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被告与另一雇工在后面也没能拖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撞向桥头老人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乘凉的原告丁阿妹腹部,致原告当场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经住院治疗月余痊愈,共花医疗费近600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1)什么是雇主责任?雇主责任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2)被告刘群承担的责任全部是雇主责任吗?试分析之。
(3)如果不是撞中丁阿妹,而是雇工受伤,刘群也要承担雇主责任吗?为什么?如果刘群自己受伤呢?
案例16
吉祥大酒店在其店门前设置了一块介绍本酒店各种菜肴的广告牌。广告牌高2。5米,1。2米,重大12公斤。一日下午,吉祥大酒店所在地刮起了七。八级大风,此广告牌被大风刮倒,酒店服务员随即将广告牌靠墙立好,服务员走后不久,一阵大风将广告牌刮起大两米多高,广告牌随风沿街向南漂移10米后下落,击中正在向南行走的李某的头部,致其当即昏迷,路人急速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共住院10天,医疗费用共计1000余元,误工费300元。出院后,李某要求吉祥大酒店赔偿,遭到拒绝后,李某以吉祥大酒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1)该致害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哪种类型?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为什么? (2)吉祥大酒店若想不承担责任,他可以举证证明哪些法定事由?
(3)吉祥大酒店赔偿还是服务员赔偿?如果吉祥大酒店赔偿后,可以向该服务员追偿吗?为什么?
案例17
1994年春,某乡镇企业要建筑厂房2000平方米,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定了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建筑工程公司包工包料,建筑材料亦由建筑工程公司采购。在施工过程中,因500号水泥(因设计要求应使用这种水泥)供应不上,工地停工待料。该乡镇企业急于将厂房建成投产,遂要求工程公司组织够进本地产低号水泥质量不合要求,会使厂房质量降低。该企业领导没有采纳工程公司的意见,仍坚持使用本地产低标号水泥施工。厂房刚刚建成交工,即发生倒塌,砸伤2人造成残废。受害人要求乡镇企业和工程公司赔偿,均遭拒绝。于是,受害人以乡镇企业和工程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起诉。
案例18
原告张某(女,14岁)系王某的外甥女。1977年三月,王某经政府批准,在温岭县松门镇宝春路边建造了两间平顶房屋。1983年5月,温岭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经批准在宝春路自西向东架设了10千伏高压电线路,高压电线路与王某平顶房屋之间 垂直距离大于4米。1989年4月,王某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顶房屋加层为三层半楼房,东边间三楼阳台扶手与高压电线之间最近距离约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王某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1989年7月18日,张某到王某家度暑假 ,于当晚8时许,在东边间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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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乘凉靠近扶手时,被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重伤范围。同年9月,张某向温岭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父亲张某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电力公司辩称:公司于1983年5月架设的高压电线与王某平顶房屋之间的垂直距离大于4米,符合水电部关于10千伏高压电线建筑物的垂直不小于3米的规定,而王某在1989年4月未经批准,又未与电力部门协商,擅自翻建三层半楼房,使东边间三楼阳台扶手离高压电线只有40厘米,致使张某触电受伤,故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1)该案是特殊侵权行为中的那一种类型?应适用什么责任归责原则? (2)电力公司存在免责事由吗?为什么? (3)王某有过错吗?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19
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康量有限不至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是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 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是送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是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1)本案是特殊侵权行为中的哪一种类型?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2)造漆厂可以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而否定行为的违法性性质吗?为什么?
(3)唐、余二人有事先通知的法律义务吗?谈谈该案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4)如果山洪爆发导致造漆厂的废水冲进虾塘而毒死虾苗,造漆厂应承担责任吗? (5)你认为唐、余二人选择侵权之诉有什么好处?
案例20
被告江西省德安县农业银行支行于1980年在德安县建设后街38号建有3层砖混结构楼房作为宿舍,3楼屋西建有砖砌花格女儿墙,年久失修,曾于1991年10月间因居民晒被子倒塌过一小段,但未引起被告重视。1992年1月28日,原告李某(8岁)随父母到居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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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楼的祖母家中,在院中玩耍,恰逢该女儿墙倒塌,被掉下的砖块砸中头部,当即昏迷。经抢救并数次治疗,颅骨被切除缺损6×8厘米,需到15岁时用玻璃钢修补,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硬膜下积液,蛛网膜囊肿,左侧体偏瘫,为甲级重伤。 (1)该案是特殊侵权行为中的哪一种类型?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2)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砖砌花格女儿墙倒塌是原告故意推倒所致,被告可以抗辩吗? (3)原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最新司法解释将残疾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还是物质性赔偿?
案例21
1990年,某市热力公司在中山路段建设供热网工程,被告安装公司承包其中一段顶管工程。施工任务完成以后,经检验工程合格,施工队大部分人员撤离现场,只留部分人员完成砌筑工程和施工作业坑任务。施工人员对施工作业坑未采取安全措施,亦未安装安全标志。1990年12月7日晚8时,原告刘某某途经该施工作业坑施工现场,掉进坑内摔伤,后被人救起,送进医院治疗。治疗终结诊断为:左股骨畸形愈合,左膝关节僵直,左股骨缩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医疗费损失3万多元。
案例22
1992年初,被告吴某某买了一辆旧机动三轮车,未经培训和考试,就边学驾驶边拉客,同年2月12日将车翻进华溪村医院门口公路边的溪滩上,致车损坏。此时,被告吴某驾驶尚未年检的机动三轮车路过此地,帮吴某某将车拖出。吴某某又请求顺某帮他将车拖到廿三里镇进行修理,吴某和虞将吴某某的车绑在虞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的后边,车内搭乘5名乘客。当车行驶出20公里时,虞某某躲闪行人吕某某,而吴某单手驾驶后一辆三轮车,把握不稳,在躲闪中,使绑在后边的三轮车向右倾滑,正撞倒吕某某,致吕某某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肋骨骨折、脑外伤、外伤性脾破裂、胰腺挫伤、应激性溃疡大出血,经手术后,又出现多种并发症,于1992年4月11日死亡,医疗费等共12324元。所在市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吴某无证驾驶车辆,拖绳未栓牢,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力,事故发生后不报案,应负主要责任;虞某某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车辆,应负次要责任;吕某某无责任”的责任认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吕某某的子女吕国良等三人向法院起诉。
案例23
原告刘某因患不孕症,1976年结婚后一直没有怀孕。经熟人介绍,1989年9月就医于被告乌鲁木齐市区大同贸易商行中医门诊部。该门诊部对刘某经过几天治疗后,由郭医生为刘某做了输卵管通水术。刘某当天下午7时回到家后,感到腹部疼痛。当晚,刘某的丈夫请郭医生来其家给刘某看病。郭医生检查刘某身体发烧、腹部剧痛,便劝刘某服用螺旋霉素等药。此后,刘某的病情未见好转,即于12月13日住进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连续治疗42天出院,诊断为“亚急性盆腔炎”,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经乌鲁木齐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严重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因而,门诊部一方拒绝赔偿损失。刘某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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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4
1990年初,王某某雇于李某某开办的个体砖厂做工,订立雇佣合同时,双方签订了“被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的合同。当年9月25日,王某某在挖土时因塌方而受伤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李某某除付了部分医疗费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王某某多次找李某某要求补偿,李某某均以有合同的约定在先,被雇人员不得请求赔偿为由,予以拒绝。王某某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赔偿损失。
案例25
某日,被告谭某与其子修建房子,在挖架子坑时,将邻居刁某家的篱笆挖坏了一块。刁某出来制止,谭某不以为然,双方发生争吵,争执不下。谭子捡起一块砖头,要打刁某,刁某抢夺砖头,谭子将刁某的手指打伤。谭某见状,不仅不予制止,反而对谭子大喊:“给我狠狠地打!出事我兜着。”谭子遂抄起挖坑的铁锹,照刁某头部砍去,当场将刁某砍倒。致其3×4厘米头皮裂伤,经治疗,损失医药费、误工费3000余元。刁某以谭某、谭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谭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谭某与其子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吗?为什么?他们应负连带责任吗?
(2)如果谭某与其子及四个帮工修房子挖坑,向外丢泥土和石子,砸中路过的邻居刁某,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吗?如果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又是什么行为呢?谭某能举证证明砸中刁某的石子不是他丢的,可以不负责任吗?为什么?
(3)如果刁某与谭子互殴,谭某喊号助威,刁某与谭子均受伤,责任怎么划分?
案例26
被告新华综合制造厂为生产收音机木壳,于1987年7月5日至1988年9月4日先后向原告东方化工厂购买硝基木器漆1920公斤,价款9964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付,被告均以暂无偿付能力而要求暂缓清偿。1989年7月15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被告自1990年1月开始,每月偿付2000元,至6月5日全部清偿本金和利息。被告并未履行该协议,于1990年8月10日具函告知原告,因原告所供硝基木漆质量不合格,造成生产的收音机大量退货,故拒绝偿付货款。原告于1990年8月21日书面通知被告,其出售的产品质量符合法定标准,被告应及时偿付货款。1992年8月15日,原告在被告拒不偿付货款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债务,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承担清偿义务。
案例27
1990年10月2日中午12时至13时间,原告阮保珠由大朗镇豪华酒店门口乘坐被告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开设的莞城至谢岗的专线公共汽车,上车购票3元,目的地是黄江镇。上车后,原告坐在车后第二排。途中,有两名小偷用刀片划破原告的裤袋欲偷窃,原告发沉后即与小偷抗争,而车内其他人均对此毫无行动。当车至黄江镇江海城路段时,原告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时,两名小偷从车后冲上来殴打原告,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可多事,而司机及乘务员在此情况下未出声制止或采取报警等积极行动。车停后,原告即时下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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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当日下午1时许到黄江镇黄江派出所报案。被告方的客运公共汽车行车至黄江车站,两名小偷自行下车离去。该车司机将乘客运至谢岗站,于当日下午2时许折返到黄江派出所报案。事件发生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并于同年10月8日向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但经消委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均无法达成协议。于是原告阮保珠提出诉讼。原告于10月2日以“阮宝珠”的名义到黄江镇黄江医药公司江海城药店购买了一些药品和医药用具,花费102元;于10月6日至16日到东莞市黄江医院门诊部就诊,共花费医药费546元。黄江医院于10月6日对原告做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诊断,10月9日做出建议原告继续全休10天的病假证明书;原告在来往黄江至莞城处理该事中共花费交通费192元。
(1)被告的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还是合同?被告应负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2)司机及乘务员有义务与小偷进行勇敢搏斗的义务吗?请说明理由。
(3)如果抓到了小偷,而小偷无钱赔偿,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吗? (4)原告第一次要求停车前,被告尽了自己的义务了吗?
(5)原告要求停车,在车门前遭小偷殴打,而司机及乘务员既未出声制止或采取报警等积极行动,也未停车,被告尽了义务了吗?被告应负什么责任?
(6)当车经大郎与黄江交界处的报警亭时也不停车报警,致使两名小偷对原告继续殴打,致使损害继续扩大。对损害扩大部分,被告应负连带责任吗?为什么? (7)车内乘客应负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案例28
原告王某系未婚女青年,参加某城市举办的英语培训班学习英语。在学习期间,结识了一名澳大利亚籍的男青年李某。李某的英语基础较好,王某经常找到他,请求李某对其进行指导。某日,李某约王某到其住处学习英语,采取强暴手段,将王某强奸。王某向公安机关告发,经过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对李某定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李某承担造成其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法院驳回,告知其依据其他途径寻求解决办法。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承担因侵害其性权利而使其受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29
成都市女市民贾丽怀有4个多月身孕,某日乘坐成都洪桥出租汽车公司戚天明驾驶的奥拓车出行,当车行至保和大道时,出租车将正在前方侧车道修车的黄某、张某撞伤,坐在出租车内副驾驶座的贾丽同时被撞伤,右额粉碎性凹陷骨折及颅内血肿。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司机戚天明及黄某、张某均违反有关交通法规,负事故同等责任。贾丽认为,出了车祸后,自己吃了那么多药,肯定会对胎儿的健康有影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鉴定认为,贾丽属十级伤残,其受伤后服用的复方磺胺异恶唑等药对胎儿的生长发育有一定影响,但由胎儿的生长发育的具体影响沿无法确定。由于贾丽住院后司机戚方多次协商无效后,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保和乡法庭递交民事诉状,向三名被告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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