他同意了陈某的要求,写下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理想家园小区的这套房子归陈某一人所有。
2007年11月,江兴蕾收到一份离婚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判令夫妻购买的房屋归陈某所有。
在这份诉状中,记者看到陈某提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25日,她与江兴蕾约定所居住的房屋归她个人所有,后因江兴蕾与前妻和好如初,对她逐渐冷漠。不久,江兴蕾搬回奉新与她分居,在她的苦劝下,江兴蕾却毫无悔改之意。现在,夫妻感
情已完全破裂,并数次协议离婚未遂。
“陈某提出房子归她个人所有,我无法接受。”江兴蕾称,他十分后悔,当初与陈某签订书面协议。 争议
管辖权到底归哪里?
考虑到涉及分割夫妻财产,江兴蕾找到了奉新诚信法律服务所律师兰全武代理此案。
兰律师在出具的管辖权异议书中称,江兴蕾自参加工作至今,始终居住在奉新县。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应将此案移交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
新建县法院乐化法庭下发了一份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江兴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是:江兴蕾和陈某购买了新建县乡镇企业城理想家园小区的一套商住房,并于2004年3月10日搬入居住,属该小区常住居民,乐化法庭对该案有管辖权。 被告究竟住哪里?
2007年12月1日,江兴蕾上诉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将此案移交给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为此,他向法院提交了他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证明。
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去年11月6日出具的一份书面证明这样表述:江兴蕾系该社员工,自1998年9月参加农村信用社工作至今,一直在该社上班,从未离开,长期居住在奉新。
今年3月,陈某向南昌市中院提供了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红谷滩派出所、南昌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理想家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和红谷滩新区沙井街道办事处理想家园社区居委会分别出具的证明,证明江兴蕾为居委会常住居民。
2008年4月3日,南昌市中院下达终审裁定书,认为江兴蕾的经常居住地为新建县
理想家园小区14栋X单元XXX室,对这一事实,上述3家单位均出具了书面证明予以证实。法院最终驳回江兴蕾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调查
●社区:“开证明是为办理交通补偿”
“我就是江兴蕾,你们凭什么说我经常住在这。你们经常看到我吗?”4月3日,气愤的江兴蕾找到理想家园社区居委会、红谷滩新区沙井街道办事处、红谷滩分局红谷滩派出所等3个单位讨说法。
当江兴蕾将事情的原委讲出来后,上述3个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非常惊讶,立即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在理想家园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盖有公章的“情况说明”上,记者看到:2008年2月29日,陈某来该社区要求开具证明,证明江兴蕾是本社区居民,居住在理想家园14栋X单元XXX室。当时,陈某说“开证明是为了给江兴蕾办理交通补偿”,所以本社区才开具了居住证明。 ●质疑:红谷滩新区属新建县管辖范围?
看完证明后,江兴蕾回到理想家园小区,在门口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一位保安聊天。
“你怎么到新建县的法院打官司,而不到红谷滩法庭啊?”这位保安纳闷地问。
江兴蕾恍然大悟,立即拿出市中院的民事裁定书仔细一看,在“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段中,他家的地址竟写成了“新建县理想家园小区”,而在上诉人的地址那一栏,填的却是“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
江兴蕾又拿出陈某的起诉状,在起诉状中,陈某也将自己的家庭住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改为新建县乡镇企业城旁边的理想家园小区。
“(理想家园)小区属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怎么变成了新建县的范围。”江兴蕾说,他对自己当初的粗心感到十分懊悔。
对于陈某这一违反常规的做法,江兴蕾分析称,“这是陈某故意写错的,其目的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