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毕业论文(4)

2019-02-14 21:28

第5章 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对策及建议

5.1 优化企业年金计划

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着部分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缓慢的问题,为此本文针对此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第一,给予中小企业年金账户流动性和筹资模式的选择权。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初级阶段,应给予企业自由选择年金筹资模式的权利,特别给予中小企业更加灵活的年金筹资模式。同时,允许中小企业在制定其年金计划中,对员工的流动性做出合理限制,比如可以规定员工需要工作一定年限方可全额或渐进性地获取企业对年金账户的供款,允许企业对不同员工实行一定范围内的差别待遇,特别是对高技术含量的人才提供更为优厚的年金给付,以满足企业管理人才、吸引劳动力的需要。

第二,给予企业部分使用年金账户基金的权利。年金基金的使用权对处于经济起飞阶段、资本稀缺的我国民营企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劳动密集型的民营企业而言,为员工举办企业年金必将占用企业大笔资金,并有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因此,如果在企业能够保证政府规定的年金收益率的前提下,政府允许企业对其年金账户中的存款拥有一定的使用权,用来扩大再生产或进行资本运作,无疑将对资本稀缺的民营企业具有巨大的吸引力,这是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初级阶段的合理选择,也是各国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普遍采取的方式[11]。

第三,优选法人受托的“前端集合”模式促进部分企业集合年金发展。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应优选法人受托的“前端集合”模式。法人受托“前端集合”模式的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是法人受托机构专门为广大中小企业设计的一类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兼容性比较高的企业年金计划产品,类似于在零售市场上出售的英国个人养老计划产品。这种模式既采取了国际上年金发展的主流趋势——法人受托,利用了法人受托的全部优点,又解决了专业机构不愿承接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问题。单个职工对于是否参与该年金计划没有选择权,一旦企业选择参与该年金计划,企业所有的有年金参与意愿的职工都必须强制参与该年金计划。由于“前端集合”模式面临年金计划的统一性与企业个性之间的矛盾,提供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法人受托机构应充分考虑到计划参与企业与职工的同质性,针对特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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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或区域的企业设立专门的企业年金计划,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具有其特点的年金计划,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现实可操作性。这也将有利于集合年金计划的建立与稳定运行,有利于保障不同企业的计划目标得以实现。

5.2 加大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前面所讨论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在借监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供一些可供选择的建议:

第一,提高缴费环节的税收减免额。企业年金的税负担主要体现在缴费环节,通过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是一项推动成本低、收益高的举措。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应将目前规定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标准上调至1/12,和人保部的规定一致。企业缴费分配进入个人账户时不征个人所得税,将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全额免交个人所得税。对国家来说虽然让度了一部分财政税收利益,但是可以极大地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为年金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导向,有利于促进全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第二,明确年金投资收益所得免税。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健全,企业年金可投资品种不多,投资收益率不高,在对比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税收收入减少和企业年金能够有效的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贡献,再考虑到对投资收益征税的难度和成本,建议国家发文明确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不再纳税,即将目前在这个环节不纳税的事实规范化。这样既可以完善企业年金的税收优化政策,还起了规范年金投资运作,提高投资收益率的目的,有利于我国企业年金的建康发展。

第三,促进企业年金公平发展。由于发展企业年金是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实质上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经济利益分配格局。在目前收入分配不公状况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国家出台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该更多的从公平的角度来制定、规范和落实政策,以促进社会协调运行。在施行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时,要合理限定享受企业税收优惠的对象和范围,确保不同行业之间的公平。

5.3 规范企业年金制度设计

针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前述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制度建设,以此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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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加大解决外部法人受托主体“空壳化’问题的力度。除大型国企以外,私人部门大量中小型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途径是主要依靠外部法人受托的。但是,外部法人受托主体“空壳化”问题是制约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解决市场传导链条过长、市场角色分散化和受托人”空壳化“等问题,既是眼下需要尽快着手解决的权宜之计,也是长期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方向,应从长计议。

第二,提高立法层次、完善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法规。我国已出台的有关企业年金的法规存在某些亟待的地方。一是权威性不够。因此,我们应积极完善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建设,构建完整的企业年金制度体系与基金监管法律体系,尽快出台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相关政策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二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缺失。企业年金发展需要相关政策支持,当务之急,我国应尽早出台《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办法》,以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三是信托型的治理模式亟待确认。我国的《信托法》中缺乏有关养老金信托的条款,这非常不利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不利于企业年金基金防范给付风险和规避政治风险。

第三,加强市场监管力量,成立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当前主要的监管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基金监督司,其职能定位与监管方式主要适应于政策性社会保险基金,而非市场化运营的社会保险金,这显然不适合企业年金基金、未来实现资本化运营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监管方式。政策性资金都具有一定的政策倾向,要确保资金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政策性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由行政框架下的监管机构来监管。而作为非政策性的社会保障基金,其最终的目标是要通过多种投资渠道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应对未来的支付,增强制度偿付能力。这类资金需要由效率更高的专业监管机构来监管。

第四,支持企业年金的金融创新,发展多层次年金市场。首先,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应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开辟企业年金投资基础设施的通道,通过企业年金创新投资带动金融资源的有效释放,既帮助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又可使广大金参保人充分分享经济建设发展的长期成果。其次,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现状是层次单一,正规的制度安排仅包括企业年金,且局限于DC模式。为打破困局,应加强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步考虑可以构建一个企业年金性质的全国人民的补充体系,筹资渠道可视单位的不同采取差异战略,基本养老保险有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完成,构建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全民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开展养老保障的第三支柱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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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完善企业年金监管体制

基于以上我国企业年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改善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体制:

第一,健全企业年金法律法规。(1)企业年金监管体制的改善需要法律作为其强有力的后盾,完善的企业年金法律制度也是实行有效的企业年金监管机制的前提。本文认为,要健全我国企业年金法律规范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有一部专门的企业年金法规,而不是试行办法,真正做到从法律层面规范企业年金市场;二是完善涉及到企业年金运营过程的其他领域的法律,如《信托法》,《合同法》等等。企业年金是特殊的养老保障,包含的委托代理关系众多,所以其中难免会存在一些监管漏洞,这就需要法律来填补。(2)在完善的法律体系面前,所有的企业年金运作中的违规行为都无所遁形,违规行为的法律漏洞也会被一一填补,违规行为的责任也会被追究到底,同时应在其法律制度中制定执法机关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职责范围。企业年金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无法用民事调解等其他途径解决的纠纷。司法机关可以判定相关行为主体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同时执法力度要足够强,确保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

第二,建立完善的金融市场。(1)随着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规模的壮大,企业年金已经成长为资本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企业年金需要完善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三大部分,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与这三大市场紧密相边。一个健全的金融市场可以使企业年金资源在金融市场中有效配置,促进企业年金基金的有序健康发展。(2)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具备健全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法律制度、金融财会制度等等,企业年金受益人可以从金融市场中获得充分的信息,改善其在企业年金运营过程的被动地位,减少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各种风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更好的维护,同时降低政府监管机构监管成本。此外,完善的金融市场,还有利于企业年金各个参与主体的共同良性发展,形成一种多赢的局面。

第三,建立统一的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由于企业年金涉及包括证券、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在内的多个金融领域,如果按照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单地化划分机构所属的监管范围,既不利于监管配合,也不利于管理职责明晰。所以,应当建立统一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完善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体系。对于分散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加强其集中化,做到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可以考虑在国务院成立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副总理或国务委员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监管机构、专家共同组成,由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年金领域有关法规和政策,协调各监管部门的行为,同时对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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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才能从长期上减少企业年金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同时又能发挥

各监管机构的专业优势,符合目前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专业金融监管机构对各个金融领域进行分业监管的客观实际。

第四,健全信息体制。从典型国家企业年金的监管经验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是企业年金监管的必不可少的部分,他不仅可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还可以降低政府监管的监管成本。我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月汇报制度和年报披露制度,即要求企业年金各运营主体每月向监管部门汇报全部的交易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人保部则公布企业年金的各种数据,包括支出、投资、收益率等详细信息。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有效、充分、及时、公开,我国应努力健全企业年金信息披露体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加快信息的传递速度,从而避免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使其满足企业年金受益人、受托人以及监管机构对监管机制的制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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