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单位质量考核与奖罚办法(2)

2019-02-15 22:54

季度联合检查的施工质量评分在80分以下的,取消其“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样板工地”称号。

第二十四条 [履约评价不合格]

对于非BT、BOT项目,施工单位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年度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评价为不合格。

(一)年度内2次以上季度联合检查中施工质量被评为不合格; (二)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测量或检测结果、测量数据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质量事故,被认定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四)年度内发生1次以上重大质量事故,被认定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对于BT、BOT项目,承办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年度施工质量合同履约评价为不合格。

(一)在年度内2次以上季度联合检查中均有25%以上的标段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施工质量被评为不合格;

(二)年度内发生1次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质量事故,且被认定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三) 年度内较大质量事故次数达标段施工单位总数的1.5倍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一票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不具备参加当年评奖的资格:

(一)因施工质量问题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

(二)对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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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工期滞后并导致政府下达的工期责任目标没法实现的;

(四)经建设单位认定,发生严重影响建设单位及地铁工程的社会形象、声誉,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如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劳资纠纷、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实上访、弄虚作假等)。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其合同期满时的评奖资格。

第五章 奖罚方式

第二十六条 [奖罚双轨制] 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奖励和处罚不能抵消。同一施工单位无论其何时受处罚,执行时从工程月进度款中扣除,并转入奖励基金;无论何时获得奖励,执行时从奖励基金中支付,但不转入其工程月进度工程款中。

第二十七条 对季度、年度的奖励或处罚,严重质量事故和其它3000元以上的处罚,由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建议,监理复核,经建设单位领导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发出奖励或处罚通报,由质量监督部门或工程管理部门发出处罚通知。通报寄达施工单位总部。各种奖罚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每月进行汇总。

第二十八条 对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合格项处罚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监理人员与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或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检查拍照后直接开具施工质量不合格项处罚单。开具的“处罚单”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签字确认后即生效。如拒签的,则以现场不合格项实物照片为有效证据。

隐患整改遇到特殊难度,需在限定期限以外完成的,由施工单位项目部书面申请延期,经总监(代表)、业主代表同意后按规定的日期执行。在规定的日期未完成整改的,从期满日起重复执罚。

第二十九条 对处罚持有异议的,受罚单位须于收到通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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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7日内向监理单位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如监理单位认为申诉合理,由监理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单位在收到监理意见7日内与政府有关部门或监理单位复核后下达最后裁定意见。

第三十条 对施工单位的所有罚款从施工单位的工程管理费或工程月进度款中扣除,所有罚款均作为施工质量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施工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考核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考核组织及人员对考核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BT、BOT项目承办方应在其与标段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按不低于本办法关于施工质量的奖罚标准对标段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进行奖罚。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由于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而应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缴交的各种罚金,一律按规定缴交,建设单位概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对施工单位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事件)根据本办法作出的罚款,均不包括对建设单位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如施工单位造成工程等财产损失,建设单位将按合同进行索赔。

第三十六条 所有施工单位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需签订施工质量承诺书,承诺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建设单位(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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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地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罚表 事故分类 一般 质量 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项目 1.取消该季度评优资格 2.处罚1~5万元人民币 影响性能功能和降低工程结构安全系数,造成工程质量1.取消该季度评优资格 2.处罚10~20万元人民币 水平降低的 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一般质量事故的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追加处罚1~2万元人民币 1.取消该年度评优资格 2.处罚20~50万元人民币 1.取消该年度评优资格 对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有较大影响,造成永久质量2.处罚50~100万元人民币 缺陷的 3.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公开检讨 1.追加处罚3~5万元人民币 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较大质量事故的 1.取消该年度评优资格 2.处罚50~100万元人民币 1.取消该年度所有评优资格 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限值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2.在地铁建设范围内通报批评 筑物倾斜、结构开裂、严重侵限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3.处罚100~200万元人民币 足,且不可补救,严重影响结构物的寿命、使用功能或4.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分管领导公开检讨 结构安全的 5.建议撤换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 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重大质量事故的 1.追加处罚5~10万元人民币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 较大 质量 事故 重大 质量 事故 说明: 1、发生以下质量事故或事件,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1)结构标高、轴线偏差、侵限超过设计允许范围的; (2)隧道收敛、拱顶下沉过大导致隧道失稳破坏的; (3)基桩承载力或成桩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4)现场未按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 2、主体结构厚度减小(强度降低)的事故,按下表认定其等级:

分级 一般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 内容 结构厚度减小在设计厚度的5%以内的 结构厚度减小在设计厚度的5%以上30%以下, 且通过补强能够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的 结构厚度减小在设计厚度的5%以上30%以下,通过补强不能够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的 结构厚度减小在设计厚度在30%以上的 重大质量事故 3、高架桥梁静载试验不合格为重大质量事故。

4、对于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结构缺陷,经补强措施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和设计最低要求的,必须进行重建,重建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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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施工单位质量不合格项处罚表

施工质量管理不合格项处罚 表4-1 序号 检查项目 处罚项目 质量管理人员职责不明确、工作不称职 施工项目部未按规定设置质量管理机构 1 质量管理 机构、人员制度及执行情况 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制度不落实 质量体系文件、质量保证计划内容不完整、针对性不强 未按规定配备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 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擅离岗位 无图施工,不按图施工,采用不符合要求的图纸 未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种专项方案 2 施组、专项方案编制、执行情况 施组内容不齐全、不完整,批准手续不齐全 应该论证的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 施组执行、技术方案落实不到位 未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不全、针对性不强 施工日志不连续、无施工质量描述,发生质量问题无记录 伪造或提供虚假试验、检测、测量数据或其它相关工程文件、资料 3 现场 质量管理 弄虚作假,串通损害业主利益 使用已被淘汰、被禁止使用的产品或技术等 将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验收 对应当检查的项目不检查,不按规定检查 未进行隐蔽验收,验收不合格强行施工 4 隐蔽验收、 验收不及时,手续不全 检验批评定 未及时开展质量评定 检验批质量情况评定与现场实际不符 5 6 工程档案 资料管理 无专职资料员,资料员无证上岗, 资料不齐全,无工程影音资料 罚额(元) 300 1000 1000 500 300 300 200 1000 1000 500 500 500 300 200 2000 2000 2000 1000 1000 1000 300 300 500 300 200 500 2000 300 1000 500 500 800 变更设计的不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设计图或设计变更手续不齐全 报批、执行 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行变更施工 测量仪器配备不到位或未按照要求进行标定 无方案,方案未经审批 7 施工测量 监控测量 未及时进行贯通测量、竣工测量,测量数据错误造成影响 测量结果未按规定上报或上报不及时,出现异常情况处理不及时 测量控制性测点保护不力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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