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防治水工作细则(8)

2019-02-15 21:50

(9)岩溶充水矿床,洪汛期会出现水流成河、暂停生产,而洪汛预测预报及事前安全撤离措施不到位;

(10)岩溶充水矿床,井巷系统所在区域存在岩溶地下河或岩溶地下湖或岩溶陷落柱,尚未落实有效的防止岩溶突水措施;

(11)地表水(河流、溪沟、池塘、水库)渗漏明显,存在洪汛期地表水发生强渗甚至溃水淹井的危险性,而尚未采取堵、截、引流外排等措施;

(12)地面采空塌陷区位于洪水淹没、倒灌范围之内,尚未落实洪讯预测预报及防止洪水溃灌淹井措施。

二、很危险级(Ⅱ级)

凡符合以下(1)~(10)款中的一款以上的矿井暂判定为水患很危险级(Ⅱ级)矿井。

(1)曾出现水害险情尚未查明水害险情原因,或已查明水害险情原因而尚未实施有效的整治、设防措施;

(2)采掘活动没有远离废弃小窑及本矿采空积水不明区域,未能认真实施“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

(3)曾出现水害前兆,在未查明原因及落实有效防止措施之前仍强行采掘; (4)经专项论证、设计的河流、主干长流溪沟、水库等水下采掘的矿井,未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设防质量较差,或尚未形成高位安全撤离通道;

(5)不能排除洪水淹没、倒灌淹井的可能性,尚未设置挡水工程或挡水工程质量较差;

(6)急倾斜煤层矿井,拦堵上山来水的留设煤柱不连续或煤柱厚度不够; (7)由原几个矿井形成的整合矿井,部分井巷及采空积水不明,水患不清; (8)在建矿井水文地质背景资料有重要缺项,存在较重大以上水患,而尚未开展专项补充水文地质工作,建井中无观测编录地质、水文地质资料,防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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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工程监理工作薄弱;

(9)防治水意识淡薄,机构、人员、措施不落实,技术资源(专业人员、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矿图等)十分欠缺,不能支撑矿井防治水工作。

(10)渣场位于斜坡而无挡墙,或渣场位于井口及工业广场附近冲沟中上游,挡渣墙的强度或嵌入深度不够,或尾矿库库堤稳定性差。

三、较危险级(Ⅲ级)

凡符合以下(1)~(5)款中的一款以上的矿井暂判定为水患较危险级(Ⅲ级)矿井。

(1)接近或部分符合Ⅰ级、Ⅱ级水患矿井各条款中的任一条款者; (2)部分水患尚未查明,设防措施针对性较差;

(3)符合《四川省煤矿水患分类表》第7大类“排水系统安全性差”中的任一亚类者;

(4)符合《四川省煤矿水患分类表》第8大类“技术资源及技术手段不足”中的任一亚类者;

(5)岩溶充水矿床,或裂隙水承压性明显的裂隙充水矿床,或断层水需要经探采证实的矿床。

四、危险级(Ⅳ级)

凡符合以下任一条款的矿井暂判定为水患危险级(Ⅳ级)矿井。 (1)不能排除老空水或地表水或岩溶水或断层水或钻孔水发生透(突、溃)水的可能性;

(2)不能完全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

《四川省煤矿水患危险性分级标准》的制定和使用,有以下7点主要说明。 1.煤矿各类水患都可能导致水害事故的发生,但其发生水害事故的大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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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率不尽相同,即不同水患的危险性有所不同,在危险性分级时已予以重点考虑。

2.水患由自然及人为两大要素共同组成,人为要素在较大程度上既可以改造和控制自然要素,又可以加重自然要素的危险性。由自然要素构成的水患是客观存在的,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潜在性和动态性;由人为因素构成的水患是相对容易控制的,但动态性较强。所以,防治水工作的投入和措施的到位程度在较大程度上能左右由水患转化为水害事故的几率,采用本分级标准初步确定的煤矿水患危险性级别的动态级别。

3.井工采矿是在高危环境下作业,不能排除发生水害事故的可能性。所以,所有煤矿都要列入本标准进行危险性分级。

4.煤矿水患危险性分级工作是促进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措施之一,其目的是努力实现遏制较大以上水害事故的发生,控制一般水害事故的起数,保障煤炭工业有序、健康、持速发展。水患危险性分级工作需要各煤矿企业和各级监管监察部门的积极参与,由四川省煤矿防治水中心组织实施。

5.使用本分级标准时,按危险性程度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各煤矿水患危险性级别。

6.煤矿水患的判定权属四川省煤矿防治水中心。

7.各井工采矿的非煤矿山,在矿山水患普查基础上,暂参照本分级标准进行水患危险性分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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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四川省煤矿水患调查技术要求(试行)

我省是全国煤矿水害重灾省份之一,水害事故在我省煤矿事故中占有很大比重,尤其是特大事故,从我省有记录的历史以来,我省共发生四起特大水灾事故,占我省煤矿特大事故的百分之八十。水害事故往往具有破坏性强、矿难救援困难、事故原因复杂等特征。面对水患的复杂性、隐蔽性和煤矿地质及水文地质技术资源严重不足的现状,需要煤田地质专业队伍提供技术服务,有序开展四川省煤矿水患调查,为煤矿防治水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由于国内尚无煤矿水患调查规程与技术要求可以借鉴,我们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相关文件、我省煤矿多起煤矿水害事故的案例分析及当前煤矿水患的基本特征,初步拟定“四川省煤矿水患调查技术要求(试行)”供开展这一工作时使用。由于我省煤矿众多,水文地质条件及水患特征不尽相同,在使用本技术要求时要有针对性和做好重点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总则

通过开展矿井(井田)井上、井下水文地质调查测绘工作,基本查明矿井(井田)存在的主要水患类型,分析判断主要水患及其透(突、溃)水水害水源、过水通道及透(突、溃)水容易发生的部位,指出水患的危险性及其可能导致水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提出针对性防治措施。

二、依据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文件

1、《煤矿安全规程》ISBN7-5020-2562-6/T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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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田地质填图规程》DZ/T0175-1997;

3、《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91; 4、《煤炭资源地质勘探地表水、地下水长期观测及水样采取规程》煤炭工业部(80)煤地字第638号;

5、《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98号;

6、《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07】219号;

7、《关于加强煤矿水患治理的通知》川安监【2007】277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患治理的通知》川安监【2008】215号;

三、工作程序

煤矿水患调查评价工作程序是:前期准备工作—调查测绘—报告编制—报告内审—专家组评审及资料归档。

四、前期准备工作

包括资料收集、队伍组建、现场踏勘和拟定工作方案等四项工作。 资料收集:包括区测资料、矿井已有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矿井或相邻矿井曾发生的水害事故资料、国家测绘系统出版的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5000地形图。

队伍组建:根据初步了解的工作量、工作复杂程度等择优组建项目组。

现场踏勘:现场了解矿井(井田)水文地质基本情况、矿井水情、矿上占有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防治水工作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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