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a1(8)

2019-02-15 16:19

监理工程师职 权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21.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 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 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 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错误加以反 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21.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3.7 监理工程师未

尽义务或失误 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 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4 造价工程师

24.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发包人对造价 工程师授权

24.2 造价工程师职 权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 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 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 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 任。

24.3 造价工程师职 权限制

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 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 63 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 根据第 64 条规定使用计日工;

(3) 根据第 65 条规定使用暂估价;

(4) 根据第 66 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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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第 67 条确定的优质优价奖;

(6) 根据第 68.2 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

(7)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4.4 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 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 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 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 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 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 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4.5 承包人执行造

价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造价工 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 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 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24.6 造价工程师职

权委托

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 21.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 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 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 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 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21.3 款规定, 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4.7 造价工程师未

尽义务或失误 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

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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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对其代 表授权

承包人应依据第 21.2 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 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 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

25.2 承包人代表职权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 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 应予认可。

25.3 承包人代表临

时任命人职权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 照第 21.4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 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 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 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 未按照第 21.4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5.4 紧急情况时承

包人代表采取 措施及双方责 任

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 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 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监理 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 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6.1

26 指定分包人

指定分包人 工作

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

(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 程的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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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 服务的分包人。

26.2 承包人对指定 分包人的接受

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

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

26.3 指定分包工程 款结算与支付

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 7.5 款办理。

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 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

26.4 承包人对指定

分包工程的义 务

27.1

27 承包人劳务

承包人提交施 工机构安排报 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 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 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 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

27.2 承包人人员的

雇佣

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 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 人员。

27.3 承包人对雇员 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 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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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的雇员;

(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 仰和风俗习惯; (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 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 (5)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 证上岗; (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27.4 承包人特殊时 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 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 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 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 工程师同意。

27.5 承包人向雇员 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 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 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 延。

27.6 承包人向工地 派遣雇员的要 求

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

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

(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27.7 承包人雇员安 排和撤换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

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

(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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