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厉方,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74197105301411,别名阿方,农民,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安市太湖源镇浪口村,1971年5月30日出生。于2005年2月16日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2月25日经批准被依法逮捕。洪敏,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4198103030712,农民,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安市板桥乡白华村,1981年3月3日出生。199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0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于2005年1月21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厉方,洪敏诈骗一案,经临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4月21日向临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4年12月13日,被告人洪敏,厉方在临安市锦城街道以租车为名,从张立新处骗得一辆价值人民币71500余元牌号为皖R42061桑塔纳轿车。2004年12月16日,犯罪嫌疑人洪敏、厉方在杜云峰的帮助下,将该车以2万元人民币抵押给他人,后三人将2万元人民币分赃并在杭州用于赌博挥霍。2004年1月19日,被告人洪敏到临安市公司局锦城派出所自动投案。案发后,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加,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洪敏、厉方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人张立新、杜云峰、周越华、徐和成、沈锋、皇甫跃平等人证言;临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书证:临安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款收据复印件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借条、临安市通力实业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临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收、被告人洪敏与厉方的户籍证明; 被害人盛金华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敏、厉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洪敏系投案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洪敏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据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安市人民法院
检查员:潘峰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