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府办发〔2011〕246号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户籍制度

2019-02-15 17:25

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 荣昌府办发〔2011〕246号

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战略决策,切实保障转户居民土地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3号)及渝国土房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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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57、162、166、170号文件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 (一)办理条件

2010 年 8 月1日后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整户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农转城居民均可办理。

(二)价款标准

1.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院坝面积(以能够复垦且通过市级审查的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按12万元/亩的标准预付价款。复垦验收合格实际形成的地票价款扣除复垦相关成本后净收益的85%归转户居民,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形成地票面积乘以我市同期发布的农户所得地票价款标准,即为向转户居民结算的地票价款;实际形成地票面积乘以我市同期发布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地票价款标准,即为向集体经济组织直拨的地票价款。

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产生的面积须由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决议,并在复垦验收合格证上予以体现。

2.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房地产权证上集体土地使用批准宅基地面积为准按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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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三)办理程序

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退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整户农转城居民,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宅基地申请:

(1)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申请表。 (2)公安机关出具的整户转户确认通知书。 (3)原农村房屋房地产权证。

(4)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5)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并明确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形成地票后,其收益归退地申请人所得的书面意见。

(6)在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①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或按揭合同;

②国土房管部门、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初审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退地申请后,应对退地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情况在所在村、组(社)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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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报县国土房管局土地退出与利用办公室审核。

3. 测绘。县国土房管局土地退出与利用办公室负责对退地申请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测绘队对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进行测绘。

4. 签订协议。县土地整治中心根据能够复垦且通过市级审查的实际测绘面积计算退地申请人的价款,并在取得测绘结果后与退地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三方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协议》,原农房房地产权证交由县土地整治中心统一保管,待复垦后注消。

5. 审批。县国土房管局对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情况统一登记造册分批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合格的,县人民政府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备案。

6. 兑付。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备案的退地申请人,应按照退地协议约定按时交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办理退地移交手续。县国土房管局土地退出与利用办公室统一组织兑付已办理移交手续人员的退地价款。

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一)适用范围及价款标准

1. 申请对其合法取得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复垦验收合格形成地票并交易后,扣除复垦相关成本后所得净收益的85%归各对应权利人所有,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 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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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的,复垦验收合格形成地票并交易后,按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相关成本后所得净收益归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 复垦乡镇企业用地的,复垦验收合格形成地票并交易后,按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相关成本后所得净收益归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企业使用权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议明确分配地票价款的比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应不低于2.1万元/亩。

4.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建设用地,按有关程序完善手续后申请复垦。

5. 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参照本通知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主要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新农村建设。

(二)办理程序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申请。自愿参加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各权利人持有效证件,经村、组审核无误后,到所在镇街提出复垦申请。

2. 公示。在申请复垦的权利人所在村、组办公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接受群众监督。

3. 审批。经核实无误且公示无异议的,村、组、镇街国土房管所签署意见后报镇街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合格的,由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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