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专业性,可以胜任受托人职责,而且大型企业设立的年金理事会也可以通过外聘专家的方式来履行职责。而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很难有能力成立单独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委托法人受托机构来管理企业年金。因此,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理事会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进一步加大了年金计划管理与基金管理的风险。
3.2 企业年金面临税收优惠政策限制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障碍之一就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企业和职工建立年金计划的动力不足,其原因有:
第一,税收优惠单一,优惠限额偏低。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支柱之一,国家制定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激励企业积极为职业工建立企业年金,只有企业普遍实施了企业年金,其保障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真正实现建立年金的目的。迄今为止,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只明确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远远低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的比例[6]。在个人缴费方面,企业年金对于个人没有税收优惠,职工为自己的未来养老而缴纳的企业年金全额从税后支付,且明确要求对以前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必须补缴,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导致企业为职工建立年金计划的动力严重不足。这种单一的、低优惠的税收政策,难以真正起到激励企业为职工建立年金计划的作用。
第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门槛低,加剧了行业间的不公平。按照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由于不和人均工资总额挂钩,也没有更为严格细致的执行条件限制,就导致企业年金成为高薪行业变相增加职工收入的信息途径,加剧了不同行业间职工收入的不平等。目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大都是优势性行业和企业,这些富裕行业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本来就很高,加上开展企业年金,又分享了部分企业利润,如果再实行税收优惠的话,无疑税收补贴的是这些原本收入就很高的优势行业的员工,加剧了行业间的不公平。
3.3 企业年金制度设计尚未规范
我国企业年金经过发展与完善,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
8
第一,内部传导链过于复杂。从外部受托方式的内部机制设计来看,总体来说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长期利益和受益人的长期利益。在目前制度设计下,信托制的重要特征是市场参与角色和机构较多,其优势在于,在市场制度下不甚发达和成熟的条件下,单个机构很难主导、诱导和误导某个企业年金计划的最终命运,诸多市场机构相互制约,任何一个机构的任何重大的行为与决策都受到其他各方的监督和配合,这可有效地防止局部利益、利益输送和损害受益人利益现象的发生,尤其在法制不健全、大众投机心理的市场环境下,机构各方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各司其责,可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规避风险。
第二,治理主体缺位。在目前企业年金的设计中,其治理主体是受托人,它享有法定的管理企业年金的决策权,对确保遵守协议条款及维护计划成员和受益者最佳利益负有最终责任[5]。受托人这个治理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本应与企业年金的首要目标一致,即企业年金是为了确保雇员退休以后能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虽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受托人拥有管理企业年金的法定权利是明确的,它是管理链条中的全责主体。但是,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法人地位、独立性及对其他三个管理机构的监督制约效果等,都与制度设计相距甚远;法人受托机构发起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与投资人兼任时的风险与控制、盈利模式和市场定位、对其他市场主体的管理监督效果等,还缺乏相当的有效性,甚至处于从属地位,而不是主导地位。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颁布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制度设计上,受托人的地位名不副实。
第三,内部理事会受托制度设计的法律地位与“封转开”问题。(1)内部受托模式中的理事会法律地位不清,影响着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企业年金发展的实践说明,理事会地位问题在法律上一直没有厘清。理事会要成为民法意义上的“法人”,只有“社团法人”这个出路是最合适的。从理论上讲,社团法人只能在民政部门注册,不能在工商部门注册,但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各地的做法五花八门,很不统一。(2)从国际经验来看,封闭式行业补充保险模式转为开放模式,这是迟早要发生的一个趋势,符合世界发展潮流。但是,国外行业年金风靡已久的“封转开”做法还不适合中国眼下的现状,他们的今天只能是中国的明天,这个建议在许多方面超越了目前的发展阶段。
3.4 企业年金监管制度有待完善
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实体化,监管力量比较薄弱,监管负担沉重,很难开展有效监管,企业年金协调监管框架有待进一步完善。以下分别展开论述:
9
第一,严格的监管限制了企业年金投资的效率。我国目前选择的严格限量投资模式是同我国的宏观金融环境、监管能力和微观治理水平相吻合的,从这方面讲是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从企业年金的属性、设立目的以及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现状来讲,我们采取严格限量投资监管模式限制了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提高,没有达到预期的替代率。在我国目前的严格监管下,我国企业年金无法获得更高的收益。。我国社会老龄化速度越来越快,作为养老保险的支柱之一的企业年金肩上的担子只会越来越重,所以我们应该改善当前的监管方式,帮助企业年金基金在保证安全受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获得更大的收益。
第二,监管主体之间沟通协调不足。具体表现在:(1)各监管部门权限分工不明确。一方面,随着我国企业年金规模的迅速扩大,特别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年金基金投资监管的重要性突显出来了。原先的各监管部门只监管分内的部分的方式无法突出监管的重点,对风险的防范能力明显不足。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也将相应扩大,由于投资管理人主体资格和投资工具的复杂性,往往同一问题需要多个部门来同时监管。然而,我国仅有低层次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完全没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监管协调机制的规定,这样就很容易造成交叉监管的监管真空,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和监管资源的浪费。(2)信息缺乏共享。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那么就有可能造成信息的重复收集,这就使得企业年金监管信息收集和分析成本的增加,造成不必要资源的浪费。
第三,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立法滞后。从1990年开始,我国就不断出台各种有关企业年金的规定,直到2004年,我国才有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两部正式的法规出台,但它们却依然不是法律。一方面,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涉及众多部门和领域,管理起来极为复杂,与已经实行多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立法的要更加迫切。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框架对企业年金各监管部门做出硬性的职责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实行的政策就带有浓重的部门主义色彩,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效果。另一方面,现有的两部试行办法中的规章约束力不够,虽然可以参考《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但是相比企业年金专有的法律,法律效力明显不足。
第四,监管透明度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企业年金的管理不像普通的基金投资公司一样采取公开面对市场的方式,而仅仅只面对当事人以及监管部门进行披露。我国企业年金受益只能看到受托人所提供的企业年金管理报告,也就是说我国企业年金受益人在信息方面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受托人在报告中所记录的内容,受益人没有办法辨别真伪。所以,我国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受益人处于完全弱势地位。
10
第4章 典型国家企业年金的概况及启示
企业年金在西方国家已有百年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计划较为发达和成熟。本文基于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企业年金成熟经验的角度,介绍了三个典型国家的成功经验,并从中总结出有益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启示。
4.1 美国企业年金的概况及启示
4.1.1美国企业年金的概况
美国的企业年金又称企业养老金或私营养老金计划,是由雇主、雇员组成(工会)或者是一些集团的联合体建立的,目的是帮助雇员积累财产以备退休后使用。计划发起者创建企业年金计划主要是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雇员。美国的三支柱体系由基本社会保障、私营养老金计划以及个人储蓄构成。
4.1.2给我国的启示
美国从社会到企业都非常注重扶植和培养对企业极有利、对自己的理想坚定不移而善于实现理想的创造性人才。为了更多的吸引高层次人才,美国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并于1952年和1965年先后两次修改《移民法》,对有成就的科学家和高层次人才,不论国籍、资历和年龄,均实行“绿卡”制度,给予入籍优惠。这足以看出美国管理文化中人才观念的份量。美国人针对员工个人从不同角度出发,留住人才,企业年金制度更多是从人力资源的角度着手[8]。许多人携带世界上最先进、最新式的技术或发明来到美国,给美国增添了巨大的财富。
4.2 英国企业年金的概况及启示
4.2.1英国企业年金的概况
英国的企业年金又称为职业年金计划。英国是欧洲没有面临严重的养老金危机的少数国家之一。英国早于1959年在部分企业推出企业年金时,就从法律上肯定了企业在提供第二层次养老保险方面的作用。经过20多年的养老金制度改革,英国已经建立起完善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
11
4.2.2给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企业年金比较成熟,从法律法规上明确:雇主和雇员自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雇主可以针对不同的雇员实行多个不同的计划;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待遇水平及支付方式等条款,由雇主与工会和雇员代表进行协商;资产管理与企业严格分开;税收激励政策;严格的监管措施;完备的投资决策。由“内”到“外”的管理模式[9],除了我们所知道企业年金的一些基本作用外,让政府担当家长的角色,从宏观上调节“外部”作用,让企业把企业年金作为树立企业形象的重要标准,来更好的吸引人才;从微观上调节“内部”结构,使政府和企业双双被调动起来,共同发展和发挥各自的优势,这一点对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起到了借鉴的作用。
4.3 日本企业年金的概况及启示
4.3.1日本企业年金的概况
日本企业年金在20世纪30年代作为企业内部的一项福利制度,仿照的是日体公务员的退休养老补偿金的办法,曾在很少一部分企业内实行。二次大战以后,日本民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退休一次金”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企业年金随着日本经济的复兴逐步发展起来。1962年完备了有关退休年金的优惠制度,企业年金制度真正得到普及。日本退休养老制度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的有力支持。在日本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严重的情况下,企业年金制度的导入和大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日本的财政压力。
4.3.2给我国的启示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对于企业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1)建立一个养老金计划,雇主可以通过一种非歧视的方式向那些年老体弱的员工提供一种更容易被他们接受的退出机制,并为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进行一定的储备。(2)日本为了鼓励建立补充年金计划,往往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10]。这些税收优惠、倾斜政策也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普遍实施起到了推动作用。(3)企业年金计划为企业以及资本市场聚集了庞大的资产,尤其是在萧条时期,基金的这种聚集资本的作用就更加突出,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