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图文(3)

2019-02-15 17:18

XXXXXX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厂址位于XXXXXXXXXX。本项目生产过程不产生废水,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和设备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排入开发区市政污水管线后进入吉林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据调查,拟建项目周围3km范围内主要村落位于项目所在地西侧2.5-3.0km外朝阳村和建设村,涉及人口最多为1000人。 其污染控制目标为: 1、地表水 控制本项目生活污水中各种污染物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排放标准,且符合区域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保护受纳水体松花江白旗段的水环境质量符合Ⅲ类水体功能要求。 2、环境空气 严格控制废气中污染物排放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保护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不受影响。 3、声环境 控制车间内设备噪声对车间外环境的影响,控制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标准要求,保护项目周围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3类区标准要求。 4、固废废物 合理处置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加强综合利用,避免产生二次污染,认真贯彻执行“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原则,做到废物排放最小化。 综上所述,现将控制污染与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列于下表7。 表7环境保护敏感目标表 环境要素 保护目标 方位 距离(m) 3000 规模 执行标准 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及其修改单 松花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类标准 大气 双吉居民点 西 600人 地表水 声 松花江 项目厂界 E / 3000 / - / 11

XXXXXX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评价适用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1、地表水 根据DB22/388—2004《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本环评对松花江白旗段水质评价标准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具体见表8。 表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l,pH除外 污染物 Ⅲ类标准 pH 6—9 COD ≤20 CODMn ≤6 BOD5 ≤4 SS ≤25 NH3-N ≤1. 石油类 ≤0.05 2、环境空气 根据吉林市环保部门环境功能区划及厂址周围环境状况,环境空气质量评价采用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详见表9。 表9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摘录)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标准限制 24小时平均 1 2 3 4 SO2 NO2 PM10 NHMC 150μg/m3 80μg/m 150μg/m 33标 准 来 源 1小时标准 500μg/m3 200μg/m - 5.0 mg/m 3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 参考以色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声环境 厂区所处区域声环境评价采用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3类区标准,详见表10。 表10 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dB(A) 类 别 区域3类 厂界3类 标 准 值 昼 间 65 65 夜 间 55 55 标准来源 GB3096—2008 GB12348—2008 12

XXXXXX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染源排放标准 1、废水 本项目生产过程不产生生产废水,职工生活污水、地面冲洗水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详见表11。 表11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单位:mg/l 序号 1 2 3 4 污染物 COD BOD5 NH3-N pH 单位 mg/L mg/L mg/L 最高允许浓度 500 300 35.0 6.0~9.0 标准来源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2、噪声源 声施工期采用DB22/272—200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进行评价,详见表12;本项目所在区域属工业园区,故厂界噪声评价采用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中的Ⅲ类区标准,详见表13。 表12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施工阶 土石方 打桩 结构 装修 主要噪声源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各种打桩机等 混凝土搅拌机、震捣棒、电锯等 吊车、升降机等 噪声限值dB(A) 昼 间 75 85 70 65 夜 间 55 禁止施工 55 55 DB22/272—200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 标准来源 表1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地点类别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源边界 昼间 标准限值dB(A) 65 标准来源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Ⅲ 类 3、废气 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排放标准值,但该标准中没有漆雾和木粉尘排放标准,所以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表1和表二中标准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 13

XXXXXX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具体标准见表14。 表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限值 污染物项目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Ⅱ时段(mg/m3) 20 漆雾 10 木粉尘 2 油烟 污染源 木质家具制造 污染物项目 苯 甲苯和二甲苯合计 甲醛 非甲烷总烃 排气筒高度(m) 15 15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1.3 0.36 标准来源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Ⅱ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标准来源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DB11/501-2007) 20 5 50 总量控制指标 1、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1总量控制原则 本项目在满足清洁生产、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吉林市环保局对企业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 1.2总量控制因子 根据《“十二五”期间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结合本项目排污特征,确定总量控制因子为: 水:COD、NH3-N。 控制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调拨和控制以及平衡指标内。 2、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的废水经过开发区污水管网接入吉林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纳入污水处理厂已批复的总量指标中,在污水处理厂内平衡。本项目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可作为污水处理厂的总量考核量。 污染物的总量由吉林市环保局进行管理后,立足于XXXXXXXXXX范围内进行平衡,其中特征因子排放量,仅作为建设项目控制量,由吉林市市环保局核定控制。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报请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因此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增加总量立足于XXXXXXXXXX范围内进行平衡;废水总量为排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考核量,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报请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14

XXXXXX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国家、省市环保局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项目的工程分析,对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进行总量控制分析。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因子为COD、NH3-N。鉴于项目属新建项目,首先考虑落实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考虑在区域内平衡。 本项目的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的总量申请指标见表15。 表15本项目总量申请指标(t/a) 种类 废水 污染物名称 COD 氨氮 接管考核量 1.224 0.1224 进入环境量 0.245 0.039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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