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课稿(5)

2019-02-14 23:55

种措施,禁目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例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就出台了专门的政府令,强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可以说这项工作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的程度,也是我们在维护妇女权益,改善妇女生存环境工作中的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试问一个婴儿,仅仅因为是女性,就连出生的权利都被剥夺了的话,那么“男女平等”又从何谈起? 3、女童性保护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条件的不断变化和女性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强奸犯罪呈逐年下降的态势,但是,另一方面,奸淫14周岁以下的幼女的案件却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作案手段和受害程度让人触目惊心。一是基本上发生在农村。二是大多数是熟人,有的甚至是亲人。三是性侵犯反复发生的较多。四是犯罪分子以老年人和低文化者居多。五是被侵犯的幼女完全没有自我防护意识,甚至不知道自己被害。例如去年在我省发生的一起案件,一个五岁的小女孩被她同村的村民骗到家中,先试图奸淫,而后怕事情败露,将女孩装进麻袋,用钝器反复击打头部致其死亡,并将尸体抛入附近水塘中,多日后才被发现,其状惨不忍睹。

究其原因,从幼女自身看,不仅缺少抵制性侵害的体力,还缺少必要而正确的性知识和性观念,也缺少运用各种力量来保护自己的能力。从家庭、学校、社会方面看,在对幼女的管理、教育、保护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一

是正确的性知识、性道德、性观念教育严重不足。在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中,把性看得过分神圣和神秘,极大地妨碍了性教育的开展和性知识的普及。二是有些家庭凝聚力差,对幼女关爱、保护严重不够。继女和养女因家庭成员的关系比较疏松,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的幼女因缺乏保护和管教,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女因贪吃贪玩,使她们比较容易遭受性侵害。三是对老年人的生活关注不够。现在,“空巢”家庭和老头独居的情况越来越多。孤独、寂寞、缺少温暖,加上其他因素,容易使他们从幼女处寻求新的刺激。四是普遍存在认识误区。因错误的男尊女卑和贞操观,很多人往往是非不分,一味指责、讥讽、辱骂、嘲笑甚至打骂受害幼女,这是使性侵犯后果扩展、蔓延以至推向极端的主要社会、心理因素。五是法制意识不强。在农村,不少人明知道幼女被奸淫的事情,却不报不管;实在盖不住时,又尽量“私了”了事。因此,在对此类犯罪进行打击的同时,加大社会干预力度,向女童普及性保护的基本常识,向女童家庭灌输保护女童的安全意识,应该是我们工作中努力的方向。 七、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

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与她们的社会地位相一致。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对促进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内容

婚姻家庭权是指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或其他亲缘关系而发生在亲属间的权利,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就是指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婚姻家庭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人身权利

婚姻自由权。是指妇女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个人婚姻问题的权利,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但是,妇女在行使婚姻自由权的时候要依法行使,结婚应该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进行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当妇女要求离婚时,也要依不同的情况适用于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不同形式,在离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与任何第三人的结婚行为都构成重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存续的情况下,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称,它是以夫妻身份为前提的,是夫妻之间相互对待的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被称为夫妻人身关系。例如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权、互相扶养权、使用姓名权、相互忠诚权等等。 监护权

监护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

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父母同样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而且家庭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方面的教育和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上的关心爱护和心理上的帮助教育两方面,它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财产权利

我们在上面的内容中已经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妇女基于婚姻家庭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离婚妇女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 3、生育权利

我国法律尊重妇女的生育权,同时也保护妇女的生育健康。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行使生育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履行此义务时,有关部门有责任为育龄夫妇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安全和健康。 四个层面的保护措施:

1、国家保障:国家通过其立法、司法、行政等机关行使国家职能,确保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实现。这是促使妇女权益实现的最根本、最有力的保障。

2、社会保障:通过社区组织来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实现,具体方式可以有对社区妇女进行权益宣传教育、建

立社区的社会支持网络,以及建立家庭暴力救助网络等。 3、家庭保护:通过构建和谐的家庭内部环境来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实现。

4、自力救济。通过妇女自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自我救助,以将自己的损害降低到最小。自力救济的方式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通过自力救济获得外界的帮助和支持。 几个重点问题:

1、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大多数施暴者是她的家庭成员。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男性统治地位及父权文化观念,使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各阶段都会在公共场合和家庭中受到基于性别的暴力。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关注。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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