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知识产权侵权(4)

2019-02-15 21:00

注重学习强化优势

我们的集成电路企业在修练自己内功时,也要以欧美日企业为参考,学习他们是如何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策略以保护自己的市场地位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

首先,我们也要尊重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其实,企业间的专利授权在美国、欧洲是比较常见的现象。特别是在SoC将形成规模的未来,IP的大量复用势必会使知识产权交易日益频繁。即使不考虑侵权的问题,我国的企业也不可能开发所有的技术,不可能所有的产品都从无到有完全自已开发。尽管我们的企业可以做到这一点,在许多欧美日企业的技术已经成为行业标准或事实标准的情况下,如果产品不与这些标准兼容,将很难被市场接受。所以,我们的企业没有必要闻“授权”、“许可费”色变。

今天半导体领域的产品想做到完全不使用任何其他厂商技术的可能性非常小,取得其他公司的授权是避免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的基本方式。但企业要有自己的许可策略,做到清清楚楚交费,尽可能将许可费降至最低。因而,企业首先要有自己的专利申请,如果有非常重要的技术且企业的市场或者竞争对手主要在欧美的话,企业也要在这些地区有几件重量级的专利。通过交叉许可,特别是用中国市场换美国市场的谈判方式降低我们的许可费。

同时,我们在进行项目、产品开发或者进入欧美前就应该进行竞争对手的专利分析,事先绕过一切可能绕过的专利,只为那些确实不能绕过的基本专利交费。最为重要的是,在引进技术、取得授权许可的同时,不忘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竞争力,并加强保护。

其次,我们也要了解和学习竞争对手的游戏规则及惯用做法,并制定相应的策略,做到师夷长技以制夷。比如,我们的集成电路企业将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时,一定要关注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看其是否与美国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有抵触,否则就会遇到高“专利门槛”。例如,对于发明专利,中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先申请制”,而美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先发明制”。中国的发明专利即便在优先权期内也不一定会被美国批准。也就是说,在美国专利权没批准前,即便有中国专利在美国也不会保护,而且有可能还会在美国引发侵权问题。再就是美国的专利不全是在中国申请了专利,在中国不曾存在的专利权在美国可能就是专利。所以,了解企业产品主要出口国的专利与所出口的产品技术之间的专利状态是非常重要的。再有,如美国的“337条款”,美国的专利权、商标权的所有人遭遇侵权时,可以根据乌拉圭协议修订过的“美国1930年海关法”第337条款的具体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递交“申诉书”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所谓的“337条款”的内容是:对“认为违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及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构成作法贸易行为”进行制裁。

“337条款”执行多年以来,为打击20世纪70年代开始崛起的亚洲新兴工业国家起到了显著效果,并保护了美国市场。上世纪70年代,日本将技术含量高的半导体等产品出口到美国,冲击了美国的国内市场,影响了美国的相关制造业,美国就用“337条款”设立门槛,阻止了日本的产品对美国市场的占领。为此,日本向美国出口产品的企业都因为“337条款”而付出了高额的“学费”。所以,我们的集成电路企业有必要了解美国的“337条款”,学习日本企业如何应对337条款进而最后将其作为保护自己在美国市场的一种工具的。

在我们集成电路企业的每个产品出口到欧美日前,先了解进口国的知识产权游戏规则,为每个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市场进入知识产权风险应对策略,可以降低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减少陷入海外巨额涉诉的可能性。在企业内部先评估了知识产权风险的情况下,再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聘请进口国的律师讨论进一步降低风险的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的集成电路企业需要不断强化自己的知识产权防范和进攻能力,正视欧美日企业的知识产权工具的商业化运用,积极制定自己的应对策略,尽快加入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最大限度地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争取无形资产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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