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19.5 发包人组织竣 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 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 48 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 工程设备。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9.6 发包人供应材 料和工程设备 要求
19.7 发包人未尽义 务的责任
20 承包人
20.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 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全 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4) 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5)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 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 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
(6)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 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7)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 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
遵守法律与依 法纳税
20.2 承包人工作
22
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 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
(9)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 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20.3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 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 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 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 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 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承包人实施工 作
20.4 承包人实施施 工组织设计和 工作安排
20.5 承包人为发包 人的人员提供 配合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
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 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 72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0.6 承包人避免施
工损害他人利 益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 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0.7 23
承包人未尽义 务的责任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21
21.1
发包人现场管 理人员任命和 更换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且发包人因而没 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 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 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 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 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 义务。
21.2 承包人代表任
命和更换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 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 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并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 到通知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 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21.3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代 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 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1.4 24
承包人代表授 权人选任命和 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 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 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 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对其代 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 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 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22.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 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 予认可。
发包人代表职 权
23 监理工程师
23.1 发包人对监理 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 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23.2 监理工程师职 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
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 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 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 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23.3 25
监理工程师职 权限制
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 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 5.2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 (2) 根据第 7.2 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3) 根据第 18.1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 地;
(4) 根据第 33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 根据第 34.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 根据第 37.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 根据第 49.6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 根据第 63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 根据第 64 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 56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 (11) 根据第 75 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
(12)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3.4 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 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 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 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 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 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 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3.5 承包人执行监
理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工 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 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 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23.6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