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2)

2019-02-14 21:32

寻求及时的救济;这也增强了劳动仲裁的权威性,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

最后是“鼓励协商、强化调解,仲裁为主,裁审有机衔接”的原则,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变目前企业工会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自行调解协商职能的弱化和调解成功率低下的趋势,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鼓励劳动争议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将大量纠纷解决在萌芽、解决在源头。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建立劳动争议仲裁专门机构,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完善劳动协商,调节制度,提高自行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效能;同时,做好裁审衔接,疏通救济渠道,发挥其在监督辅导方面的主要作用,减少劳动争议的诉讼刚性处理,实现劳动争议的柔性化处理。

综上所诉,加强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是保证国家繁荣、文明进步的必要前提。构建一个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与国际接轨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保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处理日益复杂的新型劳动关系的首要任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117号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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