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基础知识(1)(7)

2019-02-15 21:16

四、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系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前室或阳台、凹廊,通向前室、阳台、凹廊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二)防烟楼梯间的适用范围

发生火灾时, 防烟楼梯间能够保障所在楼层人员安全疏散,是高层和地下建筑中常用的楼梯间形式。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1.一类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

4.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以及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

第五节 避难层(间)

避难层是超高层建筑中专供发生火灾时人员临时避难使用的楼层。如果作为避难使用的只有几个房间,则这几个房间称为避难间。

1.避难层的设置条件及避难人员面积指标

(1)设置条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2)面积指标。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可按5人/㎡计算。

2.避难层的设置数量

根据目前国内主要配备的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范规定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可将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由云梯车救援下来。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所在设备层的布置需要和使用管理以及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45m。

第六节 逃生疏散辅助设施

一、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一)应急照明 2.设置要求

(1)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②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③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二)疏散指示标志 2.设置要求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三)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共同要求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少于1.5h,对于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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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建筑电气防火

第一节 电气线路防火 第二节 用电设备防火

(二)照明灯具的设置要求

1.在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气体混合物的场所和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场所选用定型照明灯具有困难时,可将开启型照明灯具做成嵌墙式壁龛灯,检修门应向墙外开启,并保证有良好的通风;向室外照射的一面应有双层玻璃严密封闭,其中至少有一层必须是高强度玻璃,安装位置不应设在门、窗及排风口的正上方,距门框、窗框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m,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m。

2.照明与动力合用一电源时,应有各自的分支回路,所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配电盘盘后接线要尽量减少接头;接头应采用锡焊焊接并应用绝缘布包好。金属盘面还应有良好接地。

3.照明电压一般采用220V;携带式照明灯具(俗称行灯)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V;如在金属容器内及特别潮湿场所内作业,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36V以下照明供电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4.36V以下和220V以上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区别,低压插头应无法插入较高电压的插座内。

5.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过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6.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7.各种零件必须符合电压、电流等级,不得过电压、过电流使用。 8.明装吸顶灯具采用木制底台时,应在灯具与底台中间铺垫石板或石棉布。附带镇流器的各式荧光吸顶灯,应在灯具与可燃材料之间加垫瓷夹板隔热,禁止直接安装在可燃吊顶上。

9.可燃吊顶上所有暗装、明装灯具、舞台暗装彩灯、舞池脚灯的电源导线,均应穿钢管敷设。

10.舞台暗装彩灯泡,舞池脚灯彩灯灯泡,其功率均宜在40W以下,最大不应超过60W。彩灯之间导线应焊接,所有导线不应与可燃材料直接接触。

11.各种零件必须符合电压、电流等级,不得过电压、过电流使用。

二、电气装置防火

(一)开关防火

开关应设在开关箱内,开关箱应加盖。木质开关箱的内表面应覆以白铁皮,以防起火时蔓延。开关箱应设在干燥处,不应安装在易燃、受震、潮湿、高温、多尘的场所。开关的额定电流和额定电压均应和实际使用情况相适应。降低接触电阻防止发热过度。潮湿场所应选用拉线开关。有化学腐蚀、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把开关安装在室外或合适的地方,否则应采用相应型式的开关,例如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采用隔爆型、防爆充油的防爆开关。

在中性点接地的系统中,单极开关必须接在火线上,否则开关虽断,电气设备仍然带电,一旦火线接地,有发生接地短路引起火灾的危险。尤其库房内的电气线路,更要注意。

对于多极刀开关,应保证各级动作的同步性且接触良好,避免引起多相电动机因缺相运行而损坏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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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动机防火

(一)电动机的火灾危险性 1.过载 2.缺相运行 3.接触不良 4.绝缘损坏 5.机械摩擦 6.选型不当 7.铁心消耗过大 8.接地不良

(二)电动机的火灾预防措施 1.合理选择功率和型式 2.合理选择启动方式 3.正确安装电动机

4.应设置符合要求的保护装置 5.启动符合规范要求 6.加强运行监视

7.加强电动机的运行维护

第八章 建筑防爆

第一节 建筑防爆基本原则和措施

二、防爆措施

(一)预防性技术措施

1.排除能引起爆炸的各类可燃物质 2. 消除或控制能引起爆炸的各种火源 (二)减轻性技术措施 1.采取泄压措施

2.采用抗爆性能良好的建筑结构体系 3.采取合理的建筑布置

第二节 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范围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爆炸性气体环境 (1)0级区域(简称0区)。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的场所。

(2)1级区域(简称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3)2级区域(简称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2.爆炸性粉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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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场所。

(2)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场所。 二、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一)总平面布局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如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按其储存物品性质不同为25m~40m。

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0,以有效利用穿堂风,将爆炸性气体吹散,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坡一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4.防爆厂房宜单独设置。如必须与非防爆厂房贴邻时,只能一面贴邻,并在两者之间用防火墙或防爆墙隔开。相邻两个厂房之间不应直接有门相通,以避免爆炸冲击波的影响。

第三节 爆炸危险性建筑的构造防爆

一、泄压

(一) 泄压面积计算

爆炸能够在瞬间释放出大量气体和热量,使室内形成很高的压力,为了防止建筑物的承重构件因强大的爆炸力遭到破坏,将一定面积的建筑构、配件做成薄弱泄压设施,其面积称为泄压面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A?10CV23 (式2-8-1)

式中 A— 泄压面积(㎡);

V— 厂房的容积(m3);

C— 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m3), (二)泄压设施 2.泄压设施的选择

泄压设施可为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但宜优先采用轻质屋盖,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二、抗爆

(一)防爆结构形式的选择 耐爆框架结构一般有如下三种形式: 1.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这种框架结构由于梁、柱与楼板等接点处的刚性较差,抗爆能力不如现浇式框架结构。若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则应在梁、柱与楼 3.钢框架结构。

(二)隔爆设施

在容易发生爆炸事故的场所,应设置隔爆设施,如防爆墙、防爆门和防爆窗等,以局限爆炸事故波及的范围,减轻爆炸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防爆墙上不得设置通风孔,不宜开门窗洞口,必须开设时,应加装防爆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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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防爆

一、电气防爆原理与措施 (二)电气防爆基本措施 1.宜将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电弧和危险温度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

2.采用防爆的电气设备。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如无特殊需要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3.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的一般情况不需要接地的部分,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仍应接地,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4.设置漏电火灾报警和紧急断电装置。 5.安全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四、防爆电气设备

(一)电气设备的基本防爆型式 1.隔爆型(d) 2.增安型(e) 3.本质安全型(i) 4.正压型(p) 5.油浸型(O) 6.充砂型(q) 7.无火花型(n) 8.浇封型(m) 9.特殊型(S) 10.粉尘防爆型

第九章 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一、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

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2.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生产厂房对采暖的要求:

(1)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 5℃(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但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2)散发物(包括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和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且不应在这些房间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不燃烧材料隔热。

(3)不应使用肋形散热器,以防积聚粉尘。

第二节 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一、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原则 1.甲、乙类生产厂房中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以防止排出的含有可燃物质的空气重新进入厂房,增加火灾危险性。丙类生产厂房中排出的空气,如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如棉、毛、麻等),易造成火灾的迅速蔓延,应在通风机前设滤尘器对空气进行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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