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权分置改革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已取得阶段性胜利为了更好、更快、更有效地全面开展股权分臵改革工作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积极推进新老划断促进各股差异化、
第二加强资金供给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缓解扩容压力资本市场的供求平衡、
第三赋予流通股股东更多的决策权利监管部门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全流通的实现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和重要领域有必要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掌握对其的绝对控股权。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尽管目前市场各方对改革的认识还不太一致改革的效果还未能充分体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股权分臵改革在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中具有历史性意义改革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
案例四: 金融创新下的互联网金融
2010年之后,一些互联网企业,特别是掌握互联网入口的第三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数据挖掘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推出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产品。比如阿里巴巴公司推出的阿里小贷,是大电商企业在小微贷领域的创新;人人贷、拍拍贷等公司推出的互联网个人对个人的信贷业务(Peer to Peer)、基于互联网和复杂数理模型下的比特币(bitcion)。互联网金融创新逐步打破传统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务多方面的垄断。2013年6月,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通余额宝功能,与天弘基金公司合作,直销中国第一支互联网基金。作为一种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不足一个月,客户转入余额宝资金规模已突破百亿元,引起金融市场的高度关注和讨论。余额宝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整体偏负面,主要体现在对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和基金代销业务会造成一定冲击。
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冲击 1、与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相比,余额宝的收益远超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以2013年6月28日为例,余额宝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6.084%,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仅0.35%,不可避免地会对银行存款产生一定分流作用(数据来源:和讯财经)。 2、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相比,余额宝不仅能够因持有货币基金得到较高收益,还能随时赎回基金用于消费支付和转出,其流动性与活期存款相当,而且余额宝对用户的最低购买金额没有限制,一元钱就能购买,让广大支付宝用户通过“存零花钱”方式就能获得增值机会,从而可能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构成一定冲击。 3、随着未来支付宝公司引入更多的资产管理公司,推出更多的金融产品,加上其他第三方支付公司纷纷效仿的聚集效应,很可能对商业银行的基金代销业务造成一定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经济学解读
1、从功能金融观的角度分析,凭借信息处理和组织模式方面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在多数金融功能的发挥上较传统金融更加有效率,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可能会更低。
2、从机构是视角,我们也不能忽视传统金融体系本身所具有的制度特征。与其他主体相比,传统金融有相当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是多种因素长期演进的结果,同时也受到现行法律的认可监管。
3、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竞争关系,二者有很大的融合空间,(1)传统金融机构可以吸取、应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和组织模式,以实现自身的转型与调整;(2)互联网金融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也可以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与服务效率。
4、从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是更接近于金融市场的一种服务模式,其发展与壮大,会有助于直接融资占比的提高和金融结构的优化。
三、正确对待互联网金融的态度
第一、 货币当局应该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完善对这些行业的监管制度,同时积极倡导银行利率市场化。
第二、 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管理团队和专家顾问团队,规范自身投资行为。
第三、 普通民众应当冷静的看待这一新兴的市场,理智的分析,不要从众,并且在在自己内心做好一定的风险预期。 正如美国诗人艾伦金斯堡曾今说过一句话:年轻时太激进的人往往很容易在年老时变得保守。面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年轻的行业,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谨慎和冷静避免当这一行业在不久的将来规范化,更具生命力之后,而我们却不在有年轻时的勇气。
如何有效的对金融创新下的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是监管机构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限制余额宝,取缔虚拟信用卡乃至关停拍P2P网贷机构这些粗暴简单的行政手段,不仅不能有效的监管,更重要的是挫伤了金融创新。
案例五:“8·16”光大乌龙指案分析
一、事件经历
2013年8月16日当天,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在进行ET F套利时下单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大量买单瞬间推升沪指5.96%,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随后,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 F(交易所交易基金)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同年8月30日证监会通报,“8·16”光大证券事件中采取的补救措施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徐浩明、杨剑波等4名责任人被分别罚款60万元,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光大证券除固定收益外的自营业务被暂停,并在同年11月1日正式实行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今年2月8日,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该事件的判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作为原告方,杨剑波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证监会针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方面则进行了反驳,称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二、原因分析
“8·16股市事件”的肇事者光大证券的“乌龙指”,周五上午瞬间让整个A股市场增加了3400亿的市值,但飙涨的奇迹没有持续上演,仅仅两分钟后,指数又像被抛高的石块一样直直下坠,收盘时以下跌终场。这意味着光大证券在现货市场将遭遇巨额亏损。 然而,有心的投资者会发现,中金所信息显示,光大证券子公司光大期货在16日收盘后,持有的股指期货主力合约IF1309卖单量为10194手,比上一日激增7023手。 人士分析,如果光大证券足够灵活大胆,他们不会亏钱,甚至可能赚钱,只要卖空足够量的期指锁住亏损,甚至可以裸露风险增加净空头。 一位资产管理界资深人士甚至向媒体表示,光大证券可能会在2013年8月19日通过上证50、沪深300卖出砸盘,以此通过49亿元的空单来赚钱。 触发原因:
策略投资部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统出现了问题,核查中发现,订单执行系统针对高频交易在市价委托时,对可用资金额度未能进行有效校验控制,而订单生成系统存在的缺陷,会导致特定情况下生成预期外的订单。 巨量市价委托订单被直接发送至交易所。
深层原因:
交易员级:对于交易品种、开盘限额、止损限额三种风控,后两种都没发挥作用。 部门级:公司监控系统没有发现234亿元巨额订单,同时,或者动用了公司其他部门的资金来补充所需头寸来完成订单生成和执行,或者根本没有头寸控制机制。
交易所:上交所对股市异常波动没有自动反应机制,对券商资金越过权限的使用没有风控,对个股的瞬间波动没有熔断机制。(上交所声称只能对卖出证券进行前端控制)
三、引发的思考
1.积极研究完善相关风险的前端防控制度
此次事件中,市场对于交易所为何没有对券商自营席位交易数量、金额进行前端控制也颇有疑问。 对此,上交所表示,从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的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因此证券买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资者资金信息的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负责。此外,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要求证券公司缴存结算备付金,并在交易结束后的次日缴足结算资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证券公司的自营交易是“超额买入”或“信用 交易”。 虽然交易所市场监察系统具有相关交易预警指标,能及时发现异常交易,但毕竟是在交易达成后,只能进入事后处置环节,无法进行有效预防。为此,上交所将在监管机构统筹组织下,积极研究完善相关风险的前端防控制度和措施。
2.进一步研究论证熔断机制和“T+0”机制
此次事件发生后,证券交易的熔断机制和“T+0”制度再次成为市场呼吁的热点问题,对此,上交所发言人指出,证券交易的熔断机制,是指当股市大盘或个股波动超过预先设定的标准时,触发交易中断或暂停的机制。事件发生时,部分欧美市场采用了这一机制。我国证券交易没有建立熔断机制,但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
总体上看,在大盘和个股已有涨跌幅限制的前提下,熔断机制的作用可能有限。但从给市场提供冷静期以消化信息的角度看,熔断机制有一定作用,上交所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一句话就是“习惯了执法身份的证监会,似乎并不适应被告席的板凳”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自身的官僚习气,被利益集团左右,自律制度的缺失也是对监管制度较真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