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评估计划的建议修正案
1 将第5.1段用以下文字代替: 方案1
“5.1 适用范围
状况评估计划的各项要求适用于5,000载重吨及以上、交船日后船龄在15年及以上的油船。” 方案2
“5.1 适用范围
状况评估计划的要求适用于在2005年4月[ ]日或之后达到或超过交船日后15年,申请根据第13G(6)条的规定在交船日15年后继续营运 [或根据13G(7)的规定,申请在第13G(4)条所述时间表中规定的满足第13F条的双壳日期之后继续从事营运] 的第3部分所定义的第2类和第3类油船。 2 将第5.3.1段用以下文字代替: 方案1
“5.3.1 CAS检验应结合加强检验计划的检验。第一次CAS检验应结合2005年4月[ ]日或达交船15年周年日后第一个计划期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取其晚者)进行。其后进行CAS检验的间隔期应不超过5年。” 方案2
“5.3.1 第一次CAS检验应结合加强检验计划的检验,并应与在2005年4月[ ]日或之后船舶达到交船15年周年日之前[或采用第13G(7)条规定,于2010年交船周年日之前]到期的第一个计划期间检验或换证检验一起进行。” 第13.6款修正如下: 方案1
“13.6‘符合证明’有效期自CAS检验完成后至下次CAS检验到期日为止。” 方案2
“13.6 ‘符合证明’自CAS检验完成后[到下述较早的日期前][ 5年内]有效, .1 要求船舶完成下列检验的日期,取较早者: .1 根据第4(1)(c)条进行的期间检验;或 .2 根据第4(1)(b)条进行的换证检验;] 或
.2 第13G(4)条 [或13G(7)条] 规定中要求船舶满足第13F条要求的日期 ,[取其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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