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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准则将“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与“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的单列,将进一步避免上市企业通过调节上述非经常项目损益粉饰报表的行为,使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的反映企业的真实业绩。
3. 新准则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单列,将在损益表中单独反映出上市公司由于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影响,可以使报表使用者清楚区分公司正常运营和外部市场价格变动对上市公司利润的贡献。
4. 新准则要求公司披露“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体现出上市公司净资产的重要性,为投资者分析理解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提供了明晰的信息。 准则
主要内容及突破 与现在规定的差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分部报告
1. 明确分布报告编制信息以合并报表为基础。
2. 对报告分部的确定原则做出规定。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在满足一下条件时,应当确认为报告分部:(1)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2)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及以上的分部,或分部利润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及以上的分部,或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10%及以上的分部。如果报告分部的对外贸易收入合计额占总收入比重不足75%的,应将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直到比重达到75%。
3. 对分部信息披露形式做出规定。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企业应按照企业风险和报酬的主要影响因素, 将“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确认为主要报告形式。
4. 对分部报告披露内容做出规定。新准则要求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和分部负债,并且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的、但未含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当与企业营业利润(或亏损)和企业净利润(或净亏损)衔接;分部资产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衔接;分部负债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衔接。对于次要报告形式,应披露各分部占总额10%或者以上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分部资产总额。
《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要求企业将分部报告作为会计报表附表的组成部分,并对如何编制分部报告作了初步规定。新准则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更加系统全面地对分部报告的编制方法和应提供的信息进行规范。
新准则将促进企业改进成本核算的方法,并提高会计报告的质量,使其更加全面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对业务收入和成本结构的披露,将有力于会计信息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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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整体业务的理解以及对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分析,并将完善盈利预测模型,提高预测的准确性。 准则
主要内容及突破 与现在规定的差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股 份 支 付 股 份 支 付 1、 明确了股份支付的概念,即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2、 将股份支付按是以权益结算,还是现金结算分为两类。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工具。
3、 准则对上述两类股份支付,分别规范了会计处理方式,并引入公允价值计量。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用以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以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则在授予日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如果是附条件的,在一定等待期后才能行权的,则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是用以换取其他服务的,也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取得成本,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如果取得的其他方服务不能可靠计量,则以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成本,并增加所有者权益。
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支付的会计处理方式基本同上,不同的是,因为最后支付的是现金而不是股权,所以增加的不是资本公积,而是负债。
4、 在披露方面,准则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应披露与股份支付的性质和范围有关的信息(如当期授予、行使和失效的权益工具总额等)和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现有会计制度和准则未对股份支付业务进行明确的规范,通常作为表外项目反应。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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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一般认为是一种奖励,财政部财会[2001]43号“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中规定:公司为中高层管理人员实施激励机制采用的奖励措施,由公司根据其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做出安排。公司无论以何种形式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其发生的支出,均应计入公司当期的成本费用。如果公司以前年度提取的、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基金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但在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后,市场迫切需要规范股份支付活动的会计准则。
新准则与原制度的差异主要有以下三点:
1、规范范围不同。现有规定只是针对企业以各种形式对高管人员的奖励。准则扩大了范围对象,包括对职工(包括高管人员)和职工以外的各方。
2、计量标准不同。准则以授予的权益工具或承担债务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现行规定按照企业支付的实际成本计量,没有涉及公允价值。
3、会计处理的系统性不同。现行规定只是对高管层激励方面做了一些粗线条的规定。准则在会计处理方面更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本准则在我国首次规范了企业以自身股份为基础进行支付的业务,统一了实务中存在的不同处理。该准则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与国际准则是趋同的,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各种股份支付业务,使各种企业的股份支付活动有章可循。
1、由于采用公允价值法计算股份等成本费用,对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的业绩影响偏负面。如公司拟以2000万股用以激励管理层,认购价格为1元,但以期权定价模型等方法确定的公允价值却是每股1.5元,因此,发生的成本是30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
2、对于存在等待期的股份支付方式,上市公司有调节利润的可能。记入当期成本或费用的是在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的基础上的,再乘以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这样,不仅公允价值可以调整,对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的估计和最可能的业绩结果也是可以被操纵的,这类似于资产减值测试的操纵手法。 准则
主要内容及突破 与现在规定的差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职 工 薪 酬
1、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即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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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准则规定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3、准则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有关制度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不在此范围,应与其他职工薪酬一样,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职工福利类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4、对于企业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明确了其确认标准。
5、规定了职工薪酬的披露内容,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职工薪酬按照项目进行分类披露,这将有助于充分披露职工薪酬的有关会计信息,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决策。
1、准则职工薪酬的内涵增加,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社会保险,还增加了诸如辞退福利等新增职工薪酬形式。
2、准则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原制度规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本准则规定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原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从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准则规范了企业职工薪酬的概念、确认、计量和披露,全面规范了我国的现行实务,使得企业的该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所依据,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施行本准则后,取消了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将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发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提前解除劳动而可能发生的补偿,原制度要求在发生时据实列支,准则要求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应做预计负债处理,这也将影响各期损益;职工薪酬一定条件下可以进无形资产成本,上述都可能会增加企业当期利润。 准则
主要内容及突破 与现在规定的差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企 业 年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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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1、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国际上企业年金基金一般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设定提存计划是指根据基金的提存额及其投资收益确定退休福利支付金额的退休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通常以职 工的收入和(或)供职年限为基础确定退休福利支付金额的退休福利计划。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为设定提存计划。
2、准则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有助于提供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财务状况、净资产变动等方面的有用信息,进而反映相关各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这是国际通行做法。并且规定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年金基金与其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委托人: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和职工。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3、相关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侧重对财务报表列报的规范,只规定养老金计划所持投资应以公允价值计价。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准则不但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会计处理均进行了具体规范;而且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注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以附录的形式提供了报表的具体格式,提高了可操作性。
4、投资是企业年金基金的重要资产,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取决于投资的风险与报酬。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是受到国家严格限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本准则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目前国内无明确规定。
准则的颁布使得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有则可依,准则不仅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会计处理均进行了具体规范,而且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注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以附录的形式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具体格式。由于目前企业年金基金多采用向保险公司购买补充养老金的方式体现,而目前在积极推行的入市计划,将拓展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因此准则对该部分资产、负债、收入等核算提出了规范意见,使得年金基金的资产运作和保值增值的信息更加规范透明。 准则
主要内容及突破 与现在规定的差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