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合同的订立:
由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或用电话、传真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以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表示承诺,保险合同即成立
需经保险人同意的转让:一般保险合同的转让均应经保险人的同意不需经保险人同意的转让: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转让
变更一般用批单的形式加以批注,批单的效力大于保险单的效力
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的解除 2.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依情况而定是否可解除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 自然终止 协议终止
义务已履行而终止 违约终止
标的因非承保原因而灭失
发生在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的情况下
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终止: 索赔时效: 两年 委付与代位求偿
三、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委付
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赔偿后向有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
主要险别
保险险别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附加险别
平安险
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外来原因
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整件落海的损失 共同海损等
一般附加险(一切险范围):外来原因如串味险等 特别附加险(超出一切险范围):舱面险等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保险期限
1.仓至仓条款 2.扩展责任条款 3.航程终止条款 4.驳运条款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跌价、延迟引起的损失 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
37
1.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B)条款 3.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C)条款
1.陆运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2.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3.除外责任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责任起讫:仓至仓 索赔时效:两年
1.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 2.航空运输险的除外责任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3.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4.航空运输险的责任期间 5.索赔时效
□思考题
1.什么是可保利益?
2.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在告知义务上有什么不同规定? 3.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例外情况?
4.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代位求偿的名义上是如何规定的?5.什么是近因?
6.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有哪些? 7.国际运输货物保险的单据主要有哪几种? 8.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终止有几种情况? 9.什么是委付?
10.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有什么区别? 38
四、出口信贷保险 1.定义: 2.目的:
3.组织:英国:出口信贷担保署(政府行政机构)
美国:对外信贷协会(73家保险公司联合+华盛顿进出口银行) 法国:国营出口贸易保险公司
①、短期信贷综合担保 ②、中期和长期信贷保险 4.承保范围
③其他保险
a、海外投资保险
b、市场开拓险
5.所提供的好处
a、给出口商提供了一般商业保险不承保的保险保障
b、使出口商在向银行融资时,能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6.赔偿的额度: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英国:买方原因:90%;政治原因:95%
法国:85~90%(若因买方无力偿付,需经法院确认)
7.其他:出口信贷保险也属保险合同范畴,保险的某些原则也适用 如:代位追偿权(但追偿多出部分需归还被保险人)
39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和惯例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货币
支
付工具
票据的流通性 法律特性
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要式性
定义
汇票 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种类 光票和跟单汇票
票据种类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货币 票据
本票
定义
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
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
出票
1.制作汇票并签名
2.将汇票交给受款人
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 提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票据行为
承兑:分为一般承兑和限制承兑 付款
拒付:包括付款人明确拒绝、破产、死亡等情况
追索:拒付后持票人向出票人及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的权利40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定义
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1.电汇
2.信汇 汇付的种类
3.票汇
定义
当事人: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
1.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各方关系 3.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4.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1.光票托收 种类
(1)付款交单
2.跟单托收 (2)承兑交单
1.及时提示的义务
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 银行义务 3.收到的款项及时解交本人 4.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
1.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表面与托收指示书一致
2.银行对由于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概不负责
银行免责
3.银行对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 4.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
5.拒付时,如无特别指示,银行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 定义 1.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信用证内容 2.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信用证的种类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4.可转让的信用证和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5.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信用证流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付款行、议付行、
保兑行
银行的责任:银行对信用证具有审单的义务,在审单时须坚持单证相符、单单
相符的原则
银行的免责 1.单据真实性的免责 2.传递延误或遗失的免责 3.不可抗力免责 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 开立假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软条款”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伪造单据等
信用证欺诈例外:申请法律禁止令
汇
付
托收
支付方式
信用证
41
□ 思考题
1. 汇票与本票有什么主要区别?
2. 在跟单托收中,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哪个风险大?为什么? 3. 汇付有哪些种类?
4. 托收各方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5. 信用证有哪些种类? 6. 简述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7. 信用证各方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8. 在信用证付款下,银行有哪些责任和免责?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