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6年1月1日起,乡镇层面企业也需参加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
2、问:如何确定企业职工是否应参加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 答:凡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无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其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下列人员除外:外方人员(不含德籍和韩籍)和港澳台人员;再就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参加劳动实习的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等,其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的农村搬运队,建筑队人员;人在本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招用的因原单位停产、放长假、下岗等原因尚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3、问:企业和职工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企业首次参加社会保险,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缴费工资低于烟台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增加缴费人员时,第一次参保的持《合同制工人花名册》或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报到证或《转复军人安置登记表》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已参保人员持《养老金转移单》或《合同制工人花名册》或身份证复印件或人事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填报基金增加表;减少缴费人员时,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其它证明,填报基金减少表。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4、问: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
答:按照《劳动法》及《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规定,我市职工当年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我市上年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市上年月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工资总额”是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的重要依据,也是对用人单位稽查、防止基金流失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工资总额,即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它由以下六个部分构成:
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计件工资——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奖金——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津贴和补贴——为补偿职工特殊金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问: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目前,我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按全部职工工资的2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目前暂按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按其全部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收入之和的13%缴纳,从业人员按本人实际收入的8%缴纳。
市直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本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企业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市直企业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按照国家规定的三个行业类别实行差别费率。全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1%;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根据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
6、问:对偷逃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人员,如何处罚? 答:《征缴条例》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和应给予的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外,可视其违法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以此手段偷逃社会保险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征缴条例》还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7、问:最低工资标准是都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住房和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包含: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的浮动工资、效益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8、问:现在一些企业存在拖欠工资,应如何解决?
答:解决拖欠企业职工工资问题,近两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已经引起高度重视,并早已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同时,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建立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已经有效遏制了企业新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建立了企业欠薪报告制度、拖欠工资季报制度以及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企业信用制度、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了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监控力度。对于
企业发生的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解决。
一是对恶意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要求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二是对困难企业或者濒临破产关闭的企业发生的历史拖欠问题,可以通过三条渠道解决。首先是由工会出面,依法通过法律程序,对企业财产实行保全;其次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协调解决;第三是通过破产关闭程序,按照清偿程序解决。
9、问: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0、问: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发生纠纷怎么办? 答: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后有两个主要途径解决,一是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二是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11、问: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可延长一个月。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12、问: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标准:
答:根据鲁价费发[2005]63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是: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申诉人数为3人以下的,每件20元;申诉人数为4至9人的,每件30元;申诉人数为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人。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最高不超过4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计算收取费用:争议标的额为10000元以内的500元,10001元—50000元的部分按3%收取,50001元—100000元的部分按2%收取,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按1.5%收取,2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1%收取。
13、问:参保职工可通过何渠道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情况? 答:市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为市直参保缴费职工提供了如下查询方式,可让你足不出户了解本人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网络查询,具体网址是:http://ld.yantai.gov.cn(因全市信息未联网,目前只提供市属企业参保职工查询服务)
电话语音查询:16860016;
手机短信:移动用户发送身份证号码到05251402进行查询;联通用户发送身份证号码到8821402查询。
同时,还提醒广大参保职工,市劳动保险处还提供了电脑触摸屏查询系统,只要输入身份证号码或社会保障号码,都可查询相关参保缴费情况。
14、问:三金以公司名义交和以个人交有什么区别?以公司名义交要什么资料,以个人名义交需要什么资料?必须户口在烟台的才能在烟台办理吗?
答:以公司名义交,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在内的“五金”,公司登记开户须携带单位公章、营业执照与组织结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各2份,到所在区/市保险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个人交只缴纳养老和医疗。以个人名义交保险需办理挂档手续,携带:身份证、户口、档案材料(女同志需要加一份计划生育证明)。外来人员可以在当地参加保险。
15、问:我是一名普通工人,以前在工厂上班,工厂交纳三金,现已离职,保险转到劳动服务公司。我想继续缴,请问到哪去缴,怎么缴?怎么查询保险是否转到劳动服务公司?
答:离职后想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可到烟台市职业介绍中心办理挂档。需带齐档案材料、养老保险手册和续保单到一楼大厅劳动事务代理窗口办理原保险关系接续。你离职后,原单位就终止了你的劳动保险缴纳,如果单位为你本人办理了失业手续,只是将你的档案移交给劳动就业办公室(原劳动服务公司),不存在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