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后5日内,将有关书面意见反馈移送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立案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案件的,及时函告移送法院。 第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具有《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法院己提供两位以上执行人员的证言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由检察机关审查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执行相关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第十七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执行义务人,主动履行了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内容的,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期间可不予立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可不予起诉,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前,应与移送案件的法院相关部门联络沟通。 第十八条 犯罪嫌疑
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慎用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人民法院应慎用缓刑或单处罚金: (一)因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或出现伤亡,后果严重的; (二)因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在执行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威胁、恐吓等方法妨害、抗拒执行的; (四)采用虚假诉讼方式抗拒或逃避执行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害执行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十九条 本纪要中“执行义务人”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执行担保人。 第二十条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纪要下发前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纪要。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更多法律咨询及实事案件分析,请猛击广州刑事律师网www.xsls2008.com 或电话咨询:186-8028-0943 广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广州专业刑事案件处理专家 分享 我的博客 微博 微信 朋友圈 N 同时转发到微博 发送 我的更多文章 城管威胁并跟随小偷索要钱财构成抢劫罪! 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够不构成自首? 到别人家里讨债也会构成犯罪! 拾得手机转走支付宝中的余额构成刑事犯罪! 广州盗窃罪律师谈广州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