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后交通肇事 doc2

2019-02-15 13:39

题目: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学开放(专)科

毕 业 作 业

分 校:大兴分校 年 级: 09秋 学 号:0911001456122 姓 名: 韩春攀 指导教师:赵卫华

关于醉酒驾车致人死伤案件的法理思考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 1 一、“酒驾”致人死伤案件的罪过形态 ..................................... 4 二、“酒驾”致人死伤案件的罪数问题分析 ................................. 5 三、关于“故意”判断分析 ............................................... 6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析 ....................................... 6 参考文献 ............................................................... 8

[摘要]近年来, 醉酒驾车致人死伤案件呈上升趋势. 本文拟从酒驾致人死伤案件的罪过形态、罪数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对醉酒驾车致人死伤案件进行法理分析,明确定罪依据,提供参考. [关键词] 醉酒驾车;交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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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18岁的广西南宁女孩杨洋下班沿着机场路在民航广州医院门口行走。那是一块正在建设高架桥的工地,工地的外沿竖立着整排的铁皮护栏。一辆银灰色的本田奥德赛飞快驶过,斜着往右撞上正走到高架桥墩的杨洋。“车子冲得很急,女孩被撞以后,整个身体都弹了起来,砸到车子的挡风玻璃上,把挡风玻璃都给砸裂了。” 路人大喊:“撞到人了,快停车!”

肇事司机和同车的一个胖子下车查看,但他们看完后重新上车,肇事司机扭过头看着女孩开始倒车,后轮碾过女孩的肚皮和左手。围观的群众实在看不下去了,于是报警。

肇事司机驾车逃跑,但倒车十多米车就死火了。两人收拾东西下车逃跑。群众和附近保安在岗贝路抓到司机,当时司机一身酒气。

肇事司机名为翁俊波,1979年出生,广东汕头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案发当天被羁押。 证人证词:

2006年12月16日凌晨2时35分,证人高峰骑自行车经过机场路民航医院路段,突然,一辆小客车超车,由于车速太快,一头撞到了东侧封闭的铁皮上,撞伤一名女子。

当时,两人下车,一个胖胖的男子和一个瘦瘦的司机。瘦司机下车后,看了一下车头,然后从车头绕过车的右边也看了一下,胖子问司机:“还能不能动?”司机说:“还可以走。” 高峰立即上前告诉车主:“不能动车,人还没死,快送医院。”然而,两人不理睬他,还用眼睛瞪了他一眼。

瘦司机倒车,车的右前轮碰到受伤女子的头部后就倒不出来,“他们加大油门倒车”。 高峰又大声喊:“不要倒车,车下有人。”

“他们还是不听劝阻,继续加大油门倒车。”高峰亲眼看到车的右前轮从那女子胸、腹部碾过,该车倒出十多米就死火了,车上的两人下车逃跑。”

高峰说:“当时司机肯定看到了受伤女子,因为该男子从驾驶室下来看了一下车头,然后走到车的右边,受伤女子就躺在车的右前轮与右后轮之间的位置,该男子肯定听到他的劝阻,当时他就站在该男子旁边,而且大声向该男子喊话。这两个男人真是没有一点人性。” 判决:

酒后撞人酌情从轻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认定了以下事实:

“2006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翁俊波酒后驾驶小客车,在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航医院附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小客车撞倒行人杨洋及右侧施工围蔽栏。事发后,翁俊波曾下车查看,但不顾车后受伤倒地的杨洋的安危及围观群众的劝阻,仍执意驾驶车辆准备逃离现场,车右前轮碾压杨洋身体后,致杨洋当场死亡。”

事后,被告人翁俊波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杨洋的家属赔偿了191500元。

白云区法院认为,翁俊波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案件的起因是由于翁俊波酒后交通肇事所致,事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争议

在该案中,肇事司机究竟仅仅是“交通肇事”还是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各方争议较大,争论的关键在于“酒后驾车”。

控方说:“翁俊波明知倒车会碾死人,还继续倒车,并准备驾车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死亡。他放任了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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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却说:“案发时,翁俊波喝得酩酊大醉,根本属于无意识状态,情有可原。”根据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化验报告,案发时,翁俊波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66毫克/100毫升血,另据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人在这种状态下属于重度酩酊状态。律师认为,当时翁没有认知能力,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后果。“他下车查看是条件反射,当时他并不清醒,但可能隐约感觉到撞车了,但不一定知道自己撞到了人”。

法院认为:翁在发生事故后仍知道下车查看,并再次上车欲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并在当日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能作出清楚的供述,这些都反映出翁当时并不处于“重度酩酊”及昏迷状态,辩方意见法院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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