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须按甲方、监理要求返工或整改,返工或整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返工或整改后验收为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按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工程验收资料。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监理验收;验收不合格部分,乙方负责整改至合格。
(四)工程移交
1、乙方施工完毕或中途退场,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天内,负责将其所有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和机具等撤离甲方工地;逾期未撤离的,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拍卖乙方未撤离的施工机械和机具等),强行责令乙方退场,所发生费用(包括甲方垫付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及场地占用费(按每天人民币贰万元计算)由乙方承担,甲方垫付的款项,甲方可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
2、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监理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
3、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一)乙方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二)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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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施工期间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所有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还要追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总价中(含扬尘治理等环境保护),费用不再调整。
(四)施工场地周围及场地内与施工相关的环保、环卫、城管、市政、交警施工噪音、社区等管理部门由乙方自行协调并承担一切费用。
(五)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环境卫生等安全文明生产有关手续。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于乙方原因考虑不周或违反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如在施工过程中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甲方、监理公司组织的检查)文明、安全施工不合格,每出现一次不合格,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甲方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罚。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十、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
(一)所有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甲方规定的标准表格: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减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等。
(二)甲方发出的有效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如乙方拒绝实施,甲方有权另择施工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四)所有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必须按甲方规定流程审批并加盖公司公章才能生效。
(五)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结算约定:
1、在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乙方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签证单做一份完整结算书,提交于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结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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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
3、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的单价按下列办法执行: (1)投标报价已有该项目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投标报价中有类似于该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照以下约定结算:
①计价依据:《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价目表》(2013)、《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1】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定额人工基价为66元/工日、市场价为62元/工日,工程类别按三类。
②材料价格:清单报价中有的材料价格按清单报价中的价格,清单报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甲方认质认价办理;
③若没有定额部分则按甲方认质认价以固定综合价办理; ④根据上述计价办法下浮 %为结算价; 十一、竣工结算:
(一)工程验收合格技术资料归档备案且办理技术资料移交手续后,乙方应在 30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甲方。甲方从收到乙方竣工结算资料起,除甲方有特殊要求外,甲方不再受理乙方提交的任何与结算有关增加造价的补充资料(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作联系单等),若有遗漏视为让利给甲方,不作增加调整。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核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自收到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甲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乙方确认同意的,则甲方审定的价款作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如乙方不同意的,双方针对争议部份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双方签字确认后的审定价作为最终竣工结算价。
(三)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甲方不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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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且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本工程进行造价咨询,本工程经审计公司结算审核,审核完毕后由甲乙双方最终审定。审核基本费由甲方承担,核增追加费(成果费):按乙方送审造价经核对后该核增额的5%计算,费用由甲方承担;核减追加费(成果费):按乙方送审造价经核对后该核减额的5%计算,费用由乙方承担,核减追加费(成果费)在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五)结算价=合同总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十二、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 十三、材料供应
(一)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二)工程上所用的全部材料,材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提供的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技术质量资料,乙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的质量负全责,如因材质问题影响工程质量造成的一切质量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向甲方提交列明材料品种、品牌、规格、颜色、材质等的清单和样板,经甲方代表核实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乙方对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变更或代用其它材料的,应向甲方发出正式书面通知,经甲方及设计单位同意并由甲方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十四、违约责任
(一)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的,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三)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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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四)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乙方未及时全部发放民工工资、材料款等造成工程延误及影响所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合同价20%的违约金。
(五)乙方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30天仍未完工,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50000元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六)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3 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
(七)若乙方的材料/设备质量、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经甲方或监理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作为违约金。若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除在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无偿进行返工、更换、维修、整改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直至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外,还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而延误工期的,乙方须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八)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否则,乙方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费用。 (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本合同的,解除合同之日起五天内,双方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实结算款项,乙方除承担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
(十)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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