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代销商品的代销手续费用等或用销货款直接进货),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行为。
7、接受委托加工业务的受托方收取的抵顶加工费的材料、余料收入,不计收入不申报纳税。
8、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税。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实际收取的销售款项计税(金银首饰除外)。
9、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未作销售处理。
10、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不计或少计收入。包装物押金收入不及时纳税。
11、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隐匿账外;或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或作其他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12、分解出售应税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造成转让价格低于原值的假象,逃避缴纳税款。
13、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时,未作视同销售处理,或者计税依据错误,少缴增值税。
14、账外经营的检查纳税人设立两套账,对内账簿真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对外账簿记载虚假的经营收入和利润,不缴、少缴税款。
二、检查账面是否隐匿销售收入的方法为:
1、审核“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日记账,检查其借方是否与往来账、所有者权益、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类账户对应,而不属“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的情况。查阅其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存在转移销售收入、价外费用等收入没记销售的问题。
2、审查“生产成本”、“产成品”等明细账。看其对应科目是否正确,注意其贷方是否直接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发生对应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完工产品不转库存、直接从车间发出,或虽已完工入库但直接从成品库发出不记销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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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往来账户、公积金账户。注意审查长期挂账、只增不减的往来账项,注意审查“预收账款”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成品”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及其真实性,注意审查“盈余公积”、“应付福利费”账户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核实有无转移销售问题。
4、实施调查取证。在账面检查、资金调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到有关销售单位实施调查,调查有关购销合同、发票、款项收付等资料,取得帐外生产和销售的证据。
三、企业采用直接冲减库存商品偷税的客观证据有: 1、销售发票或收据。 2、出库单。
3、进账单或其他收款凭据。 4、该笔业的记账凭证; 5、该笔业务的账簿记载资料; 6、纳税申报表,证明该收入没有申报;
7、涉及此笔业务向财务人员、企业负责人的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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