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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2 进入控制区与监督区工作的人员,进入前应根据作业要求对其进行辐射安全基本知识与规程的教育,经考试合格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该区工作。 8.5.2.3 控制区应有明确的边界线,区内应有辐射标志和警告信号。
8.5.2.4 “高剂量率区”与“高污染区”应有醒目的边界线,如设置栏杆或障碍物,并有醒目的辐射标志与警告信号,未经特许不得入内。
8.5.2.5 应根据退役作业的进展和实际需要,及时扩大或缩小、设置或解除控制区及控制区内的“高剂量率区”与“高污染区”。 8.6 退役作业中的辐射安全措施
8.6.1 在退役作业前应周密计划作业需要的人数与时间、工作程序与防护措施,预测退役作业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并作出应的应变安排。
8.6.2 应保证退役作业期间工作场所的通风系统与空气净化装置有效地运行。 8.6.3 在拆卸污染设备前,应进行有效的去污处理。在选择去污工艺与去污方法时,应注意减少二次废物量,并考虑废物处理的复杂性。
8.6.4 在拆卸污染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放射性粉尘迁移与扩散的措施,如水下切割、湿法操作,设置把整个切割机械与被切物品都包容在里面吸尘罩,安装带有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的局部排风装置等。
8.6.5 在拆卸污染设备时,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需要,采取戴呼吸面罩、穿防护气衣等减少放射性粉尘吸入量的措施。
8.6.6 退役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放射性流出物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8.6.6.1 放射性气体、气溶胶经适当处理,达到允许标准后方可由烟囱排入大气。 8.6.6.2 排入环境的放射性液体应经过处理,当达到允许标准后方可排放。放射性废液的排放口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8.7 退役的辐射监测
8.7.1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退役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8.7.2 必须监测退役作业场所的辐射水平和排入环境的放射性流出物浓度。 8.7.2.1 应根据作业场所的辐射水平和工作要求,选择适当的剂量仪表和监测地点,定期地或者连续地监测作业场所的辐射水平。
8.7.2.2 应根据退役作业的需要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放射性气溶胶浓度及主要核素所占的比分。
8.7.2.3 应监测烟囱口放射性气体的总排放量、排放浓度及主要核素所占的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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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4 应监测放射性废液排放口的总排放量、排放浓度及主要核素所占的比分。 8.7.2.5 在去污作业与拆除作业中应进行表面污染监测。应拆除一处、监测一处,以确保退役作业的质量。
8.7.2.6 退役中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监测内容为: a. 大气中放射性气溶胶浓度监测; b. 放射性沉降物监测; c. 土壤放射性比活度监测; d. 天然水源中放射性浓度监测; e. 动、植物体中放射性比活度监测; f. 环境γ辐射监测。
8.7.3 退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全面的辐射监测。监测内容主要为: a. 退役遗址的表面污染水平监测及主要污染核素分析; b. 退役遗址的环境监测。监测内容同8.7.2.6条。
8.7.4 退役工程完成后,若留有放射性遗址,应定期进行放射性气体逸出率与放射性液体渗透率测量,并定期进行环境辐射影响监测。
8.8 对退役后留下的放射性遗址,应作好保护性覆盖层,并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9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处置
9.1 应制订详细的废物处理与处置计划,提出安全、有效地处理、包装、装卸、运输与最终处置放射性废物的技术方案。
9.2 对退役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按GB 9133的规定进行区分,并按其种类、等级分别予以处理与处置。
9.3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废物混合收集、贮存。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收集、贮存。超铀废物与非放化学毒物禁止送低、中放废物处置场处置。放射性废物应送放射性废物库。
9.4 放射性废气、废液处理中产生的废物残渣应予以固化并妥善贮存。固化废物块应具有浸出率低、化学稳定性好、热导性高、抗辐照性能好及机械强度高等特性。 9.5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处置应确保露天水源和地下水不被污染。
9.6 退役中产生的低、中放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GB 9132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9.7 外运的放射性废物必须包装。包装物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以满足装卸、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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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处置要求。货包的重量、体积、形状与尺寸应与装卸、运输、处置中的安全操作相适应。 9.8 放射性废物的货包与货包的分类、分级、放射性活度限值、运输容器表面污染要求、运输与标签要求、安全管理及批手续等,均应符合GB11806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