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编车的认定,原则上按原有编制标准;没有编制标准的,按新编制标准。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来确认超编车。
对超标车的认定,《办法》下发之前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配备标准;《办法》下发之后购置的车辆,依据新配备标准认定。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对全县清理审核出的违规车辆,将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依照省、地对违规公务用车处理意见和工作方案进行处理。对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标车,能调剂使用的,要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并报地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送地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对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并按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拍卖
收入足额上缴国库;对违规换车、借车的,须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换回、退回。执法执勤用车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没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在登记自查的基础上,依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进行纠正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车辆,严禁擅自处理。
(三越野车的管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要严格执行落实上级相关制度,认真纠正存在问题。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对上级下拨实物车辆和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要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央、省、地、县有关规定的,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五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本着区别情况、体现政策的原则。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办法》下发之后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在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重新核定编制和配备标准前,原则上暂停新购置车辆;确需购置的,须报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逐步达到新编制要求。
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县成立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办、
政府办、财政局、组织部、宣传部、编委办、发改局、公安局、审计局、工能局等部门参加的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纪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本辖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对本乡(镇)、本部门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在治理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领会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有关部门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指导工作;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积极推进改革,探索建立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长效机制;在专项治理工作各个阶段,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织金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
3.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
4.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
5.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