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课稿(6)

2019-02-14 23:55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国家应负的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我区的“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活动可以说走在了全国前列,得到了国家、省、市各级领导的高度肯定,成功的经验也推广到了全国各地。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并不等于在一定阶段内无任何家庭暴力问题发生,其实际意义在于积极实行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介入干预,制止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实现介入率为100%、介入的盲区为零的目标。在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区从建立健全6大网络一个中心入手,即以公安部门为主体,形成制止惩处家庭暴力的保护网络;在法院建立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司法维权网络;利用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资源,形成法律援助网络;发挥区、街两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用,形成行政协调维权网络;发挥妇联信访“窗口”作用,健全信访维权网络;依托社区建立社会化维权网络;利用民政部门资源,建立受虐妇女、儿童、老人庇护中心。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也成为我区妇女维权的品牌工作。

如果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在我们的周围发生了家庭暴力的案件,我们应该给受暴妇女什么样的

建议呢?我觉得以下7条是非常实用的。

1)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可以忍受暴力。

2)说出自己的经历。诉说和心理支持很重要,你周围有许多人与你有相同的遭遇,你们要互相支持,讨论对付暴力的好办法。

3)如果你的配偶施暴是由于心理变态,应寻找心理医生和亲友帮助,设法强迫他接受治疗。

4)在紧急情况下,拨打“110”报警。

5)向社区妇女维权预警机构报告。这个机构由预测、预报、预防三方面组成。各街道、居委会将通过法律援助站或法律援助点,帮助妇女提高预防能力,避免遭遇侵权。 6)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向熟人展示伤处,请他们作证;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以伤害或虐待提起诉讼。

7)如果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目前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方法。 2、离婚的程序和相关规定

这方面的咨询是大家在现实中经常会遇到,我国的《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已有了很详细的规定,在今天学习中我们也无法面面俱到,在这里,我只将一些最基础的规定向大家介绍一下。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刘杰与王梅于XX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X年刘杰被公司派遣到上海办事处工作,两人感情交流较少,有一次前往上海探亲时,王梅发现刘杰与他人非法同居,于是与刘杰大吵一架,双方矛盾加深,从此后刘杰不再回XX,长住在上海。今年刘杰提出要与王梅分手。王梅不同意,认为是刘杰有过错在先,即使要离婚,也要给她一个合理的交待,否则她坚决不离婚。刘杰则威胁说,夫妻分居两年视为自动离婚,不管王梅同不同意,他这个婚离定了。请问,刘杰的说法正确吗?

答案:刘杰和王梅的说法都有正确的一面,也有不正确的一面。

关于离婚的途径,有以下两条:一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颁发离婚证,二是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离婚必须经过民政局,或者是法院,没有刘杰所谓的“自动离婚”的说法。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判决,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所以王梅所说的她坚决不离就离不成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 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判决离婚只根据一个原则,那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是唯一的原则。如果法官在审理中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

实破裂,他就会判决离婚。而婚姻法中也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列出了如下几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刘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官就很有可能判决两人离婚。

但是,王梅也有自己可以主张的权利,那就是要求刘杰作为过错方对她进行过错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王梅能够证明刘杰在上海与她人同居,那么她就有权要求刘杰给予赔偿。但是,对于这种过错赔偿,证据的提供是关键,很多存在着家庭暴力或者是包二奶的离婚案件中,往往无法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而得不到法官的支持。王梅一定要在以往的生活中就注意收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以及刘杰与第三者往来和共同生活的事实证据,都十分重要。 3、未成年人的保护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刚才我就谈到了,家庭和父母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为什么这么说,原因有以下四点:

首先,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未成年人在独立生活之前约有2/3的时间在家中度过,他们的生活习惯、性格、道德品质及基本的行为方式的形成受家庭环境的影响最大。

其次,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家长漠视子女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因素大量来自于家庭。如有的家长只注意满足子女物质生活方面的供养,忽视对于子女思想品德的培养和教育;有的家长随意打骂、体罚或虐待子女,有的家长甚至遗弃女婴这些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因此,家庭保护可以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的侵害。 其三,家庭保护可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家长不仅要供给孩子健康生长所需要的衣食住行,还应对他们心理的健康发展给予充分的关心和教育。家长通过正确的言传身教,可以使孩子从小就懂得友爱、诚实、平等、热爱劳动,同时培养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和对生活、事业充满积极向上的精神。相反,不当的家庭教育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使他们养成自私、任性、说谎、冷酷等不良观念和行为习惯,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其四,家庭保护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秩序的安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家庭保护不力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家庭是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防线。例如《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中就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脱离监护的单独居住。”“未成

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还针对父母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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