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MW整车仓储服务需求(SOR)(2)

2019-02-15 14:44

? 对于检验合格的车辆应及时进行相关系统扫描,确保信息及时录入,保证系统与实物的准确与一

致。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及时与交接方在第一时间当面确认,同时有记录单证确认去向,进入相关质损处理流程。

? 确保整车检验交接速度,做到收/发车及时,并不断改进优化人员组合提高效率。如由于仓储服务供应

商原因导致收/发车不及时而影响SGMW整车正常下线或交付的将依据SGMW相关规定处置。

3)车辆库内的短驳停放及钥匙管理。

? 车辆库区内短驳应根据规定限速行驶(≤25km/小时)。 ? 车辆应整齐停放在库位内。

? 库区内的所有车辆都应有统一的钥匙保存及收发管理,并有交接单证及台帐记录,确保车辆位置

与钥匙信息准确对应。 4)车辆库存期间的保洁及收发车清洗

? 库内车辆在库存期间应根据SGMW制定的保洁标准进行防护和维护,确保车辆符合销售状态。 ? 车辆发车交接时须符合SGMW要求的保洁状态,否则必须做必要的清洗以满足交接检验的需要。 ? 车辆保洁标准由SGMW制定,并根据业务发展随时更新。.

5)车辆库存期间的定期维护保养。根据SGMW制定的车辆定期保养标准定期维护车辆,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 根据SGMW要求及时切断电源,以免车辆停放过长造成的漏电。对长期停放在库的车辆三个月移

动一次,转移轮胎与地面接触角度,避免轮胎失圆。 ? 定期检查车辆轮胎气压。

? 负责制定季节性车辆专门维护保养的方案并执行(如夏天竖起车辆的雨刮,以避免与档风玻璃的粘连

等)。

? 每周定期对库内车辆进行质量巡查,排查车辆存储状况和表面质量等问题,及时反馈并采取相应

的维护措施。

? 需建立车辆定期维护保养记录,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做数据统计及分析,以确定问题的发生概率及

频次等,并提交相关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及方案。 6)车辆定期库存盘点及核实

? 至少每月对所有仓库车辆进行实物盘点,比较与系统差异情况,分析差异原因,最终生成整车循

环库存盘点报告,向SGMW汇报。

? 半年/年终对所有仓库车辆进行实物盘点,比较与系统差异情况,分析差异原因,最终生成整车

年度库存盘点报告,向SGMW汇报。 ? SGMW有权监督整个盘点过程. 7)质损车辆的控制、跟踪与处理

质损车辆包括物流原因质损与功能性原因质损;物流原因质损本合同项下指仓储责任质损。质损判定标准由SGMW与仓储服务供应商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后制定,并根据业务发展随时更新。质损车辆的维修必须由SGMW或其授权的维修站实施,任何擅自维修的行为都是违背规定的。

? 对于物流原因质损

? 根据标准判定并及时主动向SGMW通报/报警所有物流质损,并根据SGMW要求协调责任方及时

处理并赔付。

? 仓储服务供应商应及时安排车辆的送修及回运工作,并对整个维修所涉及的过程作为发运及

时率考核指标的一部分。

? 定期分析质损的原因,采取主动有效的控制措施,建立明确的考核指标,来降低车辆物流质

损的发生数量与维修成本。

? 按质损原因、等级、处理方式、处理时间,每天分类统计来支持SGMW对质损车辆的分析、处理

与控制。

? 建立质损的相关记录,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做进一步的数据统计及分析,以确定问题的发生的

频次及根本原因,并提交相关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及方案。

? 对于功能性原因质损

? 根据SGMW要求,及时锁定并反馈相关功能性质损车辆。

? 每天分类统计功能性质损车辆发生及处理情况,支持SGMW对质损车辆的分析、处理与控

制。

? 仓储服务供应商应及时安排车辆的送修及回运工作,并对整个维修所涉及的过程作为发运及

时率考核指标的一部分。

8)车辆装车前交接。

仓库运作人员与运输人员根据发运计划清单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完成车辆数量,质量交接,并双方

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9)客户车辆自提业务

负责接待SGMW员工或经销商对车辆的自提,并帮助查找车辆位置,签订交接单。 10)随车备品和资料收发

依据发货计划、发货单数据,按SGMW随车备品和资料收发的流程要求,实施随车备品和资料的收发业务。

11)其它短期、临时业务

满足SGMW短期、临时的业务需求的运作与管理,如车辆返厂、车辆指定批次的检查、指定车辆的专门

维护、项目车、展车或实验用车出入库、突发事件下的整车仓储协调、沟通与处置等。

4.3 日常业务过程监控 a)建立上述职能中各环节的作业节拍及标准要求并定期有效监控。

b)建立上述职能中各环节的KPI指标体系及相应的运作情况报告,定期有效监控。 c)建立例会制度。

d)应SGMW要求参加相关会议。 e)建立相关岗位劳动生产率的指标。 f)建立收、发、存过程业务报表与信息。

g)统计分析上述职能中各环节的业务量构成及变动趋势。

h)按车型、区域、经销商统计分析各仓库车辆进出、库存量构成情况及变动趋势。 i)建立库存日常预测、及预警机制。 j)建立库存周、月度平衡分析机制。

4.4 仓储业务计划

要求仓储服务供应商提供车辆从下线开始,直到发货出库或交付给自提用户过程的跟踪与监控,制定与调整仓储与收发能力计划:

1)每年11月制定次年度仓储与收发能力计划,满足SGMW年度销售目标及其波动。

2)每月底根据SGMW提供的季度产销滚动计划制定季度的仓储与收发能力计划,满足SGMW次季度的仓储及收发计划及其波动。

3)每月底根据SGMW提供的月产销计划制定月度仓储与收发能力计划,满足SGMW次月/周的仓储及收发计划及其波动。

4.5 仓储的规划与优化改进 1)每年10-12月制定SGMW仓储运作的规划及整体布局方案。 2)具体参与实施SGMW现有的仓储规划与改进项目。 3)负责对现有VDC场地的不断优化,提升仓库利用率。 4)支持SGMW,优化VDC/VSC的仓储布局方案。 5)定期提交VDC的合理化改进建议,不断改进 。

6)负责VDC/VSC各车型库存定期(每日、每周)、滚动的预测机制,定期向SGMW反馈库存趋势,及时向SGMW预警库存风险 。

7)负责VDC场地布置及规划,并与SGMW共同确认场地上各功能区块的规划布置标准,不断精益提高仓库利用效率.。

5 质量管理

具有质量和环境全面管理体系,以优质服务、客户满意为核心。必须对质量管理 有深刻的了解,按业务要求建立质量控制程序,并承担合同所要求的持续改进目 标。质量控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完善的商品车入库质量控制标准与程序; 2)完善的商品车仓储过程质量控制程序; 3)按规定原则统计和管理电子报表; 4)快速解决问题;

5)承诺承担正在进行的可持续改进。 6 保险

6.1 仓储服务供应商应为保障履行合同而购买相应的保险,其最低保险要求为:

1)公众责任险。其涵盖范围应包括由于场地、操作台、独立承包商、成品设施、人身的、广告、货物保管人、合同等引起的责任。

2)车辆责任险。其涵盖范围应包括仓储服务供应商拥有的、租借的车辆用于涉及本合同服务的。 3)雇主责任险。其涵盖范围应包括涉及本合同服务的每位雇员。

4)商品车库内移动险:仓储服务供应商应就在VDC(含外借库)/VSC接收并接受的车辆购买库内移动险,保险范围应涵盖经接受的商品车在VDC(含外借库)/VSC库内移动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

6.2 仓储服务供应商应于合同签署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完成购买上述保险并维持上述该等保险持续有效直至SGMW以书面形式放弃。

6.3 所有保险单应由信誉良好并获得SGMW认可的保险公司出具。每份保险单应列明投保金额、保险单号码、到期日期。应SGMW要求,仓储服务供应商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已按规定足额购买保险的相关文件(如保险单副本),该等保险单应列明,若未获得SGMW的事先书面认可, 仓储服务供应商和保险公司不得终止、取消或重大修改该等保险范围。

6.4 购买保险及出示保险单并不使仓储服务供应商免于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7 固定资产

7.1关于现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处置,经双方确认并备案。

7.2仓储服务供应商为完成本合同所添置的所有设施,在合同期结算时按折旧完毕处理,所有权归SGMW。 7.3关于固定资产更新或添置,将由仓储服务供应商和SGMW协商同意后,各自负责采购。

7.4除(WMS)系统外,本合同服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的维护由仓储服务供应商负责,包括支付相关修理及维护费用。 8 分包

8.1 仓储服务供应商为完成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非核心业务分包给第三方,分包的项目与内容必须预先通知SGMW并获得审批,SGMW可参与分包供应商的资格认定。

8.2 如果分包商的工作表现低于SGMW的要求,SGMW可要求仓储服务供应商立即整改。仓储服务供应商保证分包商具有从事其分包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所要求的一切资格,并且分包合同的签署并不免除仓储服务供应商的任何义务,由仓储服务供应商向SGMW承担全部的责任。

8.3 要求各分包供应商必须按照SGMW和仓储服务供应商的运作标准进行运作。 8.4 必须有严格检查分包供应商的标准和审核制度、并作好记录。

8.5 定期向SGMW汇报分包供应商的工作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9 审计权

SGMW有权定期地在给予事先通知并自负费用的前提下,依据公开和透明的原则,针对SGMW所关心合同项下的项目(业务系统及固定资产、业务指标监控与考核等)进行审计。为明确起见,SGMW进行审计的事项可能不包括与SGMW处于相同或类似状况的任何第三方客户的信息,但是包括仓储服务供应商为履行本合同所聘用的任何第三方分包商的信息。

10 费用与结算

合同规定的单位费用在合同期内必须是固定的并且不以市场的经济情况而改变。单位费用只有在重大情况下,经SGMW和仓储服务供应商认定适当并同意才能更改。 10.1支付条款

1)仓储服务供应商应以SGMW的付款周期为基础准备费用;SGMW只处理通过电子转账的账目。 2)仓储服务供应商应按预定的统一格式开具发票,这有助于推动定期的审计程序,统一的开票格式用来确保所有的行为和各自成本的完整性、透明性。

3)SGMW采用次月支付上月服务费用的结算方式,仓储管理考核扣款,从结算费用中扣除。

4)SGMW只与仓储服务供应商发生费用结算关系。仓储服务供应商应及时与分包方结算相关费用以免影响正常物流业务的运转。

11 仓储服务供应商考核

11.1 考评采用月度考核、次月度执行上月考评业绩的办法。

11.2 SGMW每月18日之前向仓储服务供应商反馈上月考评业绩,仓储服务供应商须在接到考评结果的三天内对有疑义的问题进行申诉以提请审议。

11.3 仓储服务质量业绩考核采用计分制,SGMW根据考核成绩计算考核浮动金,上月考核浮动金在次月结算时从费用中一次性冲抵;仓储管理造成的商品贬值损失,也从结算费用中扣除。

11.4 考核评分与浮动金计算方法为:

12 附件

整车仓储服务考评细则。

考评分A 浮动系数B 浮动金C A<90分 B=0.98*A/95 C=(B-1)*结算金额 90分≤A<95分 B=A/95 95分≤A<100分 B=1 A≥100分 B=A/95 11.5 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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