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9-02-15 2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是一个合资公司,但具有较强的人和因素。股东人数不多,相互之间的合作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

(2)各股东的出资共同组成公司的资本,但是这些资本不需要划分为等额股份,一般来说,股东各自以他们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分取红利。

(3)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程序相对简单,设立成本较低。

(4)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灵活;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5)有限责任公司因具有人和性,其股东的权利转让一般受到章程的限制,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那样可以自由流通。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通常较多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发生影响。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履行相对严格的程序,如应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应签订发起协议,从事公司的筹备工作;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较高的要求,募集设立的公司,还应当遵守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等等。

(3)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法律对公司各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均有较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中还有独立董事的规定。

(4)如果章程不予限制,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大绿对特定主体如发起人等所持股票转让时有限制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的财产权由物,知识产权,债权和对外投资的股票等。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无权收回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已缴纳的出资,则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必须将有限财产退还公司或给予其他补偿;股东已向公司认缴了出资及承诺了出资期限而到期未实际缴纳的则构成了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公司应当追回。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不再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有效地降低了投资风险。只要股东不滥用其对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规定股东权利)资产收益权: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

新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分取红利;但是,股东约定或者章程规定不按照上述原则分配红利的除外。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监理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呢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已发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于联系?)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六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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