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8)

2019-02-15 17:46

10.1.2 转移工地重新安装的垂直运输机械,在交付使用前,按有关标准进行试 验、检验并对各安全装置的可靠度及灵敏度进行测试,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 入运行。试验资料纳入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0.1.3 起重机的基础必须能承受工作状态的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满 足起重机稳定性的要求。

10.1.4 除按规定允许载人的施工升降机外,其它起重机严禁在提升和降落过程 中载人。

10.1.5 起重机司机及信号指挥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 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10.1.6 每班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对制动器、钢丝绳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各机构进行空载运转,发现不正常时,予排除。

10.1.7 起重机司机开机前,必须鸣铃示警。

10.1.8 必须按照垂直运输机械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使用条件正确操作,严禁超载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10.1.9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严禁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作业。当需进行维修作业时,必须在醒目位置挂警示牌。

10.1.10 作业中起重机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交给非本机的司机操作。工作 结束后将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断开主电源,锁好电箱。

10.1.11 维修更换零部件与原垂直运输机械零部件的材料、性能相同;外购件 有材质、性能说明;材料代用不得降低原设计规定的要求;维修后,按相关标 准要求试验合格;机械维修资料纳入该机设备档案。

10.2 塔式起重机

10.2.1 塔式起重机必须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专业生产厂生产的合格产品。使用 塔式起重机除需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外,还按规定进行正常使用时的常规检验。

10.2.2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轨道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说明书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对路基及轨道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2 安装及拆卸作业前,必须认真研究作业方案,严格按照架设程序分工负责,统一指挥。

3 安装塔式起重机必须保证安装过程中各种状态下的稳定性,必须使用专用螺栓,不得随意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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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用旋转塔身方法进行整体安装及拆卸时,保证自身的稳定性。详细规定 架设程序与安全措施,对主、副地锚的埋设位置、受力性能以及钢丝绳穿绕、 起升机构制动等进行检查,并排除塔式起重机旋转过程中障碍,确保塔式起重机旋转中途不停机。

5 塔式起重机附墙杆件的布置和间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当塔身与建筑 物水平距离大于说明书规定时,验算附着杆的稳定性,或重新设计、制作,并经技术部门确认,主管部门验收。在塔式起重机未拆卸至允许悬臂高度前,严禁拆卸附墙杆件。

6 顶升作业时遵守下列规定:

1)液压系统空载运转,并检查和排净系统内的空气;

2)按说明书规定调整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使起重臂力矩与平衡臂力矩保持平衡符合说明书要求,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

3)顶升作业随时监视液压系统压力及套架与标准节间的滚轮间隙。顶 升过程中严禁起重机回转和其他作业;

4) 顶升作业在白天进行,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必须立即停止,并紧固上、下塔身连接螺栓。

10.2.3 塔式起重机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及说明书规定,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回转限制器、行走限位开关及夹轨器等安全装置。

10.2.4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作业前,检查轨道及清理障碍物;检查金属结构、连接螺栓 及钢丝绳磨损情况;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在零位,空载运转,试验各机构及 安全装置并确认正常。

2 塔式起重机作业时严禁超载、斜拉和起吊埋在地下等不明重量的物件; 3 吊运散装物件时,制作专用吊笼或容器,并保障在吊运过程中物料不会 脱落。吊笼或容器在使用前按允许承载能力的两倍荷载进行试验,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查;

4 吊运多根钢管、钢筋等细长材料时,必须确认吊索绑扎牢靠,防止吊运中吊索滑移物料散落;

5 两台及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之间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的距离不小于 2m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采取调整相临塔式起重机的工作高度、加设行程限位、回转限位装置等措施,并制定交叉作业的操作规程;

6 塔式起重机在弯道上不得进行吊装作业或吊物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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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不得拖地行走;沿塔身垂直悬挂的电缆,使用不被电缆自重拉伤和磨损的可靠装置悬挂;

8 作业完毕,塔式起重机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转到顺风方向,并 松开回转制动器,起重小车及平衡重置于非工作状态。

10.2.5塔机防碰撞措施: 1、防碰撞措施内容

1、多台塔吊作业时,专职信号工负责塔吊临近作业时的安全警戒和指挥工作,信号工指挥准确,且与塔吊工相互配合。

2、 设置塔吊位置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且工作面应错开,尽量避免多台塔吊臂杆交叉作业,确需经常交叉作业时,应将其中一台塔吊的塔身加高,使各台塔吊的臂杆有足够的安全作业距离。

3、多台塔吊吊运物品旋转作业时,其中一台塔吊按逆时针方向旋转,回转时按顺时针方向旋转,而另一台塔吊按顺时针方向旋转,回转时按逆时针方向旋转。

4、塔吊工必需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与信号工默契配合,在两台塔吊同时运转时,塔吊工不但要密切注意对方塔吊的运转方向还应注意临近施工其他塔吊的运转情况。

5、两台塔吊只能在各自的旋转半径内工作,到交叉区时,应主动相互避让,每次操作前应按电铃提示相关人员。

6、严格遵守塔吊“十不吊”和“安全操作规程”每天下班前,两台塔吊臂杆尽量保持最远距离,且两台塔吊的臂杆停在顺风方向位置。

九、检查评价绩效测量和监视 9.1 目的 为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正确有效地运行,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与测量。

9.2 职责

9.2.1 安全经理负责组织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及其结果进行检查。 9.2.2 项目部安全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设备、职业病、消防、危险和危害 物质等的监督检查。

9.2.3 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及效果的检查。 9.2.4 公司安全委员和项目部安全小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9.3 各项目部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9.3.1 公司安全委员会制定公司年度监视和测量计划,并实施监督检查。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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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一次对目标管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测,将结果及时报送安全经理 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9.3.2 各项目部根据年度监视和测量计划实施。

9.3.3 公司安全委员会对设备安全管理、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等的实施效 果组织检查,并保存有关记录。

9.3.4 项目部负责对施工现场内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检测,对职工食堂 卫生防疫监督检查,对消防控制、场内交通控制和爆炸物品管理的实施及绩效 进行监督检查,并保持相关记录。

9.3.5 公司综合部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培训执行效果实施管理检查。 9.3.6 项目部根据公司年度监视和测量计划,制定并实施本项目部的监视和测量计划。

9.3.7 各项目部对政府监察活动应予以协调配合,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并保证外来人员的安全。

9.4 特种设备检查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检验。

9.5 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或事故隐患,由检查部门以《隐患整改通知单》等形式通知责任单位,按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处理。

十、奖惩制度 1.0 目的

为促使本工程各分包单位按照有关的施工安全法、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建立安全体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以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目标得以顺利实现和保 障业主、监理人员、承包商人员及相关方人员的安全。特规定了对本工程项目 安全与文明施工方面奖励与处罚的条件及方式。

制定本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奖优罚劣,严格管理。对在安全生产中积极进行 科学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进行科学预防事故搞好安全生产 的单位和有功个人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给予重奖;对忽视安全生产,不执行 安全规章,安全管理混乱漠视事故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因工伤事 故,突破安全控制指标的单位及有关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扬子工贸楼项目及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各专业分包(土建、装饰、室外等)单位和内部施工队伍。

3.0 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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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3.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4.0 奖则

4.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表彰,成绩突出者另行嘉奖(500 元-2000 元):

4.2 职工安全意识强,安全制度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教育及 时有效,现场安全管理符合标准规定,且无“三违”现象,安全管理资料规 范,未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分包单位。

4.3 在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日常开展的安全生产达标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专业分包和有关人员。

4.4 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中,及在施工安全防护技术方面有所创造发明 的分包单位和个人。

4.5 在消除隐患、遵章守纪、预防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5. 罚则

5.1 管理问题性质认定;

5.1.1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严重违章,罚款 500 元-1000 元:

5.1.1.1 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安全目标分解和安全目标责任人。 5.1.1.2 安全生产责任制无落实措施和检查执行记录。

5.1.1.3 新入场的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使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

5.1.1. 4 对转场、变换工种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使用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

5.1.1.5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5.1.1.6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5.1.1.7 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开挖工程、高支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未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 场监督:

5.1.1.8 施工前未对工人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讲解。 5.1.1.9 施工中未按要求做安全检查并记录。 5.1.1.10 未开班前安全会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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