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吉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 DB22T498-(3)

2019-02-15 21:02

5 监理资料

5.1 监理管理资料

5.1.1 监理规划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依据;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计划、岗位职责;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措施;施工安全监督措施; 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设施。

2 监理规划应经本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填写监理规划报审表,见附录B表B01,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审核手续签字盖章齐全。

3 大、中型项目监理规划可分阶段编写。当项目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监理规划也应予修改、审批。 5.1.2 监理实施细则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工程开工前,及时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其内容包括: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控制要点和目标;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2 对一般房屋建筑工程14层以上;跨度24米以上(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 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或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宜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 监理实施细则不应与已经批准的监理规划、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的有关要求相矛盾。

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5.1.3 旁站监理方案

1 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的同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暂行)》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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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单位工程的旁站监理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2 旁站监理方案采用文件收发记录表,见附录B表B02,应送建设、施工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 5.1.4 监理月报

1 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并在约定的时间报送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 2 基本内容有:项目工程概况、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工程签证情况、合同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项目监理工作小结、下月监理工作计划。如有特殊情况时其内容可增减。

3 监理月报应符合附录B表B03规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5.1.5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

1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承包、监理等单位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2 会议纪要应包括:

1) 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人员和职务、会议主持人。 2) 会议主要内容:

(1)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

其分工。

(2) 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 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 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

地点及主要议题。

3 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总监理工程师审阅,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发至合同有关各方,并应有签收手续。 5.1.6 监理会议纪要

1 在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一次工地会议关于工地例会的决议,定期组织召开工程监理例会。

2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题会议。 3 会议纪要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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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 其他有关事宜。 5.1.7 监理工作日志

1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单位工程(或专业)就以下内容进行真实记录:

1)日期、天气、气温等情况;当日施工部位及施工单位投入资源情况。 2)施工物资进场验收,施工物资、试块、试件见证取样及使用情况。 3)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包括参加人员及问题处理结果。 4)平行检验、旁站监理、巡视检查情况。 5)各种停工、变更、索赔原因及时间。 6)工程进度、施工安全情况。 7)其它事项。

2 监理日志应语言简练,内容具有连续性和可追溯性,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阅签。 5.1.8 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就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总结,按附录B表B04填写并报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理机构人员及设施投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必要的工程影象资料。

5.1.9 工作联系单

工作联系单是参建各方的通用表格,见附录B表B05规定。由联系事宜的提出单位编写,接收单位签收。接收单位对联系事宜有异议时也可采用工作联系单予以答复。 5.1.10 监理工程师通知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监理工程师通知填写应符合附录B表B06规定填写。

5.1.11 工程暂停令

1 签发工程暂停令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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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

5)施工单位未经许可就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2 工程暂停令应明确停工原因、时间、部位及整改要求;明确停工部位的保护及支护要求;明确复工的条件。

3 工程暂停令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暂停令填写应附合附录B表B07的规定。

5.2 质量控制资料

5.2.1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根据不同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按国家有关现行规定,形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5.2.2 旁站监理记录

1 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后应填写旁站监理记录,填写内容应符合附录B表B08的规定。其中:

1) 施工情况:填写所旁站部位(工序)的施工作业内容,主要施工机械、材料、人员和完成的工程数量等。

2) 监理情况:填写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人员到岗、持证上岗、施工机械、材料准备情况,执行施工方案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及核

查进场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进场质量检验报告等。

2 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质检员不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5.2.3 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1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后,利用一定检查或检测手段,以不低于规范要求的比例,对工程材料或工程实体进行的独立检验活动,称为工程平行检验。应首层(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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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必检,以了解施工单位素质、施工技术水平。其它检验次数按工程实际确定,但应力求起到监督、控制作用。

2 检验结束后应填写工程平行检验记录见附录B表B09,其中:

1) 检验项目: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记录,工程材料或工程实体的具体检验项目。 2) 检验方式:量测、送检、观察、现场试验等。

3) 问题及处理情况:真实记录检验、检测结果并与施工单位自检的结果、规范标准相比较;不合格部位的整改情况;以及复检结果。 5.2.4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备案表

工程见证人和试验检测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填写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备案表见附录B表B10,向该工程的监督机构递交,进行备案,如发生见证人或试验检测单位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它是检测单位收取送检样件,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见证行为的依据。 5.2.5 见证记录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见证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现场取样员对工程中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见证员要在见证取样结束后及时填写见证记录,填写见证记录应符合附录B表B11的规定,真实记录见证过程。

5.3 造价控制资料

5.3.1 工程款支付证书

1 工程款支付证书是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费用、工程结算款的支付用表,由项目监理机构按附录B表B12的规定填写。

2 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并按附录B表B13的规定填写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记录,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作为支付的证明,同时批复给施工单位。

5.3.2 费用索赔审批表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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