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特别是县委办、政府办、公安、法院、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好动员会,组建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清理纠正(5月6日至7月25日
各乡(镇)、各部门根据方案总体要求,重点抓好三个环节。
1.登记自查(5月6日至25日。各乡(镇)、各部门对公务用车进行登记,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将登记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执法执勤用车中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车辆单独填表登记,不进行公示,不填车牌号、车架号,同时统一公开举报电话:0857—7627020;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l00%。各乡(镇)、各部门于5月25日前将登记表和《公务
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4、《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5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纪委党风室)。
2.审查核实(5月26日至6月25日。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严格审查。
3.纠正处理(6月26日至7月25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地区有关政策规定对违规车辆提出处理意见和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在8月5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报送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7月26日至8月25日
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全县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在30%以上,重点检查“零上报”和“零问题”的乡(镇)或部门;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编制核定和配备标准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县委办、政府办、公安、法院、教育、卫生等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于9月1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报送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章立制(8月26日至10月25日
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简称《办法》和省、地、县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制度,并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重点建立和落实以下制
度:一是编制管理制度。在审查核实工作结束前,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精神,从实际出发,按照不突破原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要求,明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重新核定车辆编制总数,并报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二是购置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审批与公示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购置审批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公示办法、违规责任等,力求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共同监管。三是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认真落实在财务上单独列项和单车费用定额核算制度,财政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的有关制度。四是日常管理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推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五是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
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明确配备范围、车辆编制、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等要求。按照要求制定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各乡(镇)、各部门要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于10月25日前报送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超编车超标车的认定。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中共毕节地委办公室、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编和配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毕委办字[2010]2号)和省、地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认定违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