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民法保证(钟秀勇)(3)

2019-02-15 19:39

条行使债权的,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任务由保证期间转交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按照《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开始计算为期2年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So,“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不再计算保证期间”。

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担保法解释》第34条)

①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例3】甲欠乙100万元,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提供保证,约定在债务人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①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②假设乙于2009年8月1日起诉债务人甲,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生效判决。乙对丙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整个诉讼期间不开始计算!)。③须注意:甲对乙的债务(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3月1日,因乙于此期间起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①,重新起算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11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④没错!此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

【例4】甲欠乙100万元,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①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②假设乙于2009年8月1日在诉讼之外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开 ①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

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1 / 17

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期间是2009年8月2日至2011年8月1日。③甲对乙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3月1日。

3.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 ①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分别计算的。

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若债权人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没有行使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无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状况如何,保证人均可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③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若债权人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没有行使权利,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即使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保证人亦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

4.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担保法解释》第36条) (1)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

①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②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例5】甲欠乙100万元,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提供保证,约定在债务人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乙于2009年8月1日起诉债务人甲,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生效判决。①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根据前述【例3】阐释的理由,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均为2011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②假设2013年2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内最后6个月内),乙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乙对甲的债权(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止。③主债务中止的原因是,诉讼时效期间所剩无几(6个月内),乙丧失对甲主张债权的能力。同样,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乙也丧失了对丙主张权利的能力,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在最后6个月内,亦应中止。④所以,《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也中止。⑤理解的秘诀:诉讼时效中止的

12 / 17

概念。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

①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②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例6】甲欠乙100万元,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提供保证,约定在债务人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乙于2009年8月1日起诉甲,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甲自即日起向乙履行债务。①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根据前述【例3】阐释的理由,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均为2011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②假设乙于2011年6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此举将使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自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假设法院于2013年6月1日确定甲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那就从2013年6月2日重新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执行时效)。③由于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乙对甲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丙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如果乙于2011年6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那么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于2013年6月2日重新起算时,乙对丙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了(最后一天是2013年4月1日)。这显然是不公平的。④故《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也中断。⑤理解的秘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例7】甲欠乙100万元,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乙于2009年8月1日在诉讼之外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①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例4】阐释的理由,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3月1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8月2日至2011年8月

13 / 17

1日。②假设乙于2011年2月1日请求甲履行债务(请求后乙即返回家中等待),则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因乙主张权利而中断,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重新起算(自2011年2月2日至2013年2月1日)。同时,由于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任何障碍,故乙于2011年2月1日请求甲履行债务行为不能产生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效力。③故《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不中断。④理解的秘诀: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真题】下列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03年·卷三·42题)(答案:AD)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真题】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06年·卷三·59题)(答案:ABC)

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 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六、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1. 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抗辩(包括抗辩权) ①保证人自己的抗辩;

②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除外)。

【例】甲欠乙100万元,由丙对1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死亡,甲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甲的遗产。经查,甲的积极遗产价值50万元。乙请求丁清偿甲欠的100万元债务,丁以限定继承为由仅清偿了50万元。乙随即请求丙对剩余的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14 / 17

①问题:丙能否援用丁对乙基于限定继承享有的抗辩,拒绝就5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答案:不能。②原因:基于《继承法》第33条之限定继承的抗辩,系专属于继承人丁的抗辩,保证人丙无权援用。

2. 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②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享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3. 保证人可以援用的债务人的抗辩权(来源于保证债务内容及范围上的从属性)。 (1)可援用之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 ①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 ②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顺序履行抗辩权。 ④不安抗辩权。

(2)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

4. 保证人的抗辩与保证人的追偿权

①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了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就超出主债务范围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就超出主债务的部分,保证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

②若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但是,若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③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例1】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保证。后乙请求甲履行债务,甲对乙行使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甲的抗辩权成立)。乙于是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①因甲对乙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乙对甲的100万元债权全部被阻碍。②基于保证债务的内容和范围上从属性。丙对乙的保

15 / 17


2014年民法保证(钟秀勇)(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C语言练习册答案_(2010)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