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三次江苏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申报评选工

2019-02-15 11:22

苏协劳〔2011〕2号

关于做好第三次江苏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 企业和工业园区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省属企业,各中央驻苏企业:

为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发挥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的示范效应,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增强互信与合作,促进企业与职工同发展、共成长,决定开展第三次省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选范围与标准

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申报推荐范围为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申报推荐范围为我省境内的各类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等)。各地要按照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的有关规定,重点对2009年以来创建工作表现突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推荐,所推荐的企业应达到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或者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诚信企业标准,同时兼顾不同企业类型,其中非公企业(含外资企业)所占比例原则上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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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此次申报评选工作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落实,省辖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申报推荐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中央驻苏和省属企业(含下属分支机构)也可直接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参加评选的申请。

申报评选活动开展时间为2011年9月下旬—11月10日,并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2011年9月下旬—10月20日)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申报、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评选标准、评选安排等内容,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动员各类企业积极参加评选活动。

参选企业对照评选标准,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审核并在企业内部公示三个工作日后,向所在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各地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对参选的企业进行初步评选,并按照本地区分配名额,确定候选企业名单。

(二)(2011年10月21日-10月31日)

本次推荐工作按照企业和工业园区申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审核、社会公示、推荐送审的程序进行。省辖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初步评选的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现场调研检查,在企业内部、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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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工会网等同步公示三个工作日后,出具推荐意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视情抽查。

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经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确认、盖章,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报告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共同签署、盖章。被推荐工业园区的申请报告,应由工业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共同签署、盖章。

对此前已表彰过的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其名单将在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自门户网站公布,进行公示式确认。

(三)(2011年11月1日—11月10日)

各地对所推荐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审核和社会公示后,无异议的,报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参加申报的中央驻苏和省属企业需先在企业内部公示三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各地推荐的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自门户网站和《江苏工人报》公示三个工作日。对在全省公示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将取消表彰资格,也不再接受所在地区另行推荐的单位。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授予“江苏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江苏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同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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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自门户网站、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力资源市场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三、奖励措施和退出机制 (一)奖励措施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在无举报投诉情况下,2年内免予对其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

2、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应当根据职责范围,优先推荐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及其经营者、负责人为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的候选对象。

3、劳动关系和谐状况作为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提请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录入省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安排相关财政资金项目(如政府培训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对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5、各地也可采取多种方式对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退出机制

经举报投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查实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1、发生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劳动争议企业败诉案件和因劳动关系纠纷引起的职工集访等群体性事件的。

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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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或人数的。

4、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违法使用童工的。

四、工作要求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高度重视申报推荐工作,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和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开展申报评选活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序时进度,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声势,发挥导向效应。要按照评选标准,严格把关,好中选优,积极做好审核推荐工作,把评先与创建有机结合起来,以评先带动创建,以创建推动评先,真正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要加强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衡量企业创建工作。对评选活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劳动关系问题突出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措施,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对有法不依、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

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的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材料包括: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申报表(请注明本单位2009年以来曾经获得的市级以上荣誉);在本单位内部公示的情况;能够说明申报表所填内容属实的证明材料,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本单位申报情况的审议报告、本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和集体合同文本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意见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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