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题库(6)

2019-02-15 11:59

2、该稽查局对当事人定性准确。本案中,稽查局认定当事人有两种偷税手段,一是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二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由于法律文书送达存在问题,当事人这一偷税手段不成立。但当事人进行了申报,而且是虚假申报,并造成了少缴税款的结果,偷税行为成立。该稽查局对当事人定性准确。

(二)、A 企业是一家私营的小型服装加工厂,有从业人员12 人,2010 年1 月厂长甲某将企业承包给原在本厂负责生产的乙某经营,乙某每年向甲某缴承包费100,000 元,独立经营该厂。由于工商执照的各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甲某未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也未报告承包一事。2010 年4 月,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厂在2002 年1-3 月生产并销售服装取得收入400,000 元,未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并拍卖了该厂小汽车一台,并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共 110,000 元,抵顶拍卖费用20,000 元, 并将剩余款项50,000 元在5 日内返还A企业,甲某不服,认为税务机关应该向乙某收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税务处理的决定。

[问题与要求]

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2、此案中谁是生产销售服装的纳税人?

3、税务机关可否扣押A 企业的小汽车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对拍卖所得的处理是否正确? 5、税务机关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答:

1、法院的判决正确。

2、此案中乙某是生产销售服装的纳税人。依据:《实施细则》第49 条第1 款:“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乙某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独立核算,并定期向甲某缴纳承包费,应该就其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管理。

3、可以。依据《实施细则》第49 条第2 款:“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 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本案中甲某并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的情况,应该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4、正确。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0 条、《实施细则》第69 条第2 款的规定:即“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 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5、税务机关返还剩余款项的行为不当,依据《实施细则》第69 条第2 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3

日内将剩余款项返还A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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