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株洲市红日置业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湖南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本承包的商住楼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同本保修书第二条保修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双方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2、 3、
土建工程为1年,屋面防水工程为:按国家建设部规范执行; 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按国家建设部规范执行; 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按国家建设部规范执行;
4、
其他约定:如发生事故,发包方电话通知承包方,3天内承包方必须派人维修、逾期发包方请人维修,费用由承包方负责。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书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下跑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保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2。质量保修金不计付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备注: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的条款,双方在实施中内容不能变动,双方承担条款内的责任。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人代表 签字: 法人代表 签字:
法代委托人签字: 法代委托人签字:
2015年11月 日随施工合同同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