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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披露的层次即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和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关联方发生交易,可选择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披露。
对未结算项目只简要提及应披露金额或比例。
原准则未要求
1、关联方的范围有所扩大,主要是:
(1) 将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或对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以及 (2) 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2、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母公司不是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最低中间控股公司)名称。关联方关系披露更清晰、客观。
关联方发生交易,取消金额或比例的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
对未结算项目要求披露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同时,新准则要求披露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强调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1、 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外延。
2、 披露要求的差异。 准则
原准则相关规定 新准则相关规定 新旧准则的差异
准则修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或 有 事 项
1、无相关规定。
2、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终止营业、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3、无相关规定。
4、预计负债金额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该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预计负债金额的确定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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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了亏损合同相关会计处理。对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其产生的义务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
2、新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等义务相关的或有事项。 新准则规定当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
(1)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2)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3、明确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4、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新准则增加了对以下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1)亏损合同;(2)重组义务预计负债;此外,新准则还提出了对预计负债的年度复核要求。
对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进一步做出规范,同时要求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考虑时间价值因素。
新准则对亏损合同和重组义务相关的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可能导致部分上市公司按照准则要求确认亏损合同及重组义务相关的预计负债,对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和会计利润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新准则进一步规范了应在附注中披露的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信息。
三、新发布的22项会计准则与现有规定的差异及影响 (一) 一般业务的会计准则
首 次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提供按照新会计准则体系进行会计处理的合理起点。如果采用完全追溯调整法可能导致应用成本超过财务报表使用者因此可能获得的利益,因此本准则主要规定了应予追溯调整的事项及不应追溯调整的事项,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准则主要内容包括:
1、 明确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除本准则中列举的要求追溯调整的事项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2、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正,将不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和进行摊销。准则要求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进行追溯; 3、 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进行追溯调整;
4、 对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弃置费,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和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调整留存收益;
5、 应当确认满足职工薪酬准则确认条件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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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6、 对于企业年金运营中产生的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7、 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按《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8、 对或有事项准则中的亏损合同和符合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9、 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规定,对暂时性差异进行追溯调整; 10、 对企业合并中商誉确认的部分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11、 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12、 对于未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以及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在首次执行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并进行追溯调整;
准则的实施将导致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后上市公司大规模追溯调整财务报告,对留存收益和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的当期损益形成一定的影响,具体影响详见单项准则部分的分析 准则
主要内容及突破 与现在规定的差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
1. 明确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和范围。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 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准则明确将两类房地产排除在投资性房地产外,即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2. 要求单独核算和反映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并要求在附注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目前,我国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
3. 新准则在投资性房地产初始和后续计量等方面做出以下规定:
在确认和初始计量方面,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标准为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在后续计量方面,新准则采用了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模式。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模式的,资产后续支出计量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两个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准则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提出以下条件:(1)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能够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其公允价值做出合理估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准则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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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相互转换做出以下规定: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时,应以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以当日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计入当期损益;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此前,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的开发产品作过解释。对于以出租为目的的出租开发产品,设置“出租开发产品”科目。期末,出租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及“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 两者主要差异为:
1. 新准则首次明确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及范围。
2. 现行制度下,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一般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但对于房地产企业意图出售而暂时出租的开发产品和用于出租的开发产品分别作为存货和其他长期资产列示。
新准则将其单独列示及核算。
3. 在确认和初始计量方面,新准则与原有相关规定要求基本相同。 在后续计量方面,新准则在以成本计价作为基准计量模式的同时,首次引入公允价值计价方法,不再计提折旧或摊销,而是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是新准则较原有规定中差异较大的地方。
引入公允价值计价将对有条件适用此方法的上市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由于过去投资性房地产以历史成本计价,多数账面价值大大低于其公允价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因我国目前房地产持续活跃,房地产价格普遍上升,公允价值将普遍高于账面价值。且在此方法下,公司不需计提折旧或摊销,因此,如果采用此方法,公司账面利润将大幅上升,资产、所有者权益也将有较大幅度增加。
但是,因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引起利润上升,将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目前这个问题还未得到相关部门的答复。因此,对部分房地产公司来说,如果不能避税,他们有可能仍选用历史成本计价模式。
也应看到,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把双刃剑,由于房地产市场的风险较大,在地产价格下跌时,有关上市公司的业绩也会大幅下降。
新准则以成本模式为后续计量的基准模式,以公允价值作为可选模式,这是对公允价值的谨慎使用,这与以公允价值为主导的国际会计准则还有一定差异。 准则
主要内容及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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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在规定的差异 对上市公司的影 企 业 合 并
1. 对企业合并进行分类。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对两类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都进行了规范。从国际上目前适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看,基本倾向的处理办法是购买法。但无论是国际准则还是美国准则,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由于我国实务中出现的很多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新准则的上述分类对于我国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2. 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3.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采用的是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4.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首次明确了商誉的概念。
购买方为作为合并对价而付出的资产、发生的负债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被合并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资产,也应按公允价值入账。 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商誉初始确认后,每年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出现负商誉的情况,即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小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则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5. 新准则对合并相关的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相关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直接相关费用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6. 新准则要求合并企业在合并发生当期期末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企业合并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如:参与合并企业基本情况、购买日的确定依据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