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5)

2019-02-14 21:22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第六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规定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

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

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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