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道路雨水排水设计标准(修改版)(4)

2019-02-15 12:02

2) 人行道下 0.6m

3) 横穿铁路 应同铁路部门协调

4.3.4

管道的施工方法,应根据管道所处土层性质、管径、地下水位、附近地下和地上建筑等因素,经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开槽、拉管、顶管或盾构施工等。

4.3.5

雨水压力管接入自流管涵时,应设置消能设施。

4.4 雨水检查井

4.4.1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置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和坡度改变处、跌

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如为双孔以上的箱涵,应分别设置交错排列。

4.4.2 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宜

按表4.4.2的规定取值。

表4.4.2 雨水检查井最大间距

管径或暗涵(渠)净高(mm) 200~400 500~700 800~1000 1100~2000 最大间距(m) 30 40 50 50

4.4.3 检查井各部位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口、井筒和井室的尺寸应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的材质、尺寸、

位置应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

2) 检修室高度在管道埋深许可时宜为1.8m,雨水检查井由管(涵、渠)

底算起。

3) 检查井井底宜设流槽,流槽顶可与0.5倍大管管径处相平,流槽顶

部宽度宜满足检修要求。

4) 在管道转弯处,检查井内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大小和管

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大管管径。

4.4.4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设计

承载力≥400KN)与井座。应使用含有安全网或安全子盖的双层防盗井盖。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应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的井盖,不应低于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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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数不宜

超过3条。

4.4.6 检查井与管涵接口处,应采用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4.4.7 雨水管道有雨水支管接入的检查井内和雨水泵站前一检查井内,宜设置

沉泥槽,深度宜为0.3~0.5m。

4.4.8 雨水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井。

4.5 雨水跌水井

4.5.1 管道跌水水头为1.0~2.0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应

设置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置跌水井。

4.5.2 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

管径为300~6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6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及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4.6 雨水口

4.6.1 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间距,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

水能力以及道路形式确定,应采用平进式雨水口、球墨铸铁雨水篦。

4.6.2 雨水口间距宜为25~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雨水

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4.6.3 当道路纵坡大于0.0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形式、数量和布

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和面积应适当增加。

4.6.4 道路交叉口的雨水口应根据交叉口道路竖向设计布设。 4.6.5 公交港湾的最低处必须设置雨水口。 4.7 U型侧沟

4.7.1 U型侧沟排水系统由U型侧沟→集水井→市政雨水管组成。

4.7.2 U型侧沟设置于道路两侧侧石边。沟壁可与道路侧石联合砌筑。沟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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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预制沟盖板、底槽采用半圆型为原则,沟底纵坡应能保证沟内雨水流速不小于0.75m/s。

4.7.3 4.7.4

U型侧沟应采用格栅直落式进水口,其间距为5~10m。 U型侧沟盖板及进水口格栅承载力应满足道路设计荷载要求。

4.8 出水口

4.8.1 雨水管涵出水口位置、形式和出口流速,应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

水体的流量、水位变化幅度、水流方向、波浪状况、稀释自净能力、地形变迁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

4.8.2 4.8.3

出水口应设置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视需要设置标志。 出水口底面高程宜位于排放水体的高水位与低水位之间。

4.9 雨水渗透设施

4.9.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雨水径流量的削减。人行道、路边停车场或广场宜采用渗透性铺面;在满足景观要求的情况下,道路绿地标高可低于周边路面标高。

4.9.2 在场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设置植草沟、渗透池等设施接纳地面径流。 4.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4.10.1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应排除汇水区域的地面径流水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

下水,其形式应根据当地规划、现场水文地质条件、立交形式等工程特点确定。当立体交叉道路遇到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时,排水设施应采用现浇结构,防水安全接口。

4.10.2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的地面径流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重现期不小于3年,重要区域标准可适当提高,同一立体交叉

工程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 2) 地面集水时间宜为5~10min。 3) 径流系数宜为0.9~1.0。

4) 汇水面积应合理确定,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互不连通的系统,

并应有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的可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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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立交道路设有盲沟时,其渗流水量应单独计算。

4.10.3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4.10.4 立体交叉地道纵向应采用U型侧沟排水、横向应设置截水沟。侧沟或截

水沟的容量应不小于计算径流量与地下水渗水量之和的两倍,宽度不应小于30cm,沟盖板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盖板上应每隔5~10m开设格栅直落式进水口。

4.10.5 高架道路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0~30m,每个雨水口单独用立管引至地面

排水系统,雨水立管的设置应以不影响高架道路侧面景观效果为原则,雨水口的入口应设置格网。

4.11 广场排水

4.10.1 广场排水应排除广场硬地及绿地的地面径流。

4.10.2 广场排水应结合广场竖向设计、广场场地布局、广场铺装伸缩缝位置、

周围道路标高等要求采用单向或者多向排水。

1)广场的排水方式应根据铺装种类、场地面积和地形等因素确定。

广场单向尺寸大于或等于150m,或地面纵坡度大于等于2%且单向尺寸大于等于100m时,宜采用划区分散排水方式。 2)采用划区分散排水方式时,应避免将汇水线布置在车辆停靠或人

流集散的地点。

3)广场周围的地形较高时,应在广场外围设置截留设施。 4)广场硬地应采用缝沟排水或盖板暗沟形式;广场绿地应采用盲管

排水形式。

4.12 市政管线综合

4.11.1 雨水管涵与其他市政管道、建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敷设和检修时,不应互相影响。

2) 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

4.11.2 雨水管涵与其他市政管道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两者的类型、

高程、施工先后和关系损坏的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镇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亦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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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雨水泵站

5.1 一般规定

5.1.1 泵站应采用自灌式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

置。

5.1.2 泵站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

5.1.3 泵站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宜采取防腐蚀措施。

5.1.4 单独设置的泵站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规划、消防、

和环保部门的要求。泵站的地面建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泵站内应绿化。

5.1.5 泵站室外地坪标高应按城镇防洪标准确定,并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泵房

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2~0.3m;易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0. 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设置闸槽等临时防洪措。

5.1.6 泵房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进出。 5.1.7 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下穿式通道泵房电容量宜考虑包括备用泵在内的所有泵同时投入运行时的总容量。

5.1.8 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段的泵站,应设置除臭设备。 5.1.9 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5.1.10 经常有人管理的泵站内,应设隔声值班室并有通讯设施对远离居民点的

泵站,应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

5.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5.2.1 雨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计算确定。

5.2.2

雨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受纳水体平均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确定。

5.3 集水池设计

5.3.1 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设计流量、水泵能力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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