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无纸化普法考试判断题库+答案(4)

2019-02-15 18:03

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492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 493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 494 土地承包括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括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括营权采取转包括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 495 物权法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 496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 497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498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 499 广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产地标志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各种权利。 (√) 500 著作权的取得自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取得,不必履行任何手续。 (√) 501 商标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保护期限为10年。有效期届满后,如注册人继续使用该商标,必须依法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续展次数不限。 (√) 502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经过申请人向国家的专利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该主管机关向专利申请人授予在规定期间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 (√) 503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期为10年。 (√) 504 商标在商标主管机关注册后,方可取得商标专用权。 (√) 505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 (×) 506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 507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6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 508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 赠人保护。 (√) 509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 510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 511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作品。 (×) 512 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属于图形作品。 (√) 513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 514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4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515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 (√) 516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517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 518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只能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 519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 520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的程序。 (√) 521 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 522 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按照宪法来组织国家并以宪法规定进行政治运作,在根本上就是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 523 依法治国,并不仅仅是形式,在确保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更追求实质正义如最终的人民利益的保障与实现;特别是在政治上就表现为实现人民民主。 (√) 52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而且必须根植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之中,才能充分体现依法治国的内在本质与基本要求,才能作为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 (√) 525 执法为民是人

民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这也充分体现出对以人为本的坚持与贯彻,从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 526 法治理念是法律意识的系统性、正确性要求下的一种综合,可以说是个体对各种法律意识的最终修正的表现。 (√) 527 法律监督与一般的社会监督是相辅相成的,一般的社会监督有时也是引起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 528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集中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 529 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的首要要求,就是要实现科学立法,以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 530 2004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宣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531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与促进,需要社会主义法来做指导与保障。以切实实现人与自 然的和谐、人与物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 (√) 532 强调法治发展的科学性,就是要尊重法治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并用于指导法治实施。 (√) 533 从法律的视角看,法律为为重大的行政决策、工程项目决策等提供程序保证,它设定了充分的审批、核准程序,这都是为决策的科学性服务的。 (×) 534 法律对于行政决策程序的设定,是现代社会法治化的要求,也是决策科学性的保障。 (√) 535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市场经济以及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 536 法治协调发展是依法治国的社会实践,但法治协调发展中并不必然接受相应的理论指导。 (×) 537 对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来说,科学发展观不仅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而且对我们思考和把握依法治国的发展基础、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和发展步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538 从法律运行来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也不一定始终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 539 科学发展观相应要求我们总结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社会主义立法工作要广泛总结全体人民的社会实践,广泛搜集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发挥人民群众在立法中的创造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 540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执法观和司法观,充分要求我们要坚持严格的法律事实观,即坚持严格的法律证据观。 (×) 541 法治发展要自觉地尊重和服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力求使法治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协调发展,综合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使法治成为一个科学的、有机的、协调的、统一的整体。 (√) 542 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这种法律规制也体现了举证责任的科学分配。 (√) 543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应地就要看是否真正体现了人民意志、是否严格遵循既定程序并坚持以人为本、是否与人民的实际生活相适应等。 (√) 544 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特征的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等,也必然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 (√) 545 科学发展观对法律实施所提出的新的任务就是必须有力地保障和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 546 事物的发展总是从不平衡向平衡发展的,这种发展倾向始终是人类的努力方向,并真正地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而坚持科学发展观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更有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 (√) 547 依法治国的发展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之下,依法治国仍会出现一些偏差,也未必有相应成效;也就是说科学只是一种认知手段,把科学绝对化就容易犯形而上的错误。 (√) 548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发现和尊重客观规律,而这是法治发展中所必需的,它是我们的依法治国获得成功的基本保证和必要条件。 (√) 549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丰富和修正,不仅要来源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更要始终与实践相结合,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 (√) 550 1982年《宪法》中去掉了工人的“罢工自由”的表述,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并保证了改革开放过程中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但从长远看这也打破了资劳平衡,最终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可以说是不符合科

学发展观的要求的。 (√) 551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来说,恰恰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将有限的实践应用于无限领域,并且作为其唯一标准,这本身就很不科学。 (√) 552 广义的职务犯罪,包括刑法分则各章中,所有与职务有关的犯罪。 (√) 553 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国家的管理活动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 554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555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 556 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557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 558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即斡旋受贿罪。 (×) 559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560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的,构成犯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 (×) 56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 562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563 证券是一种表彰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也就是记载并且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 (√) 564 证券具有下面几个特征:第一,证券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凭证。第二,证券是一种流通性的权利凭证。第三,证券是一种要式性的权利凭证。第四,证券是一种收益性的权利凭证。 (√) 565 根据我国2005年《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证券的范围包括了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 566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 567 债券是社会上各类经济主体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承诺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证券。 (√) 568 投资基金券,是指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运用进 行证券和产业的投资。 (√) 569 内幕交易,又被称为内部人交易或内线交易,指的是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 570 操纵市场,指的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是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的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制造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诱使投资者在不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证券投资判断,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 571 虚假陈述,指的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的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是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或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 572 欺诈客户,指的是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侵犯客户权益的非法行为。 (×) 573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意义上的财政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 574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财政公正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四个方面。 (×) 575 财政收支划分法也称为财政平衡法,是财政分权的必然产物。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收支范围、下级政府对上级的财政上缴、上级政府对下级的财政拨款,都通过财政收支划分法予以规范。 (√) 576 预算法是政府财政行为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它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财政资金入库、管理和出库的相关内容。 (√) 577 财政转移支付法主要规范政府有对价的资金拨付行为,如政府间转移支付、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或对公民的救济等。 (×) 578 财政投资法主要规范政府对公用企业、基础设施、高科技企业等的投资行为,通过选题、立项、评估、审批、监督等环节的制度控制,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防治腐败等目的。 (√) 579 财政贷款法主要规范中央对地方政府,以及上级地方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的借款行为,但不包括包括政策性银行对企业或重大工程项目的贷款行为。 (×) 580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 581 税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582 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征税机关、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 583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 584 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社会政策原则四个方面。其中,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最为重要。 (×) 585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 (√) 586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有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征税合法性原则。 (√) 587 税收公平原则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 (√) 588 流转税是以商品销售收入额和服务性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 (√) 589 所得税是以财产收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590 行为税是对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而征收的税种的总称。 (√) 591 资源税:对从事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发、使用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的总称。包括矿产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宅基地流转税。 (×) 592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支配的财产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属于财产税的主要有房产税和契税。 (√) 593 金融法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本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594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经营信托、证券、保险及实业投资业务。 (√) 595 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具有的独立民事法律主体地位。 (√) 596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必须维持足以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资本水平,保证商业银行的经营实力。 (√) 597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信贷自主权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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