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进行票据融资的一些认识
1.票据
票据是具有一定格式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到期由债务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它除了具有支付、结算、汇兑、信用、流通、自动清偿等功能外,还具有短期资金融通的功能,即票据可以充当融资工具,促使资金在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之间流动,实现资金融通之目的。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2.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其中包含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受票人)和收款人(持票人)。
汇票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国际贸易买卖双方相距遥远,所用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段时间内必须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若没有强有力的中介人担保,进口商担心付了款却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却收不到款,这样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所以,银行就参与了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开出信用证,一方面向出口商担保,货物运出口,开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由银行保证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能及时收到他们所进口的货物单据,到港口提货。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几种:(1)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2)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3)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见票即付、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4)按承兑人不同,汇票只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企业或个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后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信用。在我国,目前银行承兑汇票发展较好,是银行贴现的主要对象,而商业承兑汇票发展较为滞后,仅在部分试点地区可以办理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业承兑汇票最长不超过9个月。因此,在金融统计中票据融资总是与短期贷款合并列示在短期信贷投放。
3.汇票行为
出票(Issue)。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保证金)。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承兑(Acceptance)。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背书(endorsement)。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
拒付和追索(Dishono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时,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
4.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票据贴现一般可分为三种: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以取得资金,受让人将票款在扣除贴现利息后支付给出让人的行为,也可以指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贴现一般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企业经营服务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存在季节性供需不平衡或其他业务而产生的不定期票据或资金结算业务需求的各类企业。
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的行为。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再贴现作为西方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存款准备金)之一,被不少国家广泛运用。再贴现不仅具有影响商业银行信用扩张,并借以调控货币供应总量的作用,而且还具有可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进行融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
由于票据贴现日期与该票据到期日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票据贴现无异于商业银行向其客户提供贷款,因此要计入贷款利息。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时,不能按“原价”买入票据,而必须对原票据的金额打一定的折扣。这个折扣就是进行贴现融资的利息,折扣率通常被称为贴现率。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后,若其资金紧张,在贴现票据到期前,可持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同理,再贴现也有折扣,其折扣率通常被称为再贴现率。贴现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两者都以转让有效票据(一般是银行承兑汇票)为前提。再贴现率有几个特点:(1)再贴现率是一种短期利率。因为中央银行提供的贷款以短期为主,申请再贴现合格票据,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期限也在1年之内。(2)再贴现率一种官定利率。它是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3)再贴现率是一种标准利率或最低利率。如英格兰银行贴现及放款有多种差别利率,而其公布的再现贴现利率为最低标准。
贴现率可以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目前基本已经市场化,可以由双方相互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贴现利息是汇票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率×贴现期限。
目前,无论是企业申请贴现,还是商业银行申请再贴现,都要在提交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提交增值税发票和真实商品、劳务的交易合同或必要的运输单据,以确保贴现和再贴现是发生在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之上的,防止企业或商业银行利用贴现或再贴现套取资金。
5.贴现业务办理
企业申请办理贴现,一般要经过以下六个环节:
第一,购销合同的订立。购货方与销货方进行商品交易时,双方要订立购销合同,明确商品交易关系。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是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的基础。购销合同是证明这种交易的重要凭证。
第二,银行承兑汇票的预约。银行承兑汇票的预约是指购销双方就签发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事先所做的合意约定。例如,出票人在出票前需与受票人就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到期日、付款地与付款人等达成一致意见。银行承兑汇票的预约成立后,购货方与销货方中的一方即负有依预约签发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的义务。
第三,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购货方与销货方的约定签发,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付款人签发。当由付款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在汇票签发后,应向付款人的开户银行申请承兑。另一种是由收款人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式四联,并请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经付款人开户行承兑后,票据第一联由承兑银行留存,第二、三、四联交付款人。付款人将第四联留存,第二、三联退回收款人。
第四,贴现申请。销货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该汇票到期前,如有资金需要,且这张银行承兑汇票符合有关贴现的基本条件,经背书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具体应提交以下资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反映申请人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贴现审查。商业银行收到贴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具体由信贷部门和会计部门分别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信贷部门主要审查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是否真实、合法;贴现申请书的贴现凭证的填写是否正确无误;贴现资金的投放是否符合有关信贷政策的要求;审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了解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的经济效益和信用等级等。会计部门主要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要素是否齐全;大小写是否相符;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核实,并要求承兑银行书面电复。
第六,贴现审批。经审查合格的银行承兑汇票,各商业银行按其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贴现审批。经审批后,对获批准的贴现申请书由审批人填写审批意见并签章,再由会计部门具体办理贴现手续。
6.票据融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
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活动蕴涵了融资的功能。
市场上广泛讨论的票据融资主要指商业票据融资,其中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前者以银行信用为基础,是我国票据业务的最主要品种,后者则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票据市场大致可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承兑、授信市场,即出票人委托签发票据;二级市场是贴现市场,包括针对持票人的直贴、在银行之间转贴以及向央行申请再贴。我国票据二级市场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主导;中小商业银行及其他存款类机构在一级市场上所占份额较高。
正常情况下,票据融资会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双赢局面。一方面,银行在风险很低并且不占用额外资源的情况下,通过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别收取一定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目前,我国存贷款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对贷款利率实行最低限制,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已基本市场化,由市场供求决定,一般情况下,贴现利率比贷款利率低2到3个百分点。另外,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手续费),又可以从出票人处吸纳一定的存款(依据企业不同信用等级,承兑行将收取承兑保证金,通常为票面金额的30%-100%,这些保证金降低了承兑风险),还可以持票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此外,银行也可以通过票据贴现调节银行利润或者资产规格及结构。另一方面,出票人和持票人收益也很明显。贴现率一般远低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融资代价和难度相对较小。出票人能够以银行信用进行付款,而持票人可以通过贴现及时获得现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甚至还可规避汇率风险。而对于贴现行来说,由于是其他银行承兑的,相当于放了一笔无风险贷款。这样,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就出现了许多“牵线搭桥”的中间人,他们被称为票据中介,或者票据掮客。这些中介有的以公司名义操作,有的凭借个人力量“倒腾”,自有资金实力少的数十万,多的上千万。他们的生存模式,就是通过“造票”、“找票”收取中介费。票据业务食物链中的各方利益一致,大家“齐心协力”将蛋糕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