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2)(2)

2019-01-27 21:49

第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海上运输:海商法(占国际贸易总量2/3左右) 铁路运输:铁路与公路运输法 公路运输:铁路与公路运输法 航空运输:空运法 邮政运输: 江河运输: 管道运输:

国际多式联合运输: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概 述

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

运至另一国港口

班轮运输(提单) 租船运输(租船合同)

国际多式联运(多式联运合同)

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第三方,但合同对其产生效力)

提单: 托运人;收货人(第三方,但合同对其产生效力)

租船合同 船舶所有人

租船人 班轮运输合同——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租船运输合同——应该书面

1、开航前只有托运人一方可以任意解除运输合同 2、在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3、在开航后,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在御货港卸货,可以驶往

附近安全港

合同的种类

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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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

(一)关于提单(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 海牙 规 则

2、《维斯比规则》

维 斯 比 规 则

背景

全称为《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于1968年签订 于1977年生效

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责任限制

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 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

两者以高者计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 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计算

两者以高 者为准

诉讼时效:1年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索赔通知

内 容

承运人基本义务

适航的义务 管货的义务

背景

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海运业影响 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 最大的公约 于1931年6月2日生效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

承运人的免责: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在内的17项免责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 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保证提供的资料的正确性 遵守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1)提货时发现损坏,立即提出索赔 (2)损坏不明显时,3日内提出索赔

(3)在联合检验的情况下,无需提出索赔

1979年《海牙—维斯比规则》议定书

内 容

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为1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时效

(2)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1年后仍有3个月的宽限期

(1)提单在缔约国签发

(2)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

公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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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汉堡规则》 汉 堡规 则 背景

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于1978年3月正式通过 于1992年11月生效 承运人的责任 完全过失责任(因为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推定过失责任(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 (1)责任: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 ①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 (2)什么是延迟 ②无约定,未在合理的时间交付 (3)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内容

延迟交货的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收到交 责任限额 以高者 为准 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 (1)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 (2)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关于保函的效力 (3)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 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货物的适用范围:货物包括舱面货和活牲畜 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的全程负责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 如两者均有责任的,二者负连带责任 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 索赔通知 (1)提货时发现损坏,收货后第一个工作日提出索赔 (2)损坏不明显时,15日内提出索赔 (3)迟延交货,收货后连续60日内提出索赔 (4)在联合检验的情况下,无需提出索赔 诉讼时效:两年 管辖权:原告得在下列地点之一提出诉讼:(1)被告主要营业所,或如无主要营业所时,其通常居所;(2)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的;(3)装货港或御货港;(4)海上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地点。 仲裁:索赔人选择在下列地点之一所在国提请仲裁:(1)被诉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或如无主要营业所,则其经常居住地;(2)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的;(3)装货港或卸货港。 公约的适用范围:(1)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一缔约国签发;(2)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中载有适用《汉堡规则》或采纳该规则的任何国内法的首要条款;(3)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4)公约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适用于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24

(二)标准租船合同格式及有关租船的法律

尚无相关法律;多有格式合同,采用某格式,则受其约束。

(三)我国定有《海商法》,其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仅适于用国际海上

货物运输,而不适用于内河运输。

我国远洋运输公司订有程租船和期租船的合同范本。 三、提单

提 单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签发: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2、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3、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5、依是否已付运费可将提单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6、依提单背面是否有条款可将提单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7、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8、甲板货提单

法律特征

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3、提单是承运人赁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提单的转让 及其流通性 保函 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记载事项 提单正面条款

1、装运条款 2、未知条款 3、接受条款

1、管辖权条款 2、法律适用条款 3、承运人责任条款 4、责任期间条款 5、赔偿责任限额条款 6、特殊货物条款

7、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 8、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提单背面条款

此外,提单中还有关于留置权、战争、检疫、冰冻、罢工、拥挤、转运等条款

1、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问题

2、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问题 3、为提货而出具保函

定义: 意义:

转让的条件: 转让的方式:

提单与汇票在流通性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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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1、承运人的义务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适航

时间上:开航前或开航时 内容上:适航、适员、适货

程度上: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相对适航,而非绝对适航) 妥善地、谨慎地

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

基本义务

承运人的

管货

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对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灭失和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赔 偿 责任

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海牙规则》:钩至钩

(2)中国《海商法》:非集装箱货:钩至钩 集装箱货:收到交 (3)《汉堡规则》:收到交

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的全程负责

如两者均有责任的,二者负连带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

3、承运人的权利

承 运 人 的 权 利

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留置权:承运人在货方未支付应付费用时,不交付其货物,并加以处置

(1)航行过失免责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一般免责

(5)政府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免责的权利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一方过失引起的其他原因

特殊免责

限制责任的权利 活动物运输免责 舱面货免责

货物的灭失或者 每件666.76计算单位 损坏的赔偿限额 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 迟延交货:以迟交货物的运费为限

以高者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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