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应与资格预审申报的人员一致,否则将导致废标) 11.2.7 对本工程“合同条款“的认同说明。(如有异议必须事先声明,否则视为认同)。 11.3 经济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3.1 “投标报价信”(另需一份单独封装) 11.3.2 投标函; 11.3.3 投标报价说明; 11.3.4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工程项目费用汇总表 (2)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3)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4)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计价表 (5)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6)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7)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9)分部分项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计算表 (10)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 (11)措施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计算表 (12)主要材料价格表 (13)设备清单价格表
以上各表须按给定的格式填报,未按规定填报将导致废标。 13.3.5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1.4 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4.1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施工部署 (3)主要施工方法
(4)主要技术措施,包括质量、文明施工、安全、消防、环保、防汛防台、工期保证等措施;
(5)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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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力计划表;
(7)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8)施工总平面图; (9)临时用地表。
(10)对施工主要工序安排的阐述,对解决施工难点、重点所采取的措施; (11)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愿意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
11.4.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只填写岗位名称,相应人员的名单及资质材料在商务标中提出,不得在技术标中提及,否则视为有意透露投标人信息,将有可能导致废标) 11.4.3 对现场施工条件的要求(如临时用电、用水、场地、通讯、交通等)。 11.4.4 投标人其他说明的内容。 11.4.5 分包
若投标人拟对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项目具体内容,并明确分包单位资质,同时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说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体系措施和其他的基本要求,并提供双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协议。
(1)本招标文件未做要求的,国家有关规定有要求的,分包单位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2)所有工程分包须经监理及建设单位认可后,施工方方可与分包方签定分包合同; (3)凡投标文件中未载明的分包工程,建设方均认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不需分包,
同时建设单位和监理也不予审查施工方的分包要求; (4)中标人不得将中标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11.5 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二套(可不含图纸及复印资料)。(单独封装) 11.6 投标保证金。(缴款证明,递交投标文件时查验)
12 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2 招标文件并未提供的有关投标内容的格式,由投标人自行编写,但应简洁、明了,详略得当。
12.3 投标所附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应复印清晰并加盖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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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投标报价
详见第六章投标报价要求 14 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采用下列形式:
(1)本单位公司支票,如出现空头支票等现象直接取消投标资格 (2)电汇,投标保证金银行及帐号: 外地单位采用电汇方式缴纳。 收款单位: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以开标前保证金付到规定帐户为保证金有效。
16.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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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修正标价。
16.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6.6.3投标人在开标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回投标。
16.6.4 投标人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并被国家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 17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17.2款的规定。
17.2 如果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需要的全部资料。 18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纸质文件为准。投标人应确保电子文档、投标文件副本及正本的一致性,由于电子文档、投标文件副本及正本内容的不一致导致对投标人的不利结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8.3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需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交投标文件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人代表委托书无效。
18.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印鉴(技术标书不得有任何修改和行间插字)。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装订:投标文件应分别编制和装订为“技术标”、“商务标”(反映投标人实力而不含报价信息的部分)、“经济标书”(含报价部分)和“投标报价信”、 “投标文件电子版”。
19.2 投标文件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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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按照下列要求分别包装:
(1) 包装“A”:“技术标”、“商务标”和“经济标”正本各一套封装在一个包; (2) 包装“B”:“技术标”副本,五套一个包;
(3) 包装“C”:“商务标”副本(反映投标人实力而不含报价信息的部分),五套一
个包;
(4) 包装“D”:“经济标”副本五套、“投标报价信”1份、“投标文件电子版”2
份封装在一个包。
注意:投标文件外包装的“A、B、C、D”的标明要求:“A、B、C、D”的字体为:72号字、黑体,位于A4白色复印纸正中间,该A4纸贴于包装袋正中间。 19.3 投标文件的密封:
19.3.1以上四个包装:“技术标”正本、“商务标”正本和“经济标”正本(A)、“技术标”的副本 (B)、“商务标”副本 (C)、“经济标”副本、“投标报价信”、 “投标文件电子版” (D),用普通牛皮纸作外包装,并密封,密封处不得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以及其他的任何标记; 以上四个包装不用再封装在一个包内。
19.3.2 投标报价信、投标文件电子版各自单独封装在牛皮纸色的5号普通信封内。 以上二个单独密封的信封注明以下标记:
(1)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2) 招标工程项目招标编号; (3) 投标人名称;
(4) 每一密封信封或包装上注明“于 年 月 日上午 (开标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说明:
1、除以上有规定的外,所有包装及封皮上不得反映投标人的任何信息;
2、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3、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 4、技术标文件:
技术标副本的封面、封底投标人自行采用A4白色复印纸作为封底。 技术标正本封面由投标单位自制,封面注明投标单位信息。
目录及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A4复印纸打印,每页28行,每行28字,施工进度图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使用A3复印纸、5号宋体。页码从正文编起,使用5号宋体标注于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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