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防治水工作细则(2)

2019-02-15 21:50

总 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8号令)等要求并结合我省煤矿的实际情况,拟定《四川省煤矿防治水工作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供煤矿企业和监管监察部门使用。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全省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防治水工作,暂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一章 煤矿水患分类方法及危险性分级

一、煤矿水患分类方法

《四川省煤矿水患分类方法》把我省煤矿水患划分成老空水、地表水、岩溶水(地下暗河)、裂隙承压水、断层水、钻孔水、排水系统安全性差、技术资源及技术手段不足等八大类四十个亚类,见附录一。

二、煤矿水患危险性分级

全省煤矿水患划分为极危险级(Ⅰ级)、很危险级(Ⅱ级)、较危险级(Ⅲ级)和危险级(Ⅳ级)等四个级别。见附录二。

第二章 煤矿防治水分级管理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防治水工作的副矿长是具体负责人。煤矿要有专业的防治水队伍,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

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Ⅰ、Ⅱ、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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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水患煤矿的防治水工作,分管防治水工作的副局长是具体负责人。

市(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点负责辖区内Ⅰ、Ⅱ级水患煤矿的防治水工作,分管防治水工作的副局长是具体负责人。

各煤监分局负责辖区内煤矿防治水监察工作,分管防治水的副局长是具体负责人。

四川省煤矿防治水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省煤矿防治水的工作督查和指导,并对Ⅰ级水患煤矿重点督查。

第三章 水患现状调查

全省煤矿企业均要开展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工作,其基础资料是制定煤矿防治水方(预)案的主要依据。

一、水患现状调查

1.在开展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 “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水患调查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08]376号)”中的技术要求执行,具体技术要求见附录三。

2.煤矿水患现状调查报告经编制单位审核合格后送交“中心”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合格后的煤矿水患现状调查报告(包括文字和电子文档)送交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中心”备案存档。

3.各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必须在事故后重新开展水患现状调查工作,此水患现状调查报告是申请恢复生产的必备条件之一。

4.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及编制报告的工作,须由经“中心”审查准入的专业队伍承担。

第四章 矿井水动态观测

全省煤矿企业在自查自检和水患现状调查工作基础上,应建立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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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水动态(长期)观测系统。动态(长期)观测系统由井上、井下各观测点组成,并分别建立台帐。根据矿井水的补、迳、排条件,各点一般5~10天观测一次,洪汛期要加密观测,矿井涌水量每天坚持观测。

一、降水量动态(长期)观测系统

降水量动态(长期)观测包括接收气象(降水)预报、开展降水量观测和绘制降水量-矿井涌水量动态曲线图三项工作。

1.接收气象(降水)预报

各煤矿企业应与最近的气象台(站)签订协议,及时获得降水预报信息。之后,要索取测场降水量观测成果。

2.开展降水量观测

提倡煤矿企业开展矿区降水量简易观测工作。降水量观测的主要方法是:配置一组量杯,设置在矿部或矿区代表性降水量补给区;当一次降水过程结束时直接从量杯刻度记录降水量,大、暴雨时段的强降水量要及时单独观测。

3.绘制降水量-矿井涌水量动态曲线

采用获得的降水量、矿井涌水量动态观测资料,绘制矿井涌水量随降水量变化的动态曲线图。

二、地表水动态(长期)观测

地表水观测的主要对象是泉、井、废弃小窑,河流、溪沟,池塘、水库,采空塌陷区,渣场、尾矿库,岩溶陷落柱,滑坡、泥石流等,并在地形地质及水文地质图中进行标注。一般每十天定时观测一次,洪汛期加密观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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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井观测

采用堰测法或提桶法观测泉、井涌水量,单位为“L/s”,并观测记录水的流、涌出状态及气温、水温、水的颜色、透明度、嗅、味等物理性质以及用途等。

2.河流、溪沟

对矿井充水的井口、工业广场、渣场、尾矿库有影响的相关河流、溪沟,要确定其侵蚀标高,观测枯水、常年及洪汛期峰值流量,观测在煤层露头区及采空塌陷区的漏失量。采用断面法或堰测法观测流量,单位为m3/s或L/s。

3.池塘、水库

观测位于矿权范围及附近的池塘、水库。调查主要内容有塘(库)底标高,所在地层岩性,平面尺寸、面积、水深,常年及最大塘(库)容量,坝的结构类型,塘(库)水的漏失情况。凡对矿井充水或地面设施存在水患的池塘、水库,要列入动态(长期)观测对象,重点观测池塘、水库水的漏失及塘(库)体的稳定性。

三、井巷水动态(长期)观测

在排水井口、各水平、淋水段、面状浸水区、股状出水点、涌水点、物理性质异常出水点等地点设置动态(长期)观测点。

观测水量、水的物理性质、来压状态、围岩完整性等。 要有不间断的泵房排水记录及排水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四、地表变形监测

矿井附近的地表经调查发现有变形的区域要设置动态观测点。

第五章 井下防治水

井下防治水包括设置排水系统、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构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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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门和水闸墙、采取疏干降压、注浆堵水措施、实施探放水等主要内容。(井下探放水见第六章)。

一、排水系统

1.矿井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施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2.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必须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必须配置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其工作泵的能力,必须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只有一台工作泵的矿井或水平泵房,其备用和检修泵应与工作泵能力相同,以便于互换使用。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应在主泵房内预留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排水能力。

水管应有一定的备用量。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必须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有突(透)水危险的矿井,可以另行增建抗灾强排水系统。 3.矿井主要泵房必须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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