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应用。
6.2.4.6控制网桩点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保护,监理应定期检查复测。
6.2.5定位测量的监理程序和内容 6.2.5.1定位测量的内容包括:
6.2.15.1.1测放路线的中线桩、转点桩、切点桩等; 6.2.5.1.2测放构造物的轴线点位,桩、柱中心点位等。 6.2.5.2在测放点位之前,施工单位测量工程师应提交测量方案报告,内容包括:
6.2.5.2.1测量监理工程师对测量方案进行审核; 6.2.5.2.2批准测量方案后,同意施工单位按上报方案的方法进行测量定位放样;
6.2.5.2.3定位施样测量完成后,将全部测量记录报监理审核;
6.2.15.2.4监理对测量记录审核无误,现场作抽样复核、精度在允许范围之内,即可签字认可;
6.2.5.2.5测量方案副本一份报总监办审核备案。 6.2.6现场放样监理程序与内容
6.2.6.1现场放样要求:根据定位测放的桩点,放出构造物的轴线和轮廓线;路基中线和边线等。
6.2.6.2测量方法:由施工单位测量人员在现场用经纬仪和钢尺测量。
6.2.6.3监理人员可以结合模板检查,基坑检查,用钢尺进行复核认可。
6.2.7工程计量的监理程序
6.2.7.1工程计量测量主要指沟塘的开挖、回填、路基土方量的统计等。测量计算的方量将作为工程量支付的依据。
6.2.7.2在发生挖填工程计量的范围,在挖填之前,应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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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测量原地面的标高和地形,由计量工程师和测量工程师组织复测核对后,作为工程计量的基础资料。
6.2.7.3挖方工程计量测量在开挖完成后进行,由承包人测量,计量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复核签认(或共同测量)。
6.2.7.4填方工程计量,在填方完成后进行,由承包人测量,计量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复核签认(或共同测量)。
6.2.7.5所有工程计量测量的记录应全部驻地办计量工程师复核并归档。
6.3道路工程质量控制 6.3.1路基挖方质量控制
路基挖方应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床顶面设计标高以上全部土(石)方和部分旧路挖除,还包括处理不良土壤所挖土方。 6.3.1.1一般要求
6.3.1.1.1在路基挖方开工前,承包人应对纵、横断面标高、线位核对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开挖。
6.3.1.1.2路基挖方作业应符合设计图纸,参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
6.3.1.1.3路基挖方如遇深挖方地段应保持边坡稳定,作好排水,保证路床内均不积水,不得危及邻近结构物的安全,否则由此而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6.3.1.1.4在挖方中如遇到石方或旧路面时,承包人应测量其分界线,经监理工程师鉴定后,分别开挖。
6.3.1.1.5路基开挖量如超过图纸规定范围,超挖数量不予计量支付。承包人应自费回填并压实。
6.3.1.1.6路基挖方材料应尽量予以利用,但不重复计算利用材料的开挖数量。
6.3.1.1.6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保证排水畅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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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排水不当造成工程损坏或危及周围,承包人应立即自费对其进行修复。
6.3.1.2施工要求 6.3.1.2.1土方开挖
6.3.1.2.1.1土方(路堑、路槽)开挖,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保证路基宽度和深度。当开挖标高距规定标高差10~20cm时,应注意根据不同土质预留碾压虚高。
6.3.1.2.1.2承包人在开挖土方中必须注意对地下管道、缆线、文物和其他结构物的保护。开挖中一旦发现上述结构物,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且应停止作业并保护现场听候处理。
6.3.1.2.1.3市内道路开挖土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民房安全,保证居民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附近居民的生活及交通提供临时便道或便桥。
6.3.1.2.1.4土方开挖严禁使用爆破法施工或掏洞挖土。 6.3.1.2.1.5挖方路段路床顶面以下30cm的压实度,应按重型击实标准并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6.3.1.2.1.6承包人对弃土处理应事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乱挖乱堆,堵塞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
6.3.1.2.1.7承包人在开挖路基挖至设计断面时,如果遇到淤泥之类非适用材料,其开挖深度及范围,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深度和宽度开挖,并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材料回填压实到设计规定的密实度要求。挖除前应测量其断面,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6.3.1.2.2石方开挖(包括开挖旧路)
6.3.1.2.2.1承包人应根据地形、地质、开挖断面及施工机械配备等情况,采用能保证边坡稳定的方法施工。
6.3.1.2.2.2石方爆破作业应以小型及松动爆破为主,严禁过量爆破,并应在事前14天,制定出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措施)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采用大爆破。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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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进行大爆破施工时,应严格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第6.3.14条规定,编制设计文件,于爆破前28天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6.3.1.2.2.3承包人应将爆破器材的存放地点、数量、警卫、收发、安全措施及必要的工艺图纸编制报告,并在爆破器材进入工地前28天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6.3.1.2.2.4承包人应确定爆破的危险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畜、建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受到危害和损坏。在危险区边界应设臵明显标志,派专人看守,严禁在爆破时人员进入危险区。
6.3.1.2.2.5对旧水泥混凝土路面必须先采用气钻破碎成小块,然后用挖土机将碎块清除。其基层应根据不同材料采用不同的机具和施工方法予以清除,并将挖出材料运至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堆放场地。
6.3.1.2.2.6对旧沥青路面应先用铣刨机破碎或用气钻打碎,然后采用推土机或挖土机装车运至指定地点。
6.3.1.2.2.7石方路床或清除旧路中的路床,必须根据设计纵、横断面要求标高进行清整。如属于超挖工程量应采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 回填并碾压密实,其超挖部分不予计量。
6.3.1.2.3弃土处理
6.3.1.2.3.1路基弃方包括:路基开挖未被利用的剩余土石方、刨除旧路不能利用的土碴、沥青混凝土块、混凝土块、挖出的淤泥、腐植土、树根杂物等,及一切不合适作填方的材料。
6.3.1.2.3.2除业主指定弃土场地外,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弃土场地,并在开工前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在施工中如需变更堆放场地位臵,需提前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6.3.1.2.3.3弃土堆应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在郊区施工,弃土堆不应堵塞引水或排水渠道,任何影响灌溉或排水、污染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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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而引起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费处理。
6.3.1.2.3.4弃土堆应堆放整齐,边坡稳定,排水畅通,避免对交通、周围建筑、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产生干扰或损坏,影响检修,否则由此影响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费负责。
6.3.1.2.4边沟、截水沟、排水沟开挖
6.3.1.2.4.1城市道路建设中均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道路排水以暗管为主,道路施工中排水是非常重要的,必要时采取临时排水措施解决施工排水问题,临时排水应与永久排水相结合。
6.3.1.2.4.2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的位臵,断面尺寸和沟底纵坡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6.3.1.2.4.3对有超高路段的边沟沟底纵坡,应与曲线段前后沟底相衔接,不允许曲线内侧边沟积水或外溢。
6.3.1.2.4.4开掘石质边沟,应用小孔少量炸药,超掘部分应用小石块浆砌密实。沟底凸出部分应予凿平。
6.3.1.2.4.5改河、改渠、改路应先挖新河或新渠,后填老河、老渠,先修新路后封老路。开挖出的土(石)方除可利用的外,应按弃土妥善处理。
6.3.2路基填方质量控制 6.3.2.1填筑材料要求
6.3.2.1.1路基填方材料应尽可能因地制宜利用路基开挖中挖出的可利用材料,如要利用旧路刨出来的土碴或工业废料(粉煤灰、矿碴以及其他工业废料)时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方可采用。
6.3.2.1.2凡具有规定强度且能被压实到规定压实度和能形成稳定填方的材料,均可作为填方材料。通常情况下,下列材料为非适用材料:
6.3.2.1.2.1淤泥、沼泽土、冻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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